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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4号

摘要1:——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破产审计报告等法律文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面证据。
【裁判意见】《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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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

摘要1:【要点提示】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与邮政支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由于该存款被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存款名义扣划,造成村民小组财产的损失,该损失应按照在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关联的邮政支行、村民小组和不当得利人各自的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2008年8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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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二: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员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银行全赔——银行职工在存款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取得被害人相关手续,进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划出存款的,由于整个过程中储户并不存在过错,而银行职工是利用工作便利完成违法行为的,因此,银行应当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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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担保应认定知道借新还旧

摘要1:【要旨】签订借款合同前,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的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应当知情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7号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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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11号

摘要1:——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不予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以贷还贷,担保人非旧贷保证人,但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办公地点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情形的,举证担保人对以贷还贷事实不知情的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否则应推定其知情,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摘要2:【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证明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

摘要1:(表见代理、账户质押)
【裁判要旨】依外部授权形成代理权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证券交易中,本人对代理人的内部授权范围明确,但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从事活动,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因而导致对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产权合理信赖的,构成表见代理。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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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2月4日)
【摘要】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以订立购销汽车合同为名,变相借款,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被告依此合同取得的全部货款应予全部退出。尽管该项款已被顺德县桂州营业所扣划还贷,但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顺德县桂州营业所在不知情的前提上,将进入被告帐户的该笔款项作为正常进款予以扣划还贷,其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所扣划的全部款项不负有退赔的责任。因此,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在再审中,不应列顺德县桂州营业所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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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摘要1:【目录】股份制合作企业职工因认购股权资格引发的诉讼不予受理;持股会职工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职工持股会股东能否主张确认为公司股东?非在职职工能否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股份合作企业董事会权力的行使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侵犯职工股东知情权、转让主体的身份权和优先购买权无效;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限内部转让规定的例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会决议整体转让股权,不受相关政策关于“职工个人股只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的限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身份,优先适用实质要件认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东或股东之间股权纠纷,在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一致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优先原则来认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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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裁判摘要】依据王敏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虽均涉及到业主对其所在区域的业委会行使业主的相应权利,但其诉讼请求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二是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三是业主对业委会与案外人签署合约的撤销权;四是业主大会的召集权。结合太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各项权利的行使依据不同、各项权利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不同、各项请求所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亦不同,故王敏在本案中将上述请求一并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经本院释明后,王敏亦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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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摘要1:——论部分股东不知情状态下公司增资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提要】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在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增资,不仅侵害了不知情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不知情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该增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恢复不知情股东的原持股比例。倘若存在虚假增资(含抽逃增资),不知情股东的股权更加不能被摊薄,即使股权已作变更登记或者被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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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0号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上诉人施某某要求复制被上诉人甲公司会计账簿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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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1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方式及地点——关于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利的地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确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地点应考虑能够保障股东方便地行使其查阅、复制权利,同时可以避免资料在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遗失、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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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摘要1:【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资料应当包括会计账簿中的会计原始凭证,并应当允许其雇请会计师等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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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未必包含所有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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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0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知悉受让股权公司财产状况的,不构成重大误解——股东受让人以对所受让股权的公司资产情况发生误认为由,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股份转让合同,请求退回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转让方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之前受让人对公司财产情况知情的,不成立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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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裁判要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审查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在相关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擅自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致使案外人的股权利益受损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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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3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32号
【裁判要旨】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善意取得首先要求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一般说来,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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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陈某某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第483号]马某某、陈某某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没有与盗窃实行犯事前通谋;在盗窃实行犯的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的主观上也没有帮助实行犯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实行犯实施的盗窃行为既没有实施心理帮助行为,也没有实施物理帮助行为;其收购赃物的行为也不是对实行犯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而是单纯的事后销赃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盗窃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
【裁判规则】未与盗窃犯通谋,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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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5.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6.“知情不举”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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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权纠纷

摘要1: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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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摘要1: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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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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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裁判要点】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摘要2:【摘要】《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某某伪造,但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吴某某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本案中,吴某某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某某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某某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某某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某某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某某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某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解读】自然人私刻其挂靠公司公章从事经营活动,该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114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114号
【裁判要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固有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说明目的合法性。但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之非法性,即可以拒绝该股东的知情权。

摘要2:【摘要】虽然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依法应当受到限制,即不得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熊猫集团一直向恒盛公司提供产品,由恒盛公司在北京进行销售,现其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也在销售熊猫集团生产的同类产品。即使如熊猫集团所称,因其与恒盛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已不再向恒盛公司供货,但在恒盛公司的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中,必然会涉及恒盛公司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等商业秘密。现熊猫集团在北京设立的分公司从事同种类产品的销售工作,通过查阅帐簿了解上述请况后,势必会掌握恒盛公司的该项商业秘密,从而存在占领恒盛公司开发的市场、损害恒盛公司利益的可能。据此,恒盛公司拒绝熊猫集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熊猫集团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

摘要1:——业主对所购特殊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
【案号】(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
【裁判要旨】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特殊楼层享有特别知情权。开发商对小区公共设施造成的生活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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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1)

摘要1:——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配电设备致噪音污染侵权的判段标准
【裁判要旨】就住宅楼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情形,开发商在购房时未告知一楼业主的,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采取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对一楼住户产生噪音污染,开发商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案号】(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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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摘要1:[第735号]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1】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计算,对于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策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以上述人员决意、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为准。
【裁判要旨2】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本人没有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裁判要旨3】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应以洗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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