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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69号]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摘要】《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裁判要旨】
①“盲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被测评人为“盲人”或者“盲目”。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医学标准来界定“盲人”的含义,以最好视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作为认定“盲人”的标准。
②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对其从宽处罚:司法中适用刑法第19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
A.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B.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的犯罪,被告人的视力状况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即使其视力没有残疾,也可能甚至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此情况下被告人的“盲人”身份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裁判规则】双目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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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摘要】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提示】
①单位过失犯罪情况,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单位故意犯罪可以和共同犯罪并存。
③单位责任人员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犯、从犯;按单位责任人员所起作用判刑处罚(最终结论仍然还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B.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某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刑事责任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责任人员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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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摘要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未完成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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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

摘要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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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摘要1: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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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摘要1: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因认识错误而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提示】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解读】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畏惧惩罚,有的是出于无奈,有的抱着其他想法,甚至有的还想钻法律的空子。投案的动机虽各有不同,但是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是司法机关在裁量决定对自首者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时考虑的因素。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是由于与被告人刘某某因印刷等费用发生纠葛后,出于泄私愤的动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的。但他举报的时候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条件。其泄私愤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由于处于受刑事追诉的地位,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因此,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为在供述中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成分,就认为不是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为自己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前提下,在犯罪的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投案后采取隐瞒自己罪行、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罪责,企图逃避惩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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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量刑情节

摘要1: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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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陈××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

摘要1:【要旨】
1.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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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78号]宋某某、陈某某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559号
【提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以不同于指控的罪名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人的人承担。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断。
【裁判要旨2】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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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摘要1: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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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摘要1:[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无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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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问题提示】明知他人租车系用于犯罪,仍然提供运输服务,是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不构成犯罪?
【要点提示】成立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各行为人共同实施针对同一犯罪客体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提供运输服务帮助转移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不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159号(2008年10月10日)(未抗诉、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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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骗取出境证件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干"私活"的行为,是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还是共同犯罪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私活"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那么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从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私自实施不法行为,若该不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610号(2007年3月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208号(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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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30号]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虽然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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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

摘要1:[第513号]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宜采取部分撤诉的方式结案。对调解不成的其他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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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摘要1:[第947号]刘某某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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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摘要1:[第953号]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熟人关系,因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临时结伙,三名主犯均系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且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和毒品的控制力较弱,在各共同犯罪人责任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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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摘要1:[第981号]李某某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裁判要旨1】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裁判要旨2】公然暴力劫持二名未成年少女,且对二名未成年少女先后实施强奸。符合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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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摘要1:[第988号]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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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1:——实施了 “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套牌车追尾肇事后逃逸,被追尾车主驾车追赶,二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并无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系共同犯罪,并区分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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