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亲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谁有权在墓碑上刻字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提要】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亲属间祭奠纠纷而产生的新类型民事侵权诉讼,被传媒和学界称为“祭奠权”案件。与死者存在血缘、婚姻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在死者墓碑上篆刻姓名并从事祭奠活动的权利,在法理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观念,应视为一种公序良俗,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揭示原告诉求本质的前提下,运用民事习惯进行裁判,既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提供了保护,也符合社会公认的风俗习惯。

摘要2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萍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该计算在损失范围内?
【案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萍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要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中保协条款[2006]1号)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商业险没有投第三者精神损害附加险,在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只要精神抚慰金数额未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则精神抚慰金可以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得到足额赔偿,而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摘要2:无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

摘要1:【提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问题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要点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2007年8月6日);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2007年12月24日)

摘要2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新民初字第1182号

摘要1:【案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新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由福利院收养,终身未婚,无子女,无其他近亲属,且属肢体残疾二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福利院作为孤老残幼的法定收养单位,在履行扶养义务同时,也应享有相对的权利。受害人死亡后存在赔偿权利而又没有近亲属可以主张该权利的情形下,基于福利院在受害人生前对其履行了扶养和照顾义务,所以有权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赔偿而应得到的赔偿金提出请求。因此,福利院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摘要2:无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一终字第20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一终字第20号
【提示】政府有权就其辖区内五保户的死亡事宜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裁判规则】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国家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证其衣食住行、生活所需以及丧葬事宜等,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五保户之间无任何身份关系,但负有供养职责。从道德救济的角度来讲,政府是可以代五保户亲属之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保户因交通事故被撞伤死亡,对其履行供养义务职责的政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

(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摘要1:——养老机构可作为五保户死亡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
【裁判要旨】无近亲属的五保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视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机构依扶养关系取得近亲属的法律地位,其有权就五保户的死亡损害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
【案号】(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摘要2

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摘要1: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此项规定。覃某与覃某平系父子关系,按法律规定,覃某平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摘要2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摘要1:[第415号]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摘要】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②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应认定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
【裁判规则】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通信发达、交通便捷的上海市,被告人下午四点多离开现场后,有充裕的时间投案,且投案路途也很近,可他没有立即投案,而是整整过了一天,才在亲属的劝说陪同下于第二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其当时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其所称为了躲避被害人一方的殴打,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被告人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认他当时的逃逸事实。

摘要2

杨某某诉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摘要2

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摘要1:[第187号]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业务交由以亲属名义设定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裁判规则】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2014年8月21日)
案例1 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2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案例3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例4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摘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死亡赔偿金、遗产)
【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浦北县江城××信用合作社诉黄××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对第三人间接损害,法律无规定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2007年10月)

摘要2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创作的作品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死者及其近亲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李×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在报告文学中叙述我国当代科学史上的重大事件时,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作出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重的态度。但是行为人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却从政治、学术、人品等方面对他人进行了不恰当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该行为已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同时也给他人之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死者近亲属对出版单位提起诉讼,以维护死者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对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的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应尽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1983]民他字第37号)
【摘要】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曹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228号]曹某某强奸案——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摘要】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摘要2

金牌辩护:盗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如何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理解修正后的盗窃罪具体罪状2.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3.什么是盗窃罪犯罪对象?·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盗窃无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5.盗窃发票,是否成立盗窃罪?6.盗窃信用卡,是否成立盗窃罪?7.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8.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9.偷开机动车辆,是否成立盗窃罪?10.盗窃违禁物品,能否成立盗窃罪?11.哪些盗窃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12.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13.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14.什么是盗窃数额标准?15.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16.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能否成立盗窃罪?17.“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18.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9.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计算?20.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1.盗窃金、银、珠宝、外币、文物等,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盗窃金额?24.哪些物品被盗,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25.共同盗窃犯罪,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处罚?27.盗窃罪如何量刑处罚?28.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29.盗窃罪与侵占罪有哪些区别?30.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有哪些新规定?

摘要2:无

文某盗窃案

摘要1:[第87号]文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裁判摘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为17周岁。虽然已经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但仍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其母亲作为惟一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即使其母亲对文某过早谈恋爱有权提出批评和进行管教,但不应当放弃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职责,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更不应该迫使其离家出走。被告人文某因谈恋爱引起其母亲不满而被赶出家后,无生活来源,于是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与其女友撬开家门入住,并将家中物品偷出变卖,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及女友的生活所用,其偷拿自己家庭财产的行为与在社会上作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盗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损失也不大,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提示】杀死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59号

摘要2

于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摘要1:【提示】律师被指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比较少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的亲属翻阅,导致部分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