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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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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摘要1:[第742号]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卖数量且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死刑再犯,不应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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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665号]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物品的,其犯罪数量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储在被告人电脑内的淫秽物品,推定为属于准备向他人复制淫秽物品的一部分,也应计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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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夏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如何区分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

摘要1:[第293号]张某某、夏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如何区分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
【裁判要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标准是:依照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结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和数额是否较大两个方面的要件来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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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摘要1:[第1086号]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行为犯通常以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但行为犯中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有的行为犯,犯罪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通常要达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以下四种行为均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行为”:一是为牟利欲低价购进、高价出售,在购买时被查获的行为;二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正在进行出售(代售)被查获的行为;三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四是不能查明系低价购进,但确为牟利正在出售(代售)或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虽然为牟利而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认定行为人只要购买淫秽物品就成立犯罪既遂,通常还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所购买的淫秽物品,毕竟“购买型”犯罪与“出售型”犯罪的社会危害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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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05号]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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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劫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法院是否准许以及如何确定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

摘要1:[第845号]谢某抢劫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法院是否准许以及如何确定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
【裁判要旨】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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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摘要1:[第865号]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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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摘要1:[第878号]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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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摘要1:[第910号]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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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走私气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摘要1:[第938号]戴某某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走私气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裁判要旨】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对走私气枪铅弹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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