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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南刑二终字第100号
【提示】主动投案后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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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01号]周某某故意杀人案——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周元军苏醒后如实向在场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对其人身予以实际控制,周元军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裁判要旨】不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向在场人员陈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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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强奸、盗窃案

摘要1:[第411号]何某某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裁判摘要】“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裁判要旨】
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缉,或者虽已被通缉,但通缉资料不全面,内容不明确,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不掌握或者很难、几乎不可能通过比对查证等方式在当时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则此时的“司法机关”仅指直接办案机关;
②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缉,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资料掌握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况下,此时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通缉令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司法机关。
③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掌握,但因地处偏僻、路途遥远或通讯不便等原因,客观上使现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在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将该先行实施的犯罪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时的司法机关其实是指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
【裁判规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没有证据合理怀疑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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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

摘要1:    量刑步骤的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概念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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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明对象

摘要1: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是被告人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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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摘要1: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与本案无牵连是指在犯罪事实上,保证人不是共同作案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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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摘要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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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破案标准

摘要1:    公安机关的破案标准(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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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

摘要1: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犯罪事实的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    1.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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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摘要1: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罪名进行的审核并决定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具体内容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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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摘要1:审查起诉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    1.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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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29日发布)
【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对在案犯罪嫌疑人除取保候审后,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又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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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某等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89号]屠某某等故意杀人案——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裁判摘要】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在于对案件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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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63号]周某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裁判摘要】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是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裁判要旨1】双方均有侵害意图,一方在对方尚未实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情况下即实施防卫的,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应认定为事先防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内容能够如实反映犯罪的动机、性质、主要情节等,即使存在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一致的情况的,也应当认为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与成立自首的客观条件无关,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3】在刑事案件中,不论被害人的过错以何种程度的形式出现,只要能够反映罪行轻重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情况的,均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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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

摘要1:[第82号]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构成这种自动投案的两个基本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主动”是相对于“未被发觉”而言;“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即指以自动投案认定。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主动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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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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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04号]刘某某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裁判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客观并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能否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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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699号]熊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提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构成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
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
③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
④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规则】实施犯罪行为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留在现场配合抓捕并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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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如何认定自首?

摘要1: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1.如果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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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00号]袁某某故意杀人案——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摘要】判断亲属报警协助抓获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亲属报警所产生的效果、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而嫌疑人未采取反抗和逃避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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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565号]闫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一定的具体证据,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能够把行为人同发生的犯罪案件联系起来,也即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如果司法人员只是根据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可能是作案人,而没有切实、具体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仅属于形迹可疑;如果司法人员掌握了指向行为人犯罪的具体证据,如在其身上或住处发现赃物、作案工具、被害人血迹等,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仅再是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相反,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而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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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03号]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裁判摘要】交代的余罪与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构成牵连犯,所交代的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属于属于同种罪行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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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摘要1:[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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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

摘要1:[第880号]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投案行为发生在“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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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型?
【裁判摘要】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就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并不是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以投案人的身份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告发他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应当根据其到案后的行为来认定。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至于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只要其投有逃避审查和裁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规则】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未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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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614号]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协助抓获盗窃同案犯,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供述并协助抓获轻罪同案犯,该同案犯后被查明有重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可成立一般立功。
【裁判摘要】虽然《解释》、《意见》没有从主观方面对立功、重大立功予以条件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立功、重大立功的把握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当只考虑客观结果,而忽视主观条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当以立功时为准。在协助抓捕型立功中,认定是否属于《解释》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即应当以实施协助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依据。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根据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认定该犯罪分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虽然尚不能明确能否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通过继续侦查所查证的犯罪事实,确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是根据抓捕之后查明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确定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不属于《解释》第七条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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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59号]庄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即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成为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一项重要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②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
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依法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从轻处罚。民法院对于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中,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经传唤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2】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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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68号]沈某某抢劫案——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主要问题】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沈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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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525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
以电话方式投案的,在投案时虽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的供述,但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该交代清楚,否则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只是称“在区医院急诊室有一女子死亡”,而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其行为实质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犯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和制裁的实质特征,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形迹可疑”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根据已掌握的现有证据不能合理地推定某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怀疑和推测具有主观性,没有客观的证据加以证实或客观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本案被告人是公安机关已经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对其讯问过程中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也不符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罪行的自首”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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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摘要1:[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被告人交代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犯罪的,则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幡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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