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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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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467号]张某某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了事实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裁判规则1】为了实施抢劫而购置根据,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裁判规则2】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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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强奸、盗窃案

摘要1:[第411号]何某某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裁判摘要】“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裁判要旨】
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缉,或者虽已被通缉,但通缉资料不全面,内容不明确,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不掌握或者很难、几乎不可能通过比对查证等方式在当时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则此时的“司法机关”仅指直接办案机关;
②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缉,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资料掌握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况下,此时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通缉令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司法机关。
③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掌握,但因地处偏僻、路途遥远或通讯不便等原因,客观上使现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在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将该先行实施的犯罪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时的司法机关其实是指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
【裁判规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没有证据合理怀疑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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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摘要1:[601号]朱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裁判摘要】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伤。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如果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了损害,对该犯罪行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仅给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其危害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其故意伤人行为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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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强奸案

摘要1:[第658号]刘某1、刘某2强奸案——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缺乏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因被害人谎称报案而停止实施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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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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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强奸案

摘要1:[第636号]林某强奸案——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提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即使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判处死刑。
【裁判摘要】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则即便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仅是酌定量刑情节,不应认定为应当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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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

摘要1:[第699号]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以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目的为必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出于让其撇清犯罪嫌疑而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目的,主动联系司法机关的,不构成送亲归案情形的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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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第713号]冯某某等强奸案——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被告人亲属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得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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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则不成立累犯)。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其假释期满所犯的部分罪行不再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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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高检刑函[1981]第137号)
【摘要】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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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摘要1:【摘要】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不是对立关系,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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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及既未遂问题

摘要1:【裁判提示】轮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轮奸情节的认定和轮奸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一种法定情形,它解决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和刑罚轻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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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施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摘要1:张某某、施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强奸的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处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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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228号]曹某某强奸案——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摘要】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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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应否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要点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64号(2008年10月3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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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认定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受醉酒影响时,不仅要查实被害人是否醉酒,更要查实被害人同意性交时是否醉酒。只有在性交时被害人即醉酒的,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5月8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号(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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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强奸案

摘要1:【问题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该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
【裁判要旨】在轮奸过程中,只要一人奸淫既遂,其他行为人即使奸淫未得逞,亦应认定为强奸既遂。
【案例索引】一审: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06)珲刑初字第53号(2006年5月18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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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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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案

摘要1:【提示】本案被告人用石块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其行为是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应定强奸罪?还是应定这两个罪而实行并罚?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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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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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某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摘要1:【要点提示】采用抢婚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应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其结婚,暴力手段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非法拘禁妇女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以强奸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93号(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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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摘要1:[第1081号]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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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强奸、抢劫案——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

摘要1:[第154号]杨某某强奸、抢劫案——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限内提出的口头抗诉无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超过法定抗诉期限提出的无效抗诉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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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摘要1:[第613号]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1】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2】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裁判要旨3】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的,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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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张乙强奸案——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

摘要1:[第790号]张甲、张乙强奸案——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
【裁判要旨】共谋轮奸,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构成轮奸,均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但强奸未得逞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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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摘要1:[第988号]赵某某、蒋某某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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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强奸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摘要1:【裁判要点】强奸案中,如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出于报复、灭口的动机,对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评判,而应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以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刑初字第19号(2013年4月28日)
  复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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