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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江城××信用合作社诉黄××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摘要2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裁判意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均应依法获得赔偿。

摘要2:【解读】法律对行为主体明确设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未能履行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系明知。

(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摘要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案号】一审:(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再审:(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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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81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

摘要1:——死亡赔偿金之分配
【裁判要点】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原则上应当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处理。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815号(2013年10月31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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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采购的食品负有进货查验的义务。这里的“查验”,包括检查和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者没有验证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中的“明知”应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此种注意义务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为准则,违反者可推定其主观状态为“明知”。
【裁判意见】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摘要2

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要旨】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裁判摘要】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双方未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的情形下,违约方也应当赔偿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摘要2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P119-122。

惠尔普法|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摘要1:解答: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要旨】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282号
【注解2】另外观点:公司未设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252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12月25日)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2、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3、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5、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6、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9、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2:【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省级院提办;大检察官承办;行政机关主动要求监督;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专项整治;制度化建设;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全面整治;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虚假医药广告;骚扰电话;公益侵害;行政公益诉讼;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非食用添加剂;惩罚性赔偿金;多方协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修复

惠尔普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死亡从业人员近亲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摘要1: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解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除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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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诉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18号
【裁判要旨】工程尚未完工但施工合同已经解除,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裁判规则】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双方多次达成补充协议已经约定了相应赔偿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日万分之七应否调整?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补充条款(9)约定,“……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包人的各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013年2月5日《补充协议(二)》第四条规定,“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各项工程款(包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前期工程进度款及补偿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七违约金支付给乙方”。星辰公司本案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顺通公司未证明其因星辰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顺通公司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应予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情况,考虑到双方多次达成补充协议已经约定了相应赔偿金等,双方约定违约金日万分之七,过分高于顺通公司损失,应予调整。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亦缺乏依据,应予纠正。本院酌定星辰公司应以欠付工程款561520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5号
【裁判摘要】关于赔偿方式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既符合赔偿请求人的要求也更为方便快捷;但其适用条件是原物未被处分或发生毁损灭失,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文昌市政府的涉案收地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时,涉案土地已因建设文昌火箭发射场设备运载码头这一公共利益需要被划拨给文昌港湾港务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文昌市政府和惠普森公司在本院组织的现场勘查中,均认可涉案土地现状因上述原因已无法返还。故在涉案土地确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5号
【裁判摘要】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来衡平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摘要2:【解读】行政机关未按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8号
【裁判要旨】违约赔偿金针对的是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的违约情形,与借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情形不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关于违约金,根据《合作合同》第4.2.4条约定,如盛世公司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超过3个月仍未完成委托事务,中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盛世公司赔偿中房公司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利息并向中房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4亿元。该条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针对的是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的违约情形,与借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情形不同,故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国兴公司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鉴于中房公司在本案中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损失,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对于中房公司已经支付的资金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数额可按照约定利息的百分之三十酌情予以调整,即以1.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标准,自2012年4月29日(中房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资金日期之次日)计至2017年4月28日为5040万元(1.4亿元×0.072×5=504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偏高,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1993年7月13日 [1993]民他字第14号)
【摘要】根据你院报告,郑立本(系安装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工程师)于198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纳共和国任使馆工程项目总工程师,郑在任职期间,于1989年5月29日因车祸受重伤,高位截瘫,车祸责任完全在博方。事后,安装公司提供证据,积极为郑立本办理索赔事宜。1991年2月博国机动车辆保险基金会一次性赔偿郑立本博币15万普拉,结汇成美元81375元,汇至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该公司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成人民币431198.49元,汇给了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1991年10月郑立本得知后,即向安装公司索要赔偿金,安装公司只同意付给郑10万元。为此,郑立本诉至法院,要求安装公司返还全部赔偿金及利息。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争执的赔偿金是基于特定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博方付给受害人郑立本的。因此,赔偿金应全部归郑立本所有。安装公司在代行办理索赔时所需的必要费用,可从赔偿金中扣除。郑立本退休后,按照我国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仍应享受工伤待遇。

摘要2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解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23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23号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某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的医疗费,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6695.94元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已达五年之久,2014年11月杨某某已就医疗费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杨某某在(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主张某某,在该案审理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笔记】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之——(1)劳动监察指令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2)行政处理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笔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发生争议能否申请劳动监察?

摘要1: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资、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具有选择权,(1)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2)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

摘要2

全面梳理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摘要1: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0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0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0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0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0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0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0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0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0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15党费;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摘要2

【笔记】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否扣除保险赔付款项?

摘要1:解读: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应当扣除保险赔付款项。
解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应成为侵权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1)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商业保险机构不享有向侵权人追偿人身损害保险金的权利,但受害人仍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5.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摘要2:【注解1】社会保险赔偿医疗费不能免除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责任——《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42条从立法层面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明确规定医疗费部分不能重复赔偿,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致害第三人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终局责任。
【注解2】商业保险区分区分被保险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区别对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保险的,保险人仅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费也相应减少);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但依据不享受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标准收取保险费,有观点建议此种情形应当确立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社会保险支出保险金后行使被保险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2016)沪0115民初83390号;(2018)沪01民终344号

摘要1:——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列。若抵押合同中未约定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法院罚息,则在执行程序中应作一般债权予以分配。
【案号】一审:(2016)沪0115民初83390号;二审:(2018)沪01民终344号

摘要2:【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344号
【摘要1】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在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指出,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民生银行作为拍卖不动产的第一顺位一般抵押权人,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法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5民终269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5民终269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未履行生效判决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普通债权。新世管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属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应劣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故对建设银行吴山支行要求确认该部分利息为普通债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未履行生效判决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应否确认为普通债权。关于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问题,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受理即产生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法律效果,故破产申请受理后并不会产生迟延利息,上述司法解释中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当是指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利息,故本案原审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利息属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破产普通债权,应劣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1行终70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1行终708号
【裁判要旨】
(1)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2)如果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则属合法建筑,不能再按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3)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镇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房屋系超越职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4)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唯一住房,即便该房屋曾经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的情况下,也不应当通过拆除方式予以处理。
(5)《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果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除非因为规划变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设房屋才能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摘要2:【解读1】原审原告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新登镇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强制拆除徐××房屋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新登镇政府将徐安宇坐落于42-9-148号地块长8米、宽7.2米的两层房屋和长7.2米、宽6.3米的院墙恢复原状;3.赔偿屋内财产损失1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新登镇政府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一、确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对徐××位于杭州市××区新登××号地块上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徐××位于杭州市××区新登××号地块上的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向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告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笔记】定残后非因本次事故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即残疾赔偿金最低赔偿年限为5年;(2)残疾赔偿金作为最低保障,即使定残后伤者非因本次事故原因死亡的也可计算5年。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