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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19号]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 被害人以为真,将被告人挑选好的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携带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趁被害人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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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20号]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公司人事系统数据进行更改,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放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人被告人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对于既未连接互联网又未内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条例》并未将其列为调整对象,且目前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于侵入连接互联网和内部网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认定“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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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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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55号]杨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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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64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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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摘要1:[第916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看,并未绝对排除该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未作出排除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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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

摘要1:[第946号]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二审对此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已支付的赌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须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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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0号]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股票款项,使被告人获取了该股票款项,使受害人遭受该股票款项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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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67号]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不以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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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等强奸案——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77号]卓某某等强奸案——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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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4号]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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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5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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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8号]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该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县、镇政府虽然有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该公路硬化工程,是具体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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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摘要1:[第988号]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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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95号]贾某某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挟持继女,主观上是为解决其与妻子的离婚纠纷,索要的财物属于离婚纠纷范畴,故不属于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情形,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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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裁判摘要】
  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五、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摘要2:【裁判要旨】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
【摘要】原判决认定李某某系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李某某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一方面因一、二审法院并非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未围绕该工程所涉各方之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庭审、判断及裁决,故作出该认定可能有失公正且可能对于该工程所涉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原判决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解读】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行为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的行为,借用人选择利用出借人的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选择为法律所不容之行为并获取收益,其亦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进出出借人账户内的资金即为出借人的财产,借用人主张该款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王某某、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村委会小组组长、出纳挪用剩余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摘要1:关键词:刑法;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裁判要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补偿费定性的依据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仅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75号(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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