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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摘要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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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摘要1:[第47号]刘某某、王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造成建筑毁损,致使人员伤亡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规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相同和不同之处:
①主观上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要求行为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②犯罪对象虽然都是伪劣产品,但从刑法的意义上讲两者却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
③客观上均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定罪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韵产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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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应达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摘要1:【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程度,即使法官对大额现金交付存在形成内心确信。
【案例】《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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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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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摘要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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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摘要1:[第441号]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主要问题】1.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2.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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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索赔时,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入住,在计算购房人实际损失时,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涉案房屋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商民再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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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准

摘要1:张某某盗窃案——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准
【裁判要点】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意见与户籍年龄能够印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 岁。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42号(2013年7月15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77号(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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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

摘要1: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2016)参阅案例22号
【案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从境外疫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不经检验直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行为人加工、销售该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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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摘要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摘要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

惠尔普法|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如何计算?

摘要1:解答:由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由此导致在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失去参考依据。一般改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
【提示】应予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在此情况下,今后利息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67-268页

摘要2:【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4条第3款原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修改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 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3条第2款“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14条第2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仍然规定适用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注解】如何区别贷款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简法|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标准能否调整?

摘要1:解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1)大部分法院的判例认为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标准可以调整;(2)少数判例认为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标准不予调整。

摘要2:【注解】国用土地出让合同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能否调整?|法院不宜依职权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1‰/日违约金标准——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变更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05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0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09号
【裁判要旨】写字楼租赁中,双方未约定冬季供暖标准且不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但实际供暖影响承租企业办公,导致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就供暖不足完成初步举证则,而出租人未能就此予以反驳的,裁判认定供暖标准达不到通常的标准(以不低于16度为宜),出租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裁判摘要】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绿象公司与叶某某在《写字楼租赁合同》中亦约定用途为办公,但双方未约定涉案房屋采暖季的供暖温度标准,故本院依法认定供暖温度应达到通常标准,以不低于16度为宜。本案中,承租人绿象公司曾通过信息等方式与出租人一方沟通温度过低的问题,后又通过物业公司对室内温度进行了测试,故绿象公司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和基本的举证责任。叶某某一方对绿象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采取相应的维修或修缮措施以改善供暖温度不高的情况,故对涉案房屋供暖温度未达到通常标准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此,绿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83-2002)......冬季采暖标准值为“16—24℃”,夏季空调标准值为“22—28℃”.......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摘要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司鉴函[2018]5号)
【摘要】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GA/T1073-2013)和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

摘要2:【解读】2019年4月19日公安部发布新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于2019年5月1日其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摘要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笔记】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先经过政府裁决)。
【解析】(1)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并存,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2)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以后,原规定的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摘要2:【注解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具有内部性、过程性、抽象性特征,直接起诉征地补偿按照方案的批复难以得到支持;(2)“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基本救济途径:一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二是协调不成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032号《翁某某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纠纷再审案》
【注解2】(1)对不享有征地补偿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定;(2)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王某、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笔记】当事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1)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并存,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2)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以后,原规定的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9号,2014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文胜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将征地补偿决定规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并直接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事实上确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违反按照补偿争议类案件中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标准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414号

【笔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公司解散纠纷不涉及财产标的事项,属于非财产类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应当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于2023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3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2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公司解散纠纷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确定受理费收费标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

【笔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0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2)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摘要2:【注解】另外观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4月6日)

摘要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摘要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4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 “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已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