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行政审判案例第2号】

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1:离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解读】(1)一般认为,返聘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2)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2:【注解1】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注解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为工伤;(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解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1)《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第(1)规定,“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007)泰行初字第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21号

摘要1:——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裁判要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对其将自己主张所有权的财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职责为行政管理职责,该机构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遵循了该原则,则其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规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阶段的主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
【案号】一审:(2007)泰行初字第9号;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21号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解读】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杨××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摘要2:【案件焦点】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注解】从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包头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摘要1:——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提示】房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裁判要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按照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房屋权利应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摘要2:【注解】协助执行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行政肌酐在协助执行后不得以其他理由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摘要1:【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摘要2:【注解】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行政许可撤销

摘要1:行政许可撤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不予撤销行政许可

摘要2:【注解】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被许可人的申辩,撤销行政许可前未听取被许可人申辩构成程序违法|虽然《行政许可法》未就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原则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04号

行政诉讼一审裁判

摘要1:【标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公开宣告判决|裁定适用范围
【摘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电话答复》(【2000】行他字第4号,2000年11月14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禄丰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作出与省公安厅审批行为相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公安部门是否有权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电话答复》([1997]行他字第1号,1997年2月20日):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授予铁路公安部门实施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职权。长春铁路公安处依据人民警察法作出查封倒卖车票经营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1】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注解2】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7号

黄××等与大冶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允诺纠纷上诉案

摘要1:——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要旨1】行政允诺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其已经作出的行政允诺,只要相对人的行为符合了相应的条件,就必须兑现其承诺,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判决其强制履行承诺。
【要旨2】行政机关为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奖励文件,如所含允诺性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应视为合法有效。当引资人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发挥中介作用客观上促成本地招商引资时,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引资人依法要求兑现相关奖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

摘要1:——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构成法定职责之依据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否构成法定职责的依据?
【要点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可成为司法审查之依据;被引荐者转让其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不影响对引荐者的奖励;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灵活掌握。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2009年10月27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2009年12月7日)

摘要2:【摘要】《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而非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本案中,绍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申请绍兴市外(内)资项目引荐奖一直未获批准,而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3月31日后的第61天即为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原告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从而认为应驳回其起诉。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即至此相对人可以就该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规范层面的“可以起诉”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知道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或者起诉期限、诉权,而后者才是确定相对人起诉期限的标准。结合本案,绍政发(2002)6号文件并未对被诉行政机关作出招商引资奖励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亦未明确告知原告不同意申请。因此有理由认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民事诉讼终审裁定以后。据此计算,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注解】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207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摘要1:——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旨】残疾人联合会不仅仅是残疾人自治组织,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残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207号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摘要2

北京××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决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电子政务有别于传统行政方式的最大特点,体现在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等方面。当事人在接受电子政务化的行政处理方式后,又以行政机关未向其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为由主张行政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均在招标网上完成,被上诉人市商委已依法在招标网上公布了组织专家重新评标的质疑处理决定,又于重新评标后对重新评标报告予以网上备案,生成了载明最终中标人的中标公告。上诉人希优公司通过查看招标网上公布的上述内容即已知道被上诉人经过重新评标作出了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决定。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直接向其送达针对质疑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上诉意见,及其对于处理过程相关程序的质疑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摘要2:【摘要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的规定显然只适用于第一次评标,并不适用于重新评标。设置重新评标这一程序的用意,就是完全不受第一次评标的影响重新作出评价,对于一个完全独立的重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而言,其评审结果如果要受制于前一次评审结果,显然不合理,也与《13号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0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01号
【提示】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中的劳动者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后,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

(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

摘要1:——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应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号】(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

摘要2:【注解】(1)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2)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简法|仅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发生争议的,竞买人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摘要1:解答:(1)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摘牌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2)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买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注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行初字第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行终字第28号

摘要1:【裁判要点】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可以纳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行初字第6号(2008年12月8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行终字第28号(2009年5月25日)

摘要2:【摘要】被诉延市安监发(2008)16号《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未由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正式给宏盛公司送达,但作为事故调查成员单位之一的子长县监察局将批复作为谈话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送达了复印件,已将批复的内容外化,而该批复中将宏盛公司列为责任单位,并要求给予处罚,为被上诉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该批复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宏盛公司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称该批复属内部批复,不对被上诉人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内部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诉?——(1)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批复不可诉;(2)但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执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摘要2:【注解】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006)甬镇行初字第3号;(2006)甬行终字第78号

摘要1:——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仍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没有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该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
【案号】(2006)甬镇行初字第3号;(2006)甬行终字第78号

摘要2

某某公司诉某某政府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纠纷案

摘要1:【解读】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具有可诉性:(1)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2)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摘要2

马某某不服某某政府侏儒街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

摘要1:【解读】通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1)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2

杨某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对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主管机关超越权限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应当依法撤销其备案行为。

摘要2

(2010)定行初字第4号

摘要1:——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特定情况下可诉
【裁判要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程序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复查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程序,它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以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则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0)定行初字第4号

摘要2:【注解】对于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之外行政管理法上职权行为,不能因为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张某不服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案

摘要1:【解读1】对依行政机关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机关指示,实施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他人不服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实施辅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作出指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2】执勤交警明知当事人无驾照及所驾驶车辆无牌照,仍责令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

周某某等与某某市房产管理局等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房管局是本区域内的法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房管局依据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是房管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房管局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未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亦未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批复》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

某某电业局诉某某卫生局撤销检查笔录案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不可诉——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属于记录客观事实的证据,没有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摘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封丘县卫生局对宏源食品公司冷库进行例行监督检查中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检查情况的一种记载,也是封丘县卫生局日后可能对宏源食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理的一个证据,该现场检查笔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6页】

张某某、杨某某诉某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摘要1:【解读】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函行为性质之判断及司法审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而作出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摘要2:【注解】(1)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

关某某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案

摘要1:【解读】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当事人已经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或者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已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但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拒绝向社会公开该政府信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摘要2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7)霞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潜在影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1)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2)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现实的、将来的侵害,以及明显的、潜在的侵害。
【精要】(1)土地主管部门在未确定该土地的全部界址的情况下对该土地进行确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2)虽然土地主管部门未直接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讼争土地界址进行确权,但是对该整宗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已经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讼争土地界址的处理,因此原告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7)霞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摘要2

王××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信息公开案(行政审判案例第87号)

摘要1:【要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开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共90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