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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1:违法执行行为异议(救济)程序是指因执行方法、执行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利益而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程序救济权利

摘要2:问题: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解】(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般均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由异议之诉变通为复议。

案外人异议

摘要1: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财产执行)。

摘要2:【目录】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案外人异议事由;案外人异议期间;案外人异议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内容;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审查结果;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救济途径;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提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9条);提示:案外人异议裁定不具有既判力;提示: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提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提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租赁权属于实体异议

执行和解

摘要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摘要2:【注解1】(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7条之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0.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主要条款反悔,申请执行人能否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注解2】执行和解协议仅对本金履行作出安排,不能以此推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33号
【注解3】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效力进行审查?|(1)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执监32号;(2)执行机构在判断一个和解协议是否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时必须要对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即:一是否由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49号
【注解4】被执行人不能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1)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起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2)被执行人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终242号
【注解5】因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未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以原执行程序中的变卖保留价径行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3年12月1日 (2003)执他字第4号】
【摘要】
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你院请示的案件中,负有担保责任的被执行提出,因债权人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等四方达成和解协议(简称四方协议),并且在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时,明确表示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案不能强制执行。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当在实际开始执行前对此予以审查核实。如果四方协议确实已经履行了,则说明原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审查中应注意:债权人自己向法院所作的关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明确表示,应视为债务得到履行的确定性证据。此后其主张债务没有履行,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同时,因按照四方协议,抵债的股票直接转让给最终债权人中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关于该协议是否得到履行,应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明。
【要旨】当事人之间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和解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应进行严格审查。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间可以比照执行中的和解处理。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纠纷执行争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纠纷执行争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6号 2002年11月19日)
【提示】在生效判决确定各方当事人连环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律文书排列顺序的限制,对有履行能力的可分段执行而非全案通盘执行。
【要旨】判决明确判定了各方当事人具有返还义务的法律责任,且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债权人可据此单独申请执行

摘要2

仲裁裁决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1: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7条规定,部分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具有可分性;仲裁裁决部分执行的情况:(1)超范围仲裁,对超出部分不予执行;(2)有部分证据是伪造的,与该证据无关的其他部分应当可以执行;(3)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对其他部分应依法执行;(4)部分裁决事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仅对该部分裁决事项不予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1.部分错误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注解2】(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3】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1)对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2)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中继线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9.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如何救济
【注解4】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注解5】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替代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当。——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复912号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摘要1:债权文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权利性文书。

摘要2:【注解1】赋强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向的事实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双务合同本身。
【注解2】申请执行赋强公证文书条件:
(1)债权人提交“有明确给付内容+接受执行承诺”的赋强公证文书——公证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静态证明(《公证法》第37条规定)。A.经过公证(该债权文书必须是可以公证的文书);B.以给付为内容(《联合通知》第1、2条);C.有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公证词。
(2)债权人提交公证机构开具的载有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由公证机构先对自己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实)——执行证书是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的动态证明。
(3)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摘要1: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5]18号 2005年10月14日)
【摘要】
  债权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当告知或者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同时也是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1999年11月17日 [1999]执他字第21号)
【摘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所请示的案件中,有关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对液化气铁路罐车的查封手续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时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均应给予照顾,具体可对罐车或其变价款在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要旨】查封的财产专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2

继续履行和随时申请执行

摘要1:法院采取《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1.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2.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摘要2

执行中止

摘要1: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待法定原因解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摘要2:【注解1】(1)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在审判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执行阶段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2)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号
【注解2】当事人对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66号

执行终结

摘要1: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正常终结、裁定终结)。

摘要2:【注解1】撤销执行申请——(1)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1项);(2)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8条)。
【注解2】撤回执行申请——(1)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自画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4条);(2)再执行需要以申请恢复执行为启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石狮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石狮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0]执监字第304号 2000年9月22日)
【摘要】法院判决的债权不适用“第300条”的规定。“第300条”规定的到期债权是指未经法院判决的债权,如果把经法院判决的债权视为“第300条”规定的到期债权去执行,就会使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执行和解权和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及执行实话权发生冲突。因此,你院依据“第300条”的规定执行德辉公司的财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提示】对于经法院判决的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判决书确定的其对其他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未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代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代位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以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为限,并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期限与申请执行期限一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6日 [2009]执他第1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
【摘要2】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解读】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及受让人或转让人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摘要2

强制执行100问

摘要1:【目录】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二、执行管辖;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五、金钱给付的执行(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二)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四)以物抵债(五)股权执行(六)其他规定;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十五、执行监督;保全和先予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 [2009]执他字第4号)
【摘要】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第七条修改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摘要2:【目录】 代位权性质;代位权构成要件(代位权法定性);代位请求权行使;代位权诉讼中保全措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驳回;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反诉;代位申请执行制度(《民诉法意见》第300条、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代位权诉讼特征;代位权诉讼可合并审理;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实务观点:债务入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注释】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债权人不能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公司只有在对外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才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拒不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债权人能否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观点主张债权人可以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本司法解释最终没有采纳此种观点。因为代位权指的是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现实存在且已经到期。而在越权担保中,公司只有在对外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才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向公司求偿时,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求偿权尚未实际存在,故不存在代位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49页。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不履行仲裁调解书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公司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给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造成李某未能再就业的经济损失,法院应当根据李某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摘要】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区分企业合法投资行为与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界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企业正常投资不应属于借企业改制之名逃废债务。
【裁判要旨】原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对外投资组建新公司并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使原企业的财产形态由实物形态转变为有价证券形态,原企业的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其责任能力并未因投资行为而受损,亦即此种情形并非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被剥离,以及借改制之名逃废债务。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天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本案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鸡西工行和煤炭公司,天源公司并非本案借款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天源公司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天源公司是由煤炭公司和案外人选煤公司、恒山公司、滴道公司、梨树公司五个国有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其中,煤炭公司出资1053.3万元股,占天源公司股本总额的19.37%。煤炭公司的上述出资额仅占该公司全部有效资产的2.51%,属于企业正常的投资行为。本案不符合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情形。故天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煤炭公司现有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鸡西工行可以申请执行煤炭公司持有的天源公司的股权。这属于执行中的问题。鸡西工行要求天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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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2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
【备注】凭证式记名国库券是政府为了减少印刷成本,委托银行向客户出售的仅开具记名凭证的一种国库券(性质与定期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修改为第242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应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责任:(1)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可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予以罚款。(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3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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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执行其他人享有担保权财产?

摘要1: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摘要2:【注解】享有担保权人对保全财产可以采取措施包括:(1)申请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2)协调财产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3)申请参与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出租房屋?

摘要1: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出租房屋

摘要2:【注解】未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占有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要求第三人限期搬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96号

拍卖未成交,拍卖物如何处理?

摘要1:拍卖未成交,拍卖物处理

摘要2:【注解】流拍财产不能直接裁定过户给案外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
【注释1】(1)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结束后对流拍财产申请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包括取得执行依据的执行债权人以及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拍卖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2)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并非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以流拍价抵债。
【注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4)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因此,非执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流拍价购买流拍财产。
【注解】合意抵债不能交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抵偿债务|(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2)但不能将股权直接交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抵偿债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8号

共有财产如何执行?

摘要1: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擦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1)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注释1】(1)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3)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财产执行。
【注释2】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可以在及时通知共有人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属于执行标的:(1)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2)析产诉讼——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执行,但析产诉讼只是对共有物权属及其份额作出认定,无法产生排除执行的法律评价,共有人仍需继续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排除执行的问题);(3)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共有人也可以通过异议之诉中既提出排除执行请求又提出明确的确权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要2:【注解】(1)案外人有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请求确认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2)对于案外人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执行依据

摘要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执行依据    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依据。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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