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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起诉后撤诉可再申请仲裁

摘要1: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起诉后撤诉可再申请仲裁——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撤诉,因撤诉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原仲裁条款仍合法有效。
【要旨】合同当事人订立有效仲裁条款情况下,一方向法院起诉,在首次开庭前,即使另一方当事人已应诉答辩,起诉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因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此时原仲裁条款仍合法有效,即使另一方当事人另行起诉,对方当事人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排除法院管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46号《起诉后又撤诉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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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2008年3月20日 [2008]民立他字第25号)
【要旨】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一审、二审裁定和一审、二审实体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管辖错误的,有权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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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4日 (2003)民立他字第37号)
【要旨】①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提出异议。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应再以此作为改变管辖权的理由。②指定管辖案件,受指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又以同样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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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号
【要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679.7余万元,且杨正勤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不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因此,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应属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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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摘要1:【要旨】因上、下级法院辖区不同,导致部分超出下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上限,双方当事人又均在上级法院辖区的案件,因标的额亦不足上级法院受理下限,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中“本辖区”的理解——关于甲、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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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过户后,依据延期付款协议提起的欠款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裁判要旨】拍卖不动产产生欠款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与不动产本身有关的纠纷,并非所涉合同标的是不动产的案件均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基于拍卖成交的事实而产生的清偿欠款的合同纠纷与房产本身无关,当事人依协议管辖条款起诉,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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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4号
【提示】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应以裁定方式驳回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适格主体作为原告,并以适格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是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异议),不适于《民事诉讼法》有关对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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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二初字第842号二审;(2006)西立民终字第161号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11号

摘要1:——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裁判意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应以该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2006)雁民二初字第842号二审;(2006)西立民终字第161号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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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海法商字第71号;(2009)鄂民四终字第66号

摘要1:——冲突法规则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
【裁判要旨】本案所处理的是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这一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任何实体问题;另外,本文所关注的是由本案延伸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与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联系。
【裁判意见】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如果仲裁,在某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国法律:
①该约定只是双方对涉案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时受诉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
②并未排除诉讼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号】(2009)武海法商字第71号;(2009)鄂民四终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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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1:——侵权诉讼因担保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合同担保纠纷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虽然主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由此产生了担保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应以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整个案件的管辖。
【裁判意见】侵权案中有担保纠纷的,按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案号】(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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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摘要1:——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是确定各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住所地不一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亦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意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虽非《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确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实际指向的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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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责后,行使追偿权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1:保证人担责后,行使追偿权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作为原告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要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原告实际上取得贷款方的法律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宽频数码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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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陷阱”类型化分析及其破解

摘要1:【内容提要】当事人通过设立“诉托”或虚构实体法律关系等方式,肆意设置“管辖陷阱”,使得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本文以审判实践中各种真实陷阱为原型,设定了一对虚拟的当事人放置其中,分析了陷阱的产生历程,并将陷阱归纳为8类。要破解陷阱,应当采取两大措施,一是在管辖权争议阶段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被告适格进行审查、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对证据规则加以运用、对审查程序进行改进;二是对错误的管辖裁定允许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并不违背程序安定和管辖恒定,但是为了避免滥用救济,应当根据判决生效与否设置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近年审理、公布的典型案例,就如何从实质审查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破解管辖陷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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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澄民二初字第2983号;(2010)锡商辖终字第0073号

摘要1:——当事人在起诉时混同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
【裁判要旨】票据贴现银行向前手行使追诉权同时,又起诉因除权判决获得票据金额的申请失票人,因起诉混同票据追诉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两种不同法律关系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经释明后仍不予确定其具体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管辖权纠纷中可直接驳回起诉。
【案号】(2009)澄民二初字第2983号;二审:(2010)锡商辖终字第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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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1:【法理提示】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裁判意见】债权人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中的部分予以立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全部债权。
【裁判规则】
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法院准许撤诉后又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A.原审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的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经发生的起诉行为而中断。故原告撤诉后,视为原告日未起诉,依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B.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首先,债权人起诉且起诉状副本等已送到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亦有明确具体答复,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刊登催收公告方式的适用主体仅为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非所有的受让主体均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非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刊登债权转让催收公告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使用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义务人下落不明(对并非下落不明债务人不能以公告方式进行催收);B.公告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C.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或义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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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无合法根据即不当得利事实时起算

摘要1:【要旨】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时起算,即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0号《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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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95号

摘要1:——不同性质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规则不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一方以借款合同起诉,但未提供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存在的证据,其据以起诉的电汇凭证与其他证据结合显示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不应按照借款合同出借方所在地而应按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的受托方所在地确定管辖。
【裁判规则】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其提交的证据表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以证据表明的法律关系为准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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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摘要1:【要旨】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确定优先债权的具体数额的追赃程序中,应敦促抵押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的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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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抗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予以再审。
【裁判要旨】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对当事人不服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这不能视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见《上一级法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所作的一、二审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管辖权异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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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

摘要1:——原管辖法院可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
【提示】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前的规范有管辖权的,可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解释》实施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依据《解释》修改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则不适用《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可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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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裁判摘要】公墓管理处在其没有获得公墓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该项目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与区政府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公墓500亩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确认区政府与区民政局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没有事实根据,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当原告起诉至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时,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法官应准确判断并揭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之核心焦点所在。
【裁判意见】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500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确认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处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该500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当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摘要2:【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328页】
【解读】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目录】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无管辖权?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无效力?四、在涉外案件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无效力?五、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以前案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当为由,拒绝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要求人民法院重新核定的,如何处理?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七、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八、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据职权审查保险合同条款有无违反《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九、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险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十、当事人于一审时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条款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不发生效力,二审时提出的,二审法院是否应予审查?十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八条时,受害人联系困难,无法取得其意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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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背书不连续的汇票办贴现,不享有票据权利——金融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应该认定金融机构取得该票据存在重大过失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操作规定,对持票人持有背书不连续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因金融机构取得票据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亦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裁判要旨】债务关系与票据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应根据票据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441-1号《如何确定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夏济南分行向中电公司请求退回贴现款,与向农行南通支行请求对付票据款,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前者依据的是债务关系,而后者依据的是票据关系。因本案审理的是票据纠纷,故华夏济南分行与中电公司债务关系的诉讼应另案处理。原审法院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并以华夏济南分行与中电公司债务关系的请求确定本案票据纠纷的管辖权,显属不当。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总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2009)武海法商字第101-2号;(2010)鄂民四终字第35号

摘要1:——变更诉讼请求前后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提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也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受案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那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如何界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管辖异议案件被发回重审时应该怎样处理?
【案号】(2009)武海法商字第101-2号;二审:(2010)鄂民四终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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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19日,[62]法文字第7号)
【摘要】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摘要2:【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适用范围, 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 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摘要】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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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纠纷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不能以审理证实为合同纠纷为由改变管辖法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持其与陈勇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请求改变原审裁定,故本院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主要围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论的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证实,陈勇对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侵犯专利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被上诉人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因此,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4年7月16日 法经(1994)172号)
【摘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钢铁公司湛江工贸联合(集团)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与湛江市日用杂品供应公司(下称供应公司)签订的924073号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但是,供应公司给付定金后,联合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霞山区人民法院在两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是不妥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鉴于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时,因两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可能影响有关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利。因此,霞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如不服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如当事人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应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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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他字第28号)
【摘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不存在管辖争议。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案,将该合同的供方星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判归该购销合同的上家大成公司承担不当。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案,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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