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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将第三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4.将第十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摘要2: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摘要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摘要1:【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指房地产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关于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等形成的合同。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彩票、奖券纠纷

摘要1:【113、彩票、奖券纠纷】1.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2.奖券,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凭证。3.彩票、奖券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发行、购买彩票和其他有奖证券及兑奖时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广告合同纠纷

摘要1:【124、广告合同纠纷】1.广告合同,是指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关于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2. 广告合同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广告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商标合同纠纷

摘要1:【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所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摘要1:【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或者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给予培训与支持,并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2.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仿冒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仿冒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2. 仿冒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其他企业名称和姓名,通过伪造和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暗中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向其交易相对人提供商业贿赂,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虚假宣传纠纷

摘要1:【159、虚假宣传纠纷】1.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2.虚假宣传纠纷,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价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捆绑销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2:无

有奖销售纠纷

摘要1:【163、有奖销售纠纷】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但并非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2.有奖销售纠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商业诋毁纠纷

摘要1:【164、商业诋毁纠纷】1.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的行为。2.商业诋毁纠纷,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垄断协议纠纷

摘要1:【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垄断协议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摘要1:【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摘要1:【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在水上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对他人或者其承运的旅客、货物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1928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98号

摘要1: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中过失相抵幅度的限定
【裁判要点】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擅自进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存在过错)情形下,经营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的幅度不应超过50%,即过失相抵幅度应受到限制。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1928号(2013年10月12日);二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98号(2013年12月18日)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采购的食品负有进货查验的义务。这里的“查验”,包括检查和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者没有验证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中的“明知”应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此种注意义务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为准则,违反者可推定其主观状态为“明知”。
【裁判意见】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摘要2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张新艳诉王钲舜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694号;(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六:袁××诉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住宅小区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符合标准,不能说明电梯所产生的噪声也符合标准。电梯作为民用建筑的一部分,应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和约束。原告举证证明涉案电梯产生的噪声已超过该规范规定的标准,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要旨】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2

刘×胜诉×狐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要旨】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站经营者提了个醒。

摘要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2号)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参阅要点】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摘要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5099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5099号
【裁判摘要】藏喜得勒公司在向董××发货时,未随货向董××发送《酒类流通随付单》,而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备注: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16年11月3日起废止】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规定,藏喜得勒公司随货附《酒类流通随附单》是法律规定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藏喜得勒公司未随货附单,也未向董××提交《工业生产许可证》,致使董××到酒后,无法进行销售,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的规定,董××权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姜××与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本案中,荆军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二审判决适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为钢铁制品加工、搬卸的噪声会比较严重的影响相邻院落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而且噪声污染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在荆军未举出反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姜建波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姜建波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噪声侵扰而导致精神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二审法院系结合荆军加工钢铁制品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作出了由荆军赔偿姜建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

摘要2:【裁判要旨】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和事实推定规则,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声音超出了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符合噪声污染的判断标准的,应认定该声音对相邻权人产生的损害已客观存在。在经营者不能出具相反证据证明相邻权人未因该声音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即使相邻权人受到的损害表观上不明显,亦应认定损害后果已出现,经营者应对相邻权人的身心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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