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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29日发布)
【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对在案犯罪嫌疑人除取保候审后,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又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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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研发第10号 2001年8月22日)
【摘要】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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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47号]乌某某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裁判要旨】以目击证人身份被不知情的司法工作人员带回询问,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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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

摘要1:[第254号]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1】在实施犯罪前,向他人流露犯罪意图,他人未置可否的,不属于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2】发现他人携带凶器,后又发现该人正在使用该凶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存在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3】行为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是牵连犯,应以包庇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4】在共同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中,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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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13号]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1】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裁判摘要2】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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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戴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88号]于某某、戴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犯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之间凡是在事前或事中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无论事前、事中或事后的帮助湮灭罪迹的行为,在犯罪性质上都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毁灭证据”行为,而属于与其先前共同犯罪存在依附从属和阶段性关系的吸收犯。对于被告人最后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不能再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包庇罪处罚。
【裁判规则】受即将着手实施犯罪的人的指使,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的,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共同犯罪,但属于从犯;对于该从犯其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或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以窝藏、包庇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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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摘要1: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提示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2】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裁判摘要】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无疑问。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的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个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如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过程中,犯罪单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为犯罪单位,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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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405号]宋某某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裁判摘要】对于同案犯在逃致使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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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摘要1:[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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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11号]胡某某抢劫案——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自首时不仅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而且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司法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同案犯,则其行为对司法机关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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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某、袁某某、胡某某、东某某、燕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架案

摘要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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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绑架案

摘要1:李某某等绑架案——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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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盗窃、销赃案

摘要1:陈某某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与盗窃犯事先通谋,事后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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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曾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374号]吕某某、曾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都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乘坐同一趟旅客列车运输毒品,但二被告人各自出资购买和运输毒品,彼此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缺乏内在联系,没有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对二被告人可作一案处理,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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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395号]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被害人,主观上,有与他人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实行强奸的帮助行为,是强奸犯罪的帮助犯,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妇女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不能认定为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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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胡某2、童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人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主要问题】
1.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2.如何判定受雇者的行为是否过限,以及对实行过限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何确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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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实际由个人出资、控制,走私决定是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公司虽不是为走私而设,但公司以走私为其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不属于刑法第30条所指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②根据我国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各成员是否基于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目的而结合在一起是构成犯罪集团的重要特征。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在事先进行周密的预谋、策划,各行为人不是基于走私的犯罪目的纠集在一起,构成犯罪集团的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只能认定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走私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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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摘要1:[第801号]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②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A.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B.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③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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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第150号]王某某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主要问题】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主观上明知自己共同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为实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仍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放火罪。
②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一般有三,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被告人是汽车站一辆客车承包人,并非该客车的投保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主观上欲以放火毁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其对保险合同的一种误解,其放火行为只构成放火罪而不能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
③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毁客车这一个行为,并非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放火烧毁客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对于诈骗保险金而言,它是预备行为(为诈骗保险金制造条件),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个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不属牵连犯。只有被告人在放火烧毁客车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真正属于牵连犯。
④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法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⑤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裁判规则1】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
【裁判规则2】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裁判规则3】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能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但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比较近似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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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保险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保险诈骗罪?2.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6.保险诈骗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7.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8.保险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9.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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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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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第631号]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摘要】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要判处死刑,除了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外,还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把握情节特别严重,要根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才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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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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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崇民一初字第1478号;(2005)锡民终字第213号;(2007)锡民再终字第17号

摘要1:——多退赃的共同犯罪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向其他共犯追偿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人被检察机关责令退赃后,就退赃数额发生的追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意见】刑事案件共犯因退赃不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而共同退赃,双方因退赃不均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①对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后,法律并未赋予共同犯罪中退赃多的人可向退赃少的人追偿的权利,也未规定因退赃数额存在差异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清偿后的追偿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追偿。
【案号】(2004)崇民一初字第1478号;二审:(2005)锡民终字第213号;再审:(2007)锡民再终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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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贪污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贪污罪?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6.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什么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9.什么是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1.什么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1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贪污罪?15.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6.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标准?17.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18.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19.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20.贪污罪如何适用立功表现?21.贪污罪如何适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2.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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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公款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6.什么是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7.什么是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8.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9.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10.什么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盈利活动?1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1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15.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16.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1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18.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时效?19.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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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串通投标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串通投标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共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就通过串通投标谋取非法利益达成妥协,同意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并希望或者追求该行为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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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摘要1:【原审裁判摘要】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其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二审期间,上级公诉机关提出不同于下级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当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为最后意见。 
【重审要点提示】二审期间,对被告人量刑有影响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需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对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先维持原判,然后以二审判决为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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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犯罪主体?

摘要1:强奸罪犯罪主体是指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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