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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80号]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法定刑为三年徒刑以上时,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裁判规则】对于实施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未成人,符合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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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69号]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摘要】《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裁判要旨】
①“盲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被测评人为“盲人”或者“盲目”。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医学标准来界定“盲人”的含义,以最好视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作为认定“盲人”的标准。
②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对其从宽处罚:司法中适用刑法第19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
A.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B.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的犯罪,被告人的视力状况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即使其视力没有残疾,也可能甚至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此情况下被告人的“盲人”身份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裁判规则】双目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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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等误认尸块为毒品运输

摘要1:[第37号]胡某某、张某某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对象不能犯中的相对不能犯,应当治罪处罚,但属于犯罪未遂,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欲犯之罪的,一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①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处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态度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相对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
③相对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罚
A.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虽比欲犯之罪较小,但也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C.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虽然应当依法认定犯罪未遂,但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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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摘要1: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因认识错误而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提示】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解读】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畏惧惩罚,有的是出于无奈,有的抱着其他想法,甚至有的还想钻法律的空子。投案的动机虽各有不同,但是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是司法机关在裁量决定对自首者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时考虑的因素。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是由于与被告人刘某某因印刷等费用发生纠葛后,出于泄私愤的动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的。但他举报的时候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条件。其泄私愤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由于处于受刑事追诉的地位,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因此,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为在供述中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成分,就认为不是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为自己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前提下,在犯罪的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投案后采取隐瞒自己罪行、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罪责,企图逃避惩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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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

摘要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是指与刑事责任能相关且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得到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类型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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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量刑情节

摘要1: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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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第696号]谭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事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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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第697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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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10号]侯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要旨】
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与正常状态下杀人相比,醉酒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负面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存在相应差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多次与他人饮酒,晚上又主动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饮酒,最终导致行为失控,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系自陷于醉酒状态,在醉酒原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衡量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被告人在案中及案后的表现等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的实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单纯醉酒状态不足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应结合其他认罪、悔罪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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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摘要1:[第801号]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②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A.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B.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③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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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盗窃案

摘要1:郝某某盗窃案——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在盗窃自己亲属财物的案件中,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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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拐卖妇女案——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229号]李某某拐卖妇女案——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应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要求将其再转卖给他人的行为,虽然应当定罪处罚,但在具体量刑上也应当考虑到被害人自愿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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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摘要1:[第1012号]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裁判要旨】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裁判规则】对于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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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1:[第893号]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旨】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致人轻微伤等,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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