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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备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问题】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示1】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发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和第43条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同样,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提示2】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变造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明知合同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变造印章而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者依法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裁判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亦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是意思。

摘要2

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李××等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摘要2

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名仅负一般形式审核义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核对的内容包括汉字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摘要1:【要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案例】四川成都中院(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袁亮与成都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信用卡消费合同纠纷案》

摘要2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摘要1:【要旨】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字是否一致,应对盗刷信用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胁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获得该卡密码后,在信用卡特约商户处消费,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导致信用卡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商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645号

摘要2

商户违反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审查义务的,应赔偿——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负有审核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共同负有审核交易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河南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摘要1:【要旨】受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受托人应承担委托协议约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委托人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摘要2

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摘要1:【要旨】权人的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起开始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2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结论】当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存在异议时,如果原告仅凭单一的欠款凭证主张被告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则原告需申请笔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进一步证明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系被告所写,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欠款发生(或者交付)的事实,其所举证据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若再进行否认的话,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应就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不是自己所写申请笔迹鉴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批复(法释[199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摘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九四)深国仲结字第四十七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辽民二终字第102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辽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要旨】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请利润分配,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应该具备股东资格,这是提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股东要求给付利润的前提条件之一(要求起诉时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裁判摘要】张维范主张200万元分红款及利息所提供的“确认单”虽盖有中蓝公司的公章,但上面书写的内容和签名均为复印件。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意见书》只是对“确认单”上张维范、吕义伦及邓雅婵三人签名的复印件是否是其本人书写作出的倾向性认定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摘要2

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58号]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是暴力取证的一种表现形式。暴力取证致人轻伤的,仍应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不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摘要2

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摘要1:[第1044号]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摘要2

一方书写并签名后给对方,对方认可的,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书写协议并签名后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虽未签名,但诉讼中依该协议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摘要1:【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书写协议并签名后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并不否认该协议内容,且在诉讼中依该协议主张权利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号

摘要2

惠尔普法|仅有单位盖章的单位证明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摘要1:【要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仅加盖了单位的印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摘要2:【注解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对于不是向法院提交的单位证明材料不要求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注解2】单位证明材料分为两种:(1)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具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单位非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适用“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之证据规则。
【注解3】(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1款“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仅限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2)单位非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属于私文书证,加盖单位印章即推定为真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注解4】(1)公文书证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4条规定而不是用第115条规定;(2)单位证明材料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而不适用第114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18号
【注解5】另外裁判观点:(1)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缺少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证据的证明力;(2)对于此类证据是否应当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其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50号
【注解6】主张排除仅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证明材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应当排除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95号
【注解7】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其内容也无其他证据辅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备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但有其他证据辅证对其真实性应予认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6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68号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行为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作出,特殊情况下公司其他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社会交往的相关规范、习惯及通常的认识水平,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发文件使用的印鉴,加盖公章,代表该单位的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了今世福公司的公章,表明该公司认可《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行为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的,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发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加盖的今世福公司公章是真实的,无论是今世福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加盖的,还是其他人持公章加盖的,在没有关于股权受让方国开公司为非善意的证据时,应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今世福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系虚假的事实,难以成立。今世福公司上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签字是刻意伪造的,更说明其欲盖弥彰虚构事实的行为。由于他人模仿签名存在经本人授权或者未经授权模仿代签名等多种可能,仅模仿签名情节不足以否定《股权转让协议》非今世福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今世福公司的该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仅有一页,在合同文本底部注有关于“股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文书格式供参考”的记载,因该内容有供参考的记载,在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同为合同生效要件有争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对此没有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仅为参考要件。

摘要2:【解读1】法定代表人签名被认定为伪造的情况下,仅有公司加盖公章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无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加盖还是其他人持有公章加盖的,在没有合同相对方为非善意的证据时,应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认定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2)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被认定是伪造不能否认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解读2】即使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超越了代表人或代理人权限,加盖公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制度,合同相对方是善意的,合同对公司仍然产生约束力。
【解读3】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无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加盖的,还是其他人持公章加盖的,能推定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简法|签订合同除了公司盖章是否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

摘要1:解答:(1)签订合同时如果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般可以推定为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但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章被盗用等情形来推翻;而如果既有公司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则认定为公司作出了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2)因此,为避免争议,签订合同除公司盖章外还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摘要2:【注解1】(1)签订合同最优选择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高公司公章。(2)证据留存:A.双人面签加视频录像留存为最优;B.重要合同采取上门面签方式防止签字和盖章不真实。
【注解2】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要审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向法定代表人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和授权,核实过程通过视频录像留存)。
【注解3】书面签名不能排除恶意用左手签出与正常字体不一致的签名,为证明缔约过程真实性可采用视频录像签约过程加本人现场亲笔签名;也可以签名加按指印(指纹具有唯一性)。
【注解4】(1)未经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合同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2)经过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合同无法推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申254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申254号
【裁判要旨】股东仅以股东会决议上的部分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根据案件属于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主张该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裁判摘要】
(1)二审法院认为蔚某一审诉请股东会决议对其不生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由裁判范围;
(2)蔚某以股东会决议“蔚某”签名系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对其不成立。一方面其主张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情形,另一方面其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存在,是故驳回了蔚某的诉讼请求。

摘要2:【解读】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不能仅以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摘要】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摘要2:【解读】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其股权被转让被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并要求法院确认其股权比例。

【笔记】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因此不成立。(2)伪造股东签名造成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如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除存在伪造股东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者表决等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摘要2:【注解】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是:(1)决议不成立(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2)决议无效(影响最终决议结果);(3)决议撤销(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

【笔记】股东能否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登记系由他人代办且非本人签名主张免除清偿责任?

摘要1:解读:(1)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注销事宜是否由他人具体经办、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真实属于公司注销中的内部责任问题,不影响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对外应承担的责任;(2)股东以公司注销由他人代表并非本人签名为由主张不承担其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公司注销是否由他人代办、签名是否真实不影响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对外责任;(2)公司注销签名是否真实司法鉴定没有必要性。

票据签章

摘要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票据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摘要2:【注解】行为人签名是票据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