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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摘要1:【要旨】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2000〕执监字第126号)、《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摘要2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执字第22-3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执复字第07号

摘要1:【问题提示】企业投资人抽逃、无偿占用注册资金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股东也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因此,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分立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和对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处理并公告。否则,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
  执行: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执字第22-3号(2011年12月20日)
  执行复议: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执复字第07号(2012年3月26日)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经初字第14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高经字第206号

摘要1:——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
【案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经初字第140号;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高经字第206号
【摘要】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除其中约定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给新江南公司属控股方恒通公司对新江南公司实施控股行为且损害被控股公司及非控股股东利益,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恒通公司虽将部分房产用于抵债并过户给新江南公司,但抵偿房产价值仅为1119.74万元,已给新江南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额应为2851.26万元。恒通公司明知自己居于控股地位,但为牟取本公司利益而对被控股公司实施以低值高估的房产进行抵债,其行为已构成对新江南公司及其他非控股股东权利的侵害。恒通公司应赔偿由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2851.26万元,并应给付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19800元。

摘要2

(2005)晋民初字第21号;(2009)民监字第255号

摘要1:——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
【案号】(2005)晋民初字第21号;(2009)民监字第255号
【裁判要旨】调解应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对调解协议中处分的标的物上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即当事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在大力倡导以调解方式结案、促进司法和谐的背景下,应注意防止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
【裁判意见】被生效执行裁定查封的财产,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无权在调解中将财产所有权移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调解协议具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的性质,一般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但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具有强制力,这就使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处分被查封财产内容实际上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规则】不动产所有权保留条款不能对抗已办理抵押第三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仅适用于动产物权的变更,不动产物权变更应遵循登记公示原则。当事人内部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保留条款不能对抗依登记公示取得抵押权的债权人。

摘要2:【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他字第8号复函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擅自将已查封财产专卖给他人是违法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东民集团将查封房产返还通盛公司的做法,与买卖房屋有着共同的属性即都是对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结合查封本身的含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可以认定东民集团无权将自己公司名下已被查封房产擅自处分给通盛公司,东民集团与通盛公司所达成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

摘要1:【目录】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此视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9、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0、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12、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13、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16、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17、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18、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19、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20、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2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则会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2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26、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27、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28、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4号

摘要1:——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4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该保全阻却了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从而导致本案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人民法院对原告追加的追究对方当事人违反给公司贷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无论是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摘要2:【解读1】一方因受对方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2】(1)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证8月26日办出,依照约定办出贷款的期限应当在9月 26 前;(2)龙仓公司在取得土地证之前的8月23日即已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瑞证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委派人员担任瑞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了瑞证公 司,即达行公司若要以瑞证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要有瑞证公司的协 助;(3)龙仓公司在土地权证办出后十三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将瑞证公司的土地查封,致使即达行公司以瑞证公司土地进行抵押贷款之事成为不可能。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摘要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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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二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裁判规则】《仲裁法》第26条规定的时间限制是针对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协议涉及纠纷;而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既不属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仲裁协议约定应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债权人亦非其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代位权诉讼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以《仲裁法》中对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时间限制,来约束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裁判摘要】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与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代位权并非同一权利,三方当事人争议的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诉讼标的并不同一,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生效裁判并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执行程序,债务得到清偿以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消灭,否则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仍然享有基于其债权提起代位权之诉的诉权。
【裁判意见】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债权之诉,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同一性的标准,因此两个诉讼不具有同一性。债权人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债权之诉之后,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代位权诉讼时,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专门要件,仅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即存在对债权人(代位权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该损害是否现实的发生,应待实体审理中查明,并根据事实作出裁判。

摘要2:【法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

摘要1:——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裁判意见】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或涉及第三人。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2012年9月26日);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2013年3月24日)

摘要2

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21-27)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摘要1:21、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
22、无权代理与自己代理的认定
23、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效力
24、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规则
25、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26、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
27、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摘要2

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2001] 源民二初字第1346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漯民终字第234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

摘要1:【要点提示】未经法定的登记程序,即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官对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何解决,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法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不是一概认定有效,也是一概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以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实际履行大部分义务,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按有效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2001] 源民二初字第1346号(2002年1月15日);二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漯民终字第234号(2002年8月26日);再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监字第28号(2004年6月17日)

摘要2

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银行受理储户挂失申请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鉴于当时银行普遍未开通非营业时间办理储户挂失申请业务情况下,银行迟延营业与储户存款被冒领有一定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9)遂巡民初字第26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终字第80号

摘要2

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摘要1:【要旨】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认定商业银行未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构成违约。储户据此要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资金短少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8年11月26日判决《王××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 法释〔2016〕7号)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25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在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案件中适用?
【要点提示】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裁判要旨】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25号(2010年5月26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2010年9月9日)

摘要2

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建成后未办理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摘要1:【要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2年10月26日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保证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21号 1996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废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法释[20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2号
【提示】当事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在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据此要求该承诺人承担保证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承担人违反承诺义务,属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担保法》意义的保证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以自身财产偿还欠债作为保证内容的;而“保证负责收回”是履行一种行为,二者有所不同,不应认定构成保证担保。
【裁判意见】第三人违反监督专款专用义务应负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因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摘要】农行玉门支行所作的“保证负责收回贷款”的承诺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意义的保证,亦即农行玉门支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农行玉门支行在借款协议书中的承诺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负责监督康庄公司借款的使用情况,二是保证负责到期收回贷款偿还给玉门信用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生产流动资金,而该笔贷款实际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显然与约定不符。况且,购买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农行玉门支行与康庄公司在借款时背着玉门信用社以补充文字的形式作了私自约定。这足以证明农行玉门支行没有尽到监督专款专用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补充偿赔偿责任。农行玉门支行认为其已尽到监督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农行玉门支行的第二项承诺,本院认为,不宜按照担保法上的保证认定责任。理由为:(1)担保法意义的保证是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以自身财产偿还欠债作为保证内容的,而本案的“保证负责收回”是履行一种行为,二者有所不同。(2)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农行玉门支行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农行玉门支行承担保证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因此,农行玉门支行违反了承诺义务,属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由此给玉门信用社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行玉门支行认为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诉称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应当免责、以及主张在玉门信用社放弃抵押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摘要1:【要旨】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协议,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26号《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