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担保债权

厦门××银行诉厦门市××联合开发公司应在最高额额度内对在保证期限内债务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

摘要1:【裁判要旨】新贷与所偿旧贷均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的处理——最高额保证的“最高额”仅指在规定期间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即不论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债权债务如何变动,保证人担保的最高额是以决算日时实际存在的债权数额来衡量的,不能将最高额理解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总额。

摘要2

(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274号;(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

摘要1:——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当章程就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予以“沉默”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不同案情判断涉讼担保的决定权系自然授予董事会还是复归于股东会,进而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即使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只负形式审查之责。
【裁判规则】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真伪的问题——担保债权人已对保证人股东会决议作形式审查情况下,决议上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实质上诉是否真实已不影响担保效力。
【裁判意见1】在担保债权人既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又对保证人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字或盖章实质上是否真实已不具有对抗担保债权人的效力。
【裁判意见2】不管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交易相对人对于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担保人内部权力分配的审查应仅限于形式审查。
【案号】(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274号;(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

摘要2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00134号

摘要1:【裁判要旨】国内企业与银行约定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无效——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因与被担保债权在效力、抗辩权等方面无从属关系,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应认定无效。
【判决书字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00134号

摘要2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270号(1)

摘要1:(2013)参阅案例109号
【案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270号
【裁判摘要】
1.商业银行向社会主体转让金融债权属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则该债权转让并未损害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应认定有效。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钾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钾权的规定行使其抵钾权。商业银行将最高额抵钾担保的债权转让后,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债权确定的效果,最高额抵钾权可以随该特定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有权就特定债权及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在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行使抵押权。
【裁判要旨】担保债权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无须经保证人同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7号

摘要1:——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7号
【裁判要旨】银行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属放弃质押担保——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该行为应视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其他不具有法定免除事由的担保债务,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摘要2

江苏高院(2010)苏商终字第0071号

摘要1:【案号】江苏高院(2010)苏商终字第0071号
【裁判摘要】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大宗货物买卖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首先应当厘清其中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以及条件成就时的抵押担保权让渡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实际执行,仍然根据债权人未履行情形,回购担保与其他债权担保间的关系,被担保债权及附属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债权人请求回购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得到回购责任人等情形,综合判断回购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裁判意见】约定以回购担保形式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应有效——债权人与回购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权利转移给回购人担保形式。

摘要2

(2006)启民二初字第0521号;(2007)通中民二终字第0114号

摘要1:——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确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人以该最高限额为限对在决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不限于借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意见】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实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余额,而非指全部借款的发生额。
【案号】(2006)启民二初字第0521号;二审:(2007)通中民二终字第0114号

摘要2

任××诉嵩县工艺厂将同一房产向其抵押后又抵押给第三人要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案

摘要1:【裁判要旨】抵押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又抵押给另一债权人的,虽然前一抵押未办登记;后一抵押办理登记,但因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后一担保债权,抵押人作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就已办登记的抵押权予以变更,前一债权人得就后一抵押财产价值余额部分清偿。

摘要2

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摘要1:【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南靖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摘要2

(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1)

摘要1:——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裁判意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案号】(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

摘要2

账户质押裁判规则8条(续)

摘要1:1.银行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属放弃质押担保——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开立汇票保证金,该行为应认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
2.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3.明知质押国债账户有潜在风险仍接受的,损失自负——银行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账户存在潜在风险仍接受的,应对因质押物价值减少所形成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4.按揭房产保证金特定化时,质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金钱交付可确认为质押,如果金钱特定化,属于动产质押性质,否则属于债权质押性质。
5.质押存款由质押权人银行实际控制的,无需再交付——出质人以存款作为质押物,该款已存在作为质押权人的银行,银行实际控制了账户资金,即视为已完成质物交付。
6.税款进入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后,贷款人方享质押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权人只有在出口退税款进入到该专用账户后,其行使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算成就。
7.发包方所扣保修金不适用《担保法》金钱质权规定——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发包方的保修金不具有《担保法》上含义,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
8.对已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上级法院不宜直接处理——在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处理情况下,上级法院以执行监督名义对案外人异议再行处理的,属监督不当。

摘要2

银行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属放弃质押担保——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开立汇票保证金,该行为应认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

摘要1:【要旨】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该行为应视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其他不具有法定免除事由的担保债务,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7号《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摘要2

最新《人民司法》精选民商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经营者交付商品有轻微瑕疵,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经营者交付商品有瑕疵,但该事实不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欺诈。
2.产品质量有问题,买方雇人维修的,卖方应予赔偿——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4.建筑物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并非法定赔偿主体——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5.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认定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一般应为有效,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过两年。
6.以补偿款名义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或福利、分红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实质系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依法应确认无效。
7.控股股东长期未出资,小股东可诉请解除股东资格——控股股东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出资小股东诉请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变更股东名册的,法院可予支持。
8.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9.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建定制船舶成特定物后,应认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建船舶至迟于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摘要2

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摘要1:【要旨】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设质所担保主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设质合意实际达成。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摘要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摘要1:【要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92号
【裁判要旨】流质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权及变更约定有效——法律禁止流质契约。但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在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议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67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则合同生效——合同中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实际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生效条件进行解释。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当事人本身已经签字盖章的,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该约定对协议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作了约定,其生效时间应理解为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协议生效。案涉《股权质押协议》虽无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一方的印章以及何细战本人的亲笔签名,其效力更高于授权代表签名,应认定协议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属生效协议。

摘要2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5号

摘要1:——以回购房产担保债权实现的回购条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借款人、贷款人、回购人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如期还款达到一定条件,贷款人有权要求房产回购人回购房产,并以回购款直接优先偿付贷款债务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后让与担保行为。回购条款不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且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其合同效力。
【案号】一审:(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5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提示】在人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债权人通过“骑墙条款”实现担保有何风险?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与债务人的《抵押合同》中又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此情形应属于就实现担保物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当依照《抵押合同》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明确约定先行向抵押人主张实现其债权,而不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对不选择起诉的抵押人却明确不予起诉、不予追加的,应视为其以诉讼方式表示放弃担保物权。

摘要2:【裁判规则1】《物权法》第176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债权人、抵押人、质押人、留置物所有权人,保证人不可能成为物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应当以物权担保合同确定实现担保物权顺序,而不应当以保证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裁判规则2】如果物权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实现物保的顺序作了约定,那么当事人就应按照约定实现担保物权,且必须遵守《物权法》第176条关于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如经法院释明要求债权人追加或变更被告而债权拒绝追加的,可认定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可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的规定主张在放弃物的担保的范围内免责。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8民终979号

摘要1:【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8民终979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的担保物权。判决“二、如果扈刚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庆春有权要求以担保物[杭锦后旗陕坝镇XX家园(1)X号楼X单元X楼X号(西户)、(2)X号楼X单元X楼X号(西户)、(3)X号楼X单元X楼X号(西户)、(4)X号楼X单元X楼X号(西户)、(5)X号楼X单元X楼X号(西户)、(6)X号楼X单元X号(东户)、(7)X号楼X单元X楼X号(东户)、(8)X号楼X单元X楼X号(东户)、(9)X号楼X单元X楼X号(东户),共9套]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2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26号
【裁判摘要】扬州中院优先支付税款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案中,刘桃元于2012年6月7日在大清公司房产上设定抵押权,而拍卖房地产的税款发生于2013年12月5日鸿和公司竞买之后,故扬州中院应当优先实现刘桃元的抵押权。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执行?

摘要1:【要旨】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和税款发生之后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执行,但税收对税款发生之前的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即税款发生之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优先于税收执行。

摘要2:【注解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明确——(1)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如税收债权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债权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注解2】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后于担保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即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并不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优先权地位,不仅后于担保债权受偿,也后于劳动债权受偿。
【注解3】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包括优先于成立在先的税收债权受偿(税收债权产生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无影响)。——参考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民终1119号

(2014)温鹿商初字第155号;(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摘要1:——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
【裁判要旨】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有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其中本金最高限额仅对所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设定最高限额,未就全部债权余额设定最高限额,使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领,从而事实上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领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案号】一审:(2014)温鹿商初字第155号;二审:(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裁判摘要】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摘要2:【摘要】原审案由认定确有不当,再审法院予以纠正,但对实体审理未产生影响,不足以启动再审——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系主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北大荒担保公司在代为清偿三江缘公司的借款债务后,基于法定追偿权诉请债务人三江缘公司偿还代偿款,基于反担保合同关系诉请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本案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追偿权纠纷,二审法院调整为担保合同纠纷,在案由的确定上均不完整,但因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诉争的法律关系均进行了审理,原审案由确定上的瑕疵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未产生影响,故该问题不足以对本案启动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2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垫资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发生或应当给付的工资和材料款均在其垫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有权对自己垫资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供货商并非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其对承包人的货款债权及对被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依法不能从拍卖的综合楼价款中优先受偿。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8号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款项的消费者可请求该企业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该等行为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而且因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解除权。

摘要2:【最高院认为】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有别于普通无担保债权,是一种针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得对抗该债权。该债权的实现并不会构成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出卖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
【解读】已支付全款的购房者要求被破产清算的开发商办理过户登记应予支持——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26号,2013年11月27日)
【摘要】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摘要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66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66号
【裁判摘要】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债资产过户,代承担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1391.24917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代替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1391.249173万元应在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提出应优先扣除的复议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巡回法庭典型案例精选:股权转让纠纷|天同码

摘要1:【规则摘要】
1.担保债权实现的股权转让,系让与担保,应为有效——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性质为让与担保。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2.名为股权信托,实为借贷,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目的合法,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3.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要求过户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要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4.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条件未成立,意向协议无拘束力——具有预约合同性质的意向协议部分内容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但本约签订条件未成立的,意向协议无拘束力。
5.合同并非客观履行不能,一方不得变更或终止履行——在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前,一方以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为由,主张对方按其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6.双方同意解约,但对价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7.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未提异议,转让有效——受让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身份情形,对隐名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只要显名股东未提异议,该转让应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54号
【裁判摘要】涉案《连带保证合同》的甲方为长城公司,乙方为百特公司、兰某、廖某某、潘某某、王某;涉案《股权质押合同》的甲方为长城公司,乙方为百特公司、兰某。以上合同当事人在《连带保证合同》第7.2.4条、《股权质押合同》第5.3条就担保顺位均作了下列约定,“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连带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已明确约定该两合同所涉担保在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即提供担保的一方放弃了在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因此长城公司可以要求抵押人云山公司,质押人百特公司、兰某,以及保证人百特公司、兰某、廖某某、潘某某、王某对涉案债务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担保责任顺位的限制。故原审判决关于长城公司先行使抵押权实现涉案债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的部分由质押人百特公司、兰某及保证人百特公司、兰某、廖某某、潘某某、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长城公司关于质押人百特公司、兰某及保证人百特公司、兰某、廖某某、潘某某、王某已在涉案担保合同中约定放弃在后担保顺位权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共153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