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行民交叉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 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摘要2:【解读】土地行政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终字第7号(1)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终字第7号
【提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观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效益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为了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行政目标,在合同签订后,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出让方的政府仍然有对受让方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权及受让方存在违法情形或违反合同情形时的制裁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来实现的,是土地所有者处置土地的一种方式,合同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19号出让合同确立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摘要2

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摘要1:【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2004年9月22日)

摘要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摘要1:【要旨】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应当尽快建立行政契约制度,制定单行的《行政合同法》来规范行政合同。目前,行政合同制度尚未完善,为保证出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灵活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对当事人协商、体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出让合同涉及行政优益权的纠纷,比如主张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或变更请求、主张行政行为无效请求,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摘要2

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无需再确定——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主体和责任明确,无需政府再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摘要1:【要旨】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和责任明确,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无需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4号《中国××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责任是明确的,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摘要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摘要1:(财产保全与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抵押登记因相对人未提异议和未提行政诉讼而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生效,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效力应予确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摘要2

(2011)宁行初字第14号;(2012)赣中行终字第64号

摘要1:——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在适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同时,还应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裁判意见】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审查抵押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案号】(2011)宁行初字第14号;(2012)赣中行终字第64号

摘要2

魏某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摘要1:魏某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后,以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行为必须同时撤销
【裁判要旨】房产证被撤销后,就该房产设立的抵押登记行为须同时撤销。善意抵押权人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丧失而遭受的损失可向未尽审查义务的登记机关追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

摘要1:——银行违规贷款息权利人疏远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的情形;对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定必须以依法登记为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涉及到房地产权利人均为抵押人,嗣后抵押人以该抵押物系无权处分主张抵押权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借贷双方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成“短贷长用”的目的,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5条关于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但该条规定系管理性规范,而非对借款合同的效力性规范,商业银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远防范风险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摘要】眉山农行采用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而该法的这类规定系金融系统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眉山农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摘要2

邱某某、孙某某与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国家取消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制度,不能免除先前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该决定仅免除了开发商将开发竣工的项目报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的行政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开发商此前已在合同中约定的经综合验收合格才交房房屋的义务。
【裁判意见】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4)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自此之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强制性竣工验收制度,商品房交付条件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摘要2

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摘要2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1:许某某诉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违章建筑、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所侵害的并非都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行为人只应对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摘要】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据,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侵权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故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因擅自毁损行为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的合法转移权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建造者基于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取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不予保护。被告王德华等三人违法将原告的厂房推倒,导致部分建筑材料毁损,而这些毁损在原告白行转移建筑材料时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完全可以避免,故这部分建筑材料损失属于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实际扩大的损失,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1:(财产权属)
【裁判要旨】法院不能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变更行政行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2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2号;再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一再字第5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再终字

摘要1:【裁判要旨】产权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并非行政许可,房屋产权证不能等同于所有权,正确确定房屋所有权还应对产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所赖以产生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
【裁判书字号】原审调解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2号;再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一再字第5号;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再终字第2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3573号

摘要1:【问题提示】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共同侵权人之一通过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的连带责任——以通过合法的协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无须再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3573号(2008年12月19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1986]民他字第46号)
【摘要】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要旨】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摘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

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某诉汤臣倍健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摘要1: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某诉汤臣倍健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有无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影响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认定 
【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13290号;(2016)京03民终114号 
【裁判要旨】对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无证生产食品行为的认定属有权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法官不能以自由心证逾越突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205号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205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本案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应提交主管行政机关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案虽属商业性金融不良资产剥离转让,但国家政策对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和方式均有相关规定,与平等市场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原则进行的交易行为还是有所区别,涉案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违反约定,未将本案纠纷提交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进行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四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
  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等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仲裁机制发挥作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提出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摘要2:【法条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解读】土地承包经逾期取得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而起诉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而起诉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理的复函(法研[2001]26号)
【摘要】乡(镇)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调处决定,当事人不服并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作出决定,当事人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摘要2:【注解】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政调解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发布)
【摘要】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要旨】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6号)第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与广西金秀炉料经营部、周雪清、广西金秀宏军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与广西金秀炉料经营部、周雪清、广西金秀宏军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答复》(2009年9月27日 [2009]民二他字第12号)
【摘要】民事诉讼是国家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设定的法定程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与广西金秀炉料经营部之间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参与民事诉讼仅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为限。
【要旨】税务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第1765页

摘要2

 共134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