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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注释1】“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于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机关通过权力救济自己权利应认定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1)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自该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不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2)“提起诉讼”并非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并非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诉讼时效中断时点;(3)以邮寄方式提交起诉状应以实际到达之日而非送邮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注释2】“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2)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仅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而主张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也应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注释3】(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则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起诉应指合法之诉,提起不符合起诉要件的诉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特殊情形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原告不适格、没有明确被告、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或者受诉法院管辖——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66号)。
【注释4】撤诉(视为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的原理,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则提起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如撤诉时法院已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义务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或者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经提起诉讼,根据“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是“提起诉讼”);如未送达或未告知则诉讼时效不中断。

摘要2:【注释5】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法〔2001〕9号)【摘要】凡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其诉讼时效自我院法〔2000〕11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计算。
【注解1】(1)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2)起诉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27号
【注解2】(1)原告是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诉,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已到达义务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2)权利人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权利人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明确放弃该部分债权,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该部分债权请求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三终字第8号
【注解3】权利主体被兼并,被兼并主体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兼并主体。——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01号

一般地域管辖

摘要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法院辖区)确定的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摘要2: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0页

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摘要1:【目录】1.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之诉

摘要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是指以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主张以及要求作出确定其存在或者不存在之确认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其与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种类】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对象】法律关系(纯粹的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条件】确认利益(现在利益;过去法律关系限于仍现存的利益)。
【确认之诉客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非法律事实。

摘要2:【注解1】确认之诉客体是法律关系而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
【注解2】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
【注解3】请求确认“实际施工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724号
【注解4】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将审计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内容要求法院判决而非鉴定申请,该项诉请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

反诉

摘要1: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反请求。
【解读】反诉与抗辩之区别——
(1)反诉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且能够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用以抵销、排挤原告的诉讼请求(积极的防御手段)。
(2)抗辩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其依附于原告的主张而存在——抗辩的目的是排斥、延缓或者阻碍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请求失去存在的依据(消极的防御措施)。

摘要2:【注解1】本诉撤诉的:(1)反诉申请撤诉应予准许;(2)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反诉的审理依然继续使用本诉的案号。——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0.本诉撤诉后对反诉的影响
【注解2】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注解3】反诉与抗辩的标准:(1)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且具有独立的给付内容,应认定为反诉;(2)否则为抗辩。
【注解4】(1)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不需要被告提出反诉;(2)涉及对合同无效的后果问题法院一般会一并处理,不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诉。
【注解5】被告应当以反诉方式提出,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之情形——(1)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解除权;(2)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合同解除但主张应由原告承担合同解除的民事责任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
【注解6】法院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判决书“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中驳回?|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注解7】一审重新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提出反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注解8】即便本诉撤诉,反诉也不能超出本诉审理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合并审理

摘要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注释1】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1)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3)本诉和反诉。
【注释2】诉的客体合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由当事人同意决定。

摘要2:【注解】不同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同,原告一并主张多份合同累计款项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参考案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167号

禁止重复起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1: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既定裁判而消耗,对同一诉权、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对赌协议”有关的案件中允许投资方在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即“发生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与禁止重复起诉并不冲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6.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
【注解2】二审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0条第2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注解3】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仍属于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注解4】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因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反诉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反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注解5】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起诉后又以雇佣关系起诉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9民终262号
【注解6】前案法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涉及恢复原状,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实际上并未进行认定处理;前案判决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然持续占用该山场,后按诉请判令承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并不属于重复处理。——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575号
【注解7】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释明待原告有证据证实后可另案起诉,原告有证据后另案起诉应进入实体审理。——参考案例: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民终926号

摘要2:【注解8】前案系发包方起诉请求判令承包方退还超支工程款,后案系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其中工程款构成款项在前案中未进行审理,且承包人在前案中亦未提出反诉,承包人亦无法通过申请前案再审途径获得欠付工程款救济,前后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
【注解9】调解书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为履行调解书签订合同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9号
【注解10】工程款与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
【注解11】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与此前其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情况,但该两案中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两案诉讼请求不尽相同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90号
【注解12】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举证期限法律后果

摘要1: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举证期限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固定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是否导致证据失权?问题0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是否受举证期限限制?问题03|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04|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05|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06|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数额如何确定?问题07|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能否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质证?

摘要2:【注解1】(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2)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否定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1.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注解2】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1款、第101条、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5.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注解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根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在场,保障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6.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时,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
【注解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后果:(1)原则上不予采纳;(2)但该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即不产生证据法上不利后果,产生诉讼法上予以训诫、罚款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7.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后果
【注解5】(1)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合同,此时合同已经解除;(2)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注解6】当事人对逾期证据不能不予质证|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并不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起诉条件

摘要1: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3】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某某与陈某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

摘要2

撤诉和缺席判决

摘要1:(1)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但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且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5.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注解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注解3】(1)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不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上诉请求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摘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近亲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请示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17号,2014年12月26日)【摘要】对婚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婚姻登记、事后也不知晓婚姻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诉讼,起诉期限从近亲属知道婚姻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备注: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

摘要1: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摘要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1)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2)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郭×律师行诉厦门××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提示1】涉外民事是诉讼中,被告有权以“不方便关系”为由可变原告的起诉,但受诉法院有权酌情裁量是否采纳。
【提示2】当事人在国外起诉后仍有权向我国法院起诉。
【裁判规则1】不方便管辖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尽管被告有权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是否采纳,应当由受案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酌情裁量。
【裁判规则2】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称“一事两诉”。对同一案件,只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不问该案是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起诉,或者该案是否已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审理,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摘要2:【法条链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协议外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

摘要1:行政协议外第三人具有原告资格为其与该行政协议存在利害关系且其固有利益受损的情形:(1)竞争权人;(2)用益物权人;(3)公房承租人;(4)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摘要2:【注解1】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情形下订立行政协议,对协议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四、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注解2】继承人有权请求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2021)——四、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笔记】施工队工组负责人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施工队工组负责人或者农民工组建工程队负责人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摘要2

【笔记】第三人能否作为反诉被告?

摘要1:问题:反诉被告能否包括第三人?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只要求反诉的当事人不能超出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并未限制反诉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而不能是第三人;(2)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范围,反诉被告可以是第三人。

摘要2:【注解1】第三人能否作为反诉原告?——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被诉原告提起,而不包括第三人。
【理解与适用】《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对于此条规定中的“当事人”的理解,在民诉诉讼领域一直坚持 “严格限制说”,即此处的“当事人”仅指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即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被诉原告提起,而不包括第三人,具体理由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多有探讨,此处不再赘述。——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09-610页。
【注解2】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不能以第三人公司为反诉被告。

【笔记】原告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赔偿起诉期限多长?

摘要1:解读:(1)《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2)原告在提起确认行为违法诉讼同时请求赔偿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即适用行政起诉期限之规定。

摘要2:【注解】原告在提起确认行为违法诉讼同时请求赔偿适用行政起诉期限之规定。

【笔记】破产撤销权原告是债务人还是破产管理人?

摘要1:解读:(1)行使破产撤销权的主体应为破产管理人而并非债务人或破产债务人;(2)即破产撤销权原告为管理人而非债务人。

摘要2:【注解1】破产撤销权以管理人作为原告——破产撤销诉讼和无效行为诉讼需以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列管理人为当事人而非作为管理人的中介结构或个人。
【注解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撤销权的案件,债务人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笔记】集体土地承租人对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集体土地承租人并非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相对人,如与征收行为也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承租人作为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如与征收行为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对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补偿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解析1】房屋承租人是否属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1)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2)承租人属于被征收人(例外情形)——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此时承租人属于被征收人。
【解析2】集体土地上房屋承租人对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行为的适格原告
【注解1】承租人对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拆除房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1)普通承租人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拆除房屋行为可能对合法经营的承租人权益造成损害,承租人与所租赁房屋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
【注解2】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20号
【注解3】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权直接获得相应补偿(属于被征收人)。——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终411号
【注解4】集体土地承租人对该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京03行终258号
【注解5】(1)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2)用于经营的房屋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参考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笔记】原告主张赔偿预期利益能否视为主张违约金?

摘要1:解读:原告主张赔偿预期利益包含了违约金的内容,应认定未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赔偿责任包括预期利益;(2)原告主张预期利益中包含了违约金的内容,应认定未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笔记】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房屋征收补偿款?

摘要1:解读:(1)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作为征收补偿的权利主体;(2)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征收拆迁情形下的有关征收补偿(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分配规则,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承租人可根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利益进行合理调整。
【注解1】不可抗力|征收及拆迁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注解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合同,装饰装修残值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注解3】征收补偿原告主体资格|(1)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行政诉讼原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20号;(2)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户,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浙行终字第284号;(3)公房的承租人在其所租住的公房被征收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甘71行终143号;(4)用于经营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该房屋的价值应当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但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终411号
【注解4】租赁合同未就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约定,参照征收补偿估值中的二次装修及附属物单项补偿款,按照剩余租赁期限占全部租期的比例,酌定应补偿二次装修及附属物已属公平合理。——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267号

摘要2:【注解5】房屋承租人无权分割征收补偿款,但可依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主张确定征收补偿各项目对应款项的归属。——参考案例: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2350号;其他参考案例:(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注解6】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投入建设、改造和装修部分和营业损失等赔偿金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有权依租赁合同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9民终732号
【注解7】被征收人获得收储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再179号
【注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行为的适格原告
【注释2】对于公房租赁权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在全国层面上作出规定,交由各地作出规定。
【法官会议纪要】(1)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2)在被征收房屋上有经营事实或重大添附的承租人与拆除该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存在重大添附的承租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基于具体的事由、针对特定的的相对人承担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才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作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1】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的“不作为”仅限于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起诉人对“具体”的行政不作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对“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注解2】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239号

【笔记】相邻权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但当事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挑战。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年6月29 日,[2022]最高法行他5号)。
【摘要】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具有行政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4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属于特别债权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笔记】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2)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1】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745号
【注解2】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对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行使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