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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979号

摘要1:(婚内夫妻侵权)
【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979号
【提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从其拥有的法定的个人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并不妨碍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同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因此,侵权的夫妻一方不能以双方之间尚存夫妻关系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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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巴民初字第2317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234号

摘要1:——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10)巴民初字第2317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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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1:[第25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行为人无主观罪过,就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本案中,上诉人李军与被告人刘海之间虽然存在着雇佣关系,但被告人刘海动用车辆送朋友回家,既非正常业务,又没有得到雇主李军的同意,并且在酒后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苏军的人身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田保造成了经济损失,李军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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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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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案承运人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

摘要1:【要旨】在确定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承运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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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

摘要1:【问题提示】拍卖活动中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拍卖成交结果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存在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虽不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当事人,但《拍卖成交确认书》对委托人也有约束力,如果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拍卖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罚。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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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债权在前述法律条款中并未特别列举,至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款所称“财产权益”,换言之,债权是否在侵权法保护之列,侵权法旨在调和、平衡被害人损失填补与社会公众行为自由两种利益,实现被害人保护、维持社会一般行为自由以及吓阻违法行为的有机统一。因其要求行为人对社会上所有他人的权利负有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与该他人间有何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该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原则上须为绝对权(如所有权、人格权),即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该权利的存在。而债权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相对性的权利,不易为外部获知,如要求外部的行为人对债权保护负有注意义务,则行为人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社会公众亦将因对其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而致其行为自由受到过度约束,在被害人保护与社会一般行为自由的法益衡量上有失均衡,故债权不应与绝对权受同等程度之法律保护。但是债权并非被完全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债权,而恶意加以侵害的,即无上述遭受不测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下,使行为人对其积极追求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始能实现侵权法平衡法益的制度功能,保护合法权益、吓阻违法行为。

(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摘要1:——公司监事兼任高管的法律后果及其勤勉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认定应当综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具有高度人合性的小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时常发生形式要件瑕疵的情形,司法应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出发,考察股东真实合意,有条件地认可瑕疵决议的效力,避免因决议无效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结合具体案情在一般判断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判定。
【裁判意见】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应注重其掌握的实质权力,并不能仅纠结于其名义上的职务。公司高管发生任职冲突时,经理的职位应优先于公司监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是作为监事的任命无效。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系因失职而非商业风险时,该高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摘要2:【摘要】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李某某在全面负责甲公司经营期间,作为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甲公司一方的具体经办人,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对方日华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在其离职时亦无法向甲公司提供经交易对象确认的文件资料。按照经营的一般常识,采用口头协议交易的方式,一旦与交易对象产生纷争时,无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不能即时完成交易的民事行为,交易双方一般均采取签订书面协议或由交易相对方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因而李某某应有理由相信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的经营判断是与公司的最佳利益不相符合,然而其无视该经营风险的存在,没有以善意(诚实)的方式,按照其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履行职务;并且,以一种可以合理地期待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样的地位上,类似的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履行一个高级职员的职责。因此,李某某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解读】(1)李某某在全面负责川流公司日常工作期间,以川流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日华公司开展了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业务,直至其离开川流公司,尚有110万元项目款未收回。(2)川流公司曾起诉日华公司,主张前述款项,但由于该项目业务未订立书面协议,履行期间亦未制作相关交付凭证,致使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受理。(3)川流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称李某某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期间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110万元。(4)法院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川流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105号

摘要1:——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造成的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销售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购买人人身损害,不论购买人是否知悉产品为缺陷产品,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购买人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的,可以适当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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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拉闸停水、停电行为是其在解除通知合法送达承租人之后的行为,是出租人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利,故承租人诉请宏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宏升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承租人对合同解除事宜提出异议,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出租人宏升公司擅自停水、停电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理由,已经超出其合理的自力救济范畴,性质恶劣,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1:——合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裁判要旨】贷款银行在向债务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载明最终借款合同签订需以上级金融机构审批同意作为条件的,该承诺函只能视为贷款意向,不能作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依据。
【裁判规则】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贷款到期后,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债务人明确表示以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赔偿。但迟延期间,因抵押物升值导致债务人受益的,法院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和利益衡量,判决债务人承担贷款到期后的全部利息。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2:【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倪仕贤诉启东市煤气有限公司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煤气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其管理的煤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泄漏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6)启民一初字第18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1022号

摘要2

北流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300号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

摘要1:(预算外资金)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规章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刑事判决是以国家公权力对国家损失的一种救济手段,该判决的直接责任主体是犯罪主体;而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存在过错主体,且要求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受损失的一方通过私权救济的方式来挽回国家损失,从责任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都与该刑事判决不同,因此,本案的民事判决与该刑事判决不矛盾,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司法原则的问题。
【裁判意见】受害人在罪犯退赃不能时可起诉其他有过错主体——刑事受害人在不法行为人无能力退赔的情况下,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向向有过错的其他义务主体要求损害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流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300号判决书;再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判决书

摘要2

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2

POS机盗刷信用卡案件裁判规则12条

摘要1:1.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名仅负一般形式审核义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核对的内容包括汉字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2.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3.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字是否一致,应对盗刷信用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商户违反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审查义务的,应赔偿——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负有审核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商户对盗刷信用卡签名未尽一般审慎义务的应赔偿——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6.特约商户对盗刷信用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信用卡因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7.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8.特约商户未认真审查签购单上签字真伪的责任承担——特约商户因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及签名,应承担盗刷资金的赔偿责任
9.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就特约商户的过错向发卡行抗辩——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向追索信用卡透支资金的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
11.借用POS机接受境外伪冒信用卡刷卡损失赔偿责任——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酒店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特约商户须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以信用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摘要2

(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摘要1:——遗失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建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有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63号
【裁判要旨】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裁判规则】投资意向书从标题上明确为“意向书”,并非常用的“合同”、“协议”等名称;在内容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约定并不明确;从具体措辞上,表明具体事宜需要经过再协商、再约定。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从标题、内容、措辞上看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的投资意向书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合同,其性质应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

摘要2

(2012)琼民一初字第6号; (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2014)民申字第263号

摘要1:——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提示】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裁判规则】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的磋商性、谈判性意向书不应认定为本约或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磋商性、谈判性的投资意向书,因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未为双方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海南高院一审:(2012)琼民一初字第6号;最高法院二审:(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最高院再审审查:(2014)民申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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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人所举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不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也不能证明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结果确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对于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和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均不能提出足够证据予以否定,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审要求受害人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认定受害人损害发生原因不明,故其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推定的前提,但因果关系只是侵权事实成立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确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对侵权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故原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数个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污染,彼此之间不能证明行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有所差别,故认定数个加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按照均等比例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30 个侵权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01、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02、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03、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0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5、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06、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
0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0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09、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0、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12、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13、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14、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15、 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
16、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请求权
17、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
18、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19、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20、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21、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2

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医疗、护理等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但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失应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考虑损益同销、过失相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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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抵押人侵害抵押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抵押人擅自出售抵押物中的房产,即使抵押权人丧失了就出售房产的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应对其过错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在该房产评估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抵押人违规使用抵押物中的房屋(抵押时为在建工程),即使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造成价值降低,但由于抵押权人仍能行使抵押权,因而抵押权受到侵害所致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抵押权人应当先行使抵押权,如抵押权行使后,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才有权请求抵押人在房屋价值减损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抵押人“停止侵害”;
②抵押人的行为确实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补足担保”(但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损无过错的除外);
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补足担保”被拒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前行使抵押权;
④抵押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前行使抵押权但债权未获完全清楚,而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应当首先评估抵押物价值未受减损情况下的价值,进而认定抵押权受到损害所致的损失数额,抵押人在此范围内对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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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7219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69号判决书

摘要1:(委托理财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与企业印章式样备案中的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说明合同的定力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
【裁判规则】证券公司对监管资金去向举证不能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导致监管协议整体无效。在受托人违约责任无法证明情况下,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无法证明自己如实履行了监督义务,对监管资金去向举证不能,应承担返还监管资产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7219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6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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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

摘要1:【问题提示】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毁损或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是什么?
【要点提示】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2008年6月14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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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

摘要1:【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要点提示】
  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

摘要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048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6211号

摘要1:——多人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
【问题提示】本案原告诉请与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在致害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被告人承担责任,有的基于违约关系,有的基于产品责任关系,有的基于相邻关系,受害人同时将各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确定损害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裁判规则】各方当事人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受害方未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作出选择的,法院应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对时间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当事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0487号(2006年8月28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6211号(2006年12月20日)

摘要2

(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摘要1:——评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提要】本文从一起信用卡被冒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入手,对信用卡各方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与过错以及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文章认为,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建立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有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

(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1:——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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