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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

摘要1:(农村土地承包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分配)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者作为村民小组成员,在其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8-81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摘要1:(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摘要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

摘要1:(公平原则)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公平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的三要件: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00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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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摘要1:【内容提要】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论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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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张临寒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中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伤害校方的责任范围——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仅在未成年学生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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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司法》精选民商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经营者交付商品有轻微瑕疵,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经营者交付商品有瑕疵,但该事实不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欺诈。
2.产品质量有问题,买方雇人维修的,卖方应予赔偿——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4.建筑物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并非法定赔偿主体——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5.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认定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一般应为有效,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过两年。
6.以补偿款名义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或福利、分红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实质系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依法应确认无效。
7.控股股东长期未出资,小股东可诉请解除股东资格——控股股东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出资小股东诉请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变更股东名册的,法院可予支持。
8.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9.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建定制船舶成特定物后,应认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建船舶至迟于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摘要2

典型案例: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情形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龙门钢铁总厂与江苏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龙门钢铁总厂与江苏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1998)经监字第356号)
【摘要】
一、关于渭南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陕西龙门钢厂(下称龙门钢厂)诉金坛市宇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宇光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双方签订的《经济协作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既有借款合同的特征,又有购销合同的特征,两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交叉,难以确定案件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二条规定,本案应以双方所订合同的名称确定案件性质。鉴于对该经济协作合同的履行地法无明文规定,且当事人也未书面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渭南市中级法院以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为由管辖本案于法无据。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坛市人民法院;
二、就金坛市合作基金联合会诉宇光公司经济协作合同纠纷案,同意你们两省法院达成共识的意见,即追加龙门钢厂和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不当。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常州市中院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摘要2:【提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辖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50号

摘要1:(法公布[2002]第38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50号
【裁判要旨】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由变为债务纠纷。在此种情况下,将导致管辖法院的变化。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耀荣公司变更以后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长动公司向其偿付欠款500万美元和880万港币及其利息损失”。可见耀荣公司要求长动公司履行的是还款义务,而不是要求其在福建长平峡阳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债务纠纷”,而不再是“股权转让纠纷”。而且本案债务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耀荣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双方关于500万美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源于1994年11月15日耀荣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沃尔顿公司与长动公司签订的关于收购长动公司下属的菲律宾公司40%股权的协议;双方关于880万港币的债权债务关系源于1997年3月1日长动公司与耀荣公司在香港签订的关于“长动公司同意用其在福建长平峡阳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追加款或不足部分用追加股份额一次性补偿880万港币或相当于880万港币的人民币值给耀荣公司”的协议。长动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作为债务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福建,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再享有管辖权”这一主张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并以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福建省而确定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摘要2

郝××诉邯郸县户村镇酒务楼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集体土地收益产生的纠纷,兼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及村民自治问题。该类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郝紫悦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的50元“福利款”,来源于邯钢等企业因在酒务楼村使用土地而支付给该村的土地租金,属集体收益。根据法研(2001)51号答复,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村民自治事项,再审法院以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认定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郝紫悦的起诉予以驳回,适用法律错误。
【来源】《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评析郝紫悦诉邯郸县户村镇酒务楼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受理问题》,载《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年4月14日)
【摘要】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号
【裁判要旨】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裁判摘要】在2009年11月9日吴凤海起诉承唐高速指挥部、田庄村委会一案中,吴凤海是以承唐高速指挥部拒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诉至法院,田庄村委会为第三人,吴凤海请求承唐高速指挥部给付其安置补偿费;本案则是吴凤海采区以承唐高速指挥部及唐山市交通局为被告,请求两被告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付压覆矿产资源的预期经济损失。故两案虽均为吴凤海采区在其承包开采铁矿过程中受修建承唐高速公路影响被迫停工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但两案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及依据亦不同,另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并没有涵盖本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主张,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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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个案例精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摘要1: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确定规则;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规则;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规则;四、土地用途变更规则;五、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给付规则;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则;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等一并处分规则;八、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规则;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规则;十、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规则

摘要2

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摘要1: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即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397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03979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定的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进行折价补偿。建造的建筑产品有价值才存在补偿问题,没有价值则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衡量是否价值的标准,就是过错是否经验收合格。

摘要2

陕西××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摘要1:【法理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裁判规则】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批复对于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对建设工程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作出规定。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286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期限不一定适用批复的规定,若合同明确了竣工日期,适用批复,否则,适用合同法286条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时。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168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4号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债务抵销的内容也属于应当返还财产的一部分。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断卖房屋连地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返还因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购房款。上述《断卖房屋连地契约》与《收款收据》均载明,购房款为100300元,虽然《收款收据》载明“其中42300元由原来借款中冲减”,但这仅表明该42300元的支付方式为债务抵销,并不影响其购房款的性质以及购房款的数额为1003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二审判决对涉案的100300元购房款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008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008号
【裁判要旨】购房者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产公司进行维修、补偿等,但以此理由拒绝收房的维权方式不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35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要旨】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要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得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摘要2

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要旨】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要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得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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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1: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同一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补偿金后再次主张赔偿金,应当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再73号

王××、陈××、刘××、张××非法拘禁案

摘要1:【提示】为了索取被害人曾口头承诺的补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摘要2

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509号]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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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益物权纠纷

摘要1: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摘要2

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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