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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摘要1:解答: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人民法院审批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抗辩;(2)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

简法|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1:解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第2款规定,请求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摘要2:【注解】(1)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点——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

简法|股东能否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之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摘要1:解答:股东无权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之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摘要2:【解读】《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条款中的“他人”的范围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吧”的类型是否仅限于侵权行为,《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均未明文规定。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他人”的范围应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内部人而不包括外部的债务人,即不能赋予股东任意干涉公司经营的特权(从公司外部看公司是否对公司债务人、侵犯公司利益的行政机关等外部人采取诉讼行动可能符合公司当前的最大利益,但立足于公司内部却未必如此);(2)“他人”的范围不仅包含控股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公司的外部债务人,侵害公司的权益类型包括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

简法|受让方请求出让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摘要1:解答:受让方请求出让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属于物权变动请求权,一般情形下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也有个别判令认为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摘要2:【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规定“一般情形下,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二年的时效,因为在物权变动结果发生前,物权未发生转移或设定,请求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交付或协助登记。”
【精要】实践中,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其被侵犯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第109页。

【笔记】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起诉四个法定条件?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4个法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绝对的起诉条件:A.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起诉人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C.没有超过法律的起诉期限;D.受其他诉讼案件的影响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相对的起诉条件:A.起诉时未经过前置程序的;B.过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C.未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D.提交的起诉材料书写不正确的。

摘要2:【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包括——(1)原告资格、(2)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摘要1:【要旨】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摘要2:【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上一级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解读2】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规定不应理解为对提出主体的限制而是对提出时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原告排除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之外。因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原告有资格提起管辖权异议。

【笔记】原告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读:(1)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2)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注释1】人民法院不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2.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注释2】(1)在立案阶段按照诉讼请求金额判断级别管辖时,原告只需提出必要证据,至于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要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2)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移送之例外情形:A.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金额未能履行主张责任——既未说明标的额的事实理由也没有提出必要的证据且没理由相信其能提出(通过外观即可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难以成立);B.被告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原告未能自证清白或者原告承认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事实。

摘要2:【注解】(1)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2)鉴于原告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未支持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59号

【笔记】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释1】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2】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争议。
【注解3】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4】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注解1】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2)特殊身份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2】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3】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申请法院执行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2)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诉讼时效问答汇总

摘要1:【目录】1.商品房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讼时效何时起算?2.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3.保证合同无效时,适用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规定?4.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能否请求注销抵押登记?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押权和留置权是否消灭?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7.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8.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9.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10.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是否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11.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13.当事人未提出保证期间免责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14.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5.什么是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16.同一合同项下分期履行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7.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18.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9.当事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20.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21.股权受到侵害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2.请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3.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4.受让方请求出让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25.债权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26.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27.债权人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因不能合并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再次起诉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28.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9.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多长时间?30.什么是保险索赔诉讼时效?31.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32.请求返还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33.法院主动提出诉讼时效释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34.缺席判决情况下,被告能否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5.被告在庭审结束后能否通过提交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6.什么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37.什么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38.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是否也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39.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笔记】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是判决维持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摘要1:【解答】根据最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判决维持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再判决维持。

摘要2:【解读】
(1)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原行政诉讼法中维护判决形式已经被新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所取代。
【注解1】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取代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维持判决,在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注解2】(1)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注解3】(1)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2)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完全合法而应当适用情况判决,则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而非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332号

【笔记】缺席判决情况下被告能否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1:解答:《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哪个阶段提出。在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被告有权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2:【注解1】缺席判决情形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1)在缺席判决的情形应视为缺席方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2)但如果义务人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尽管当事人未到庭或者在退庭之前未到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
【注解2】审理公告送达的开庭案件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审理。
【注解3】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不具有涉他性——(1)承担连带责任中一人缺席判决,缺席主体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不及于到庭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不能认定其他连带责任人也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到庭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对涉及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裁决。(2)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提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另一连带责任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诉讼是抗辩的连带责任人因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导致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不及于另一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人。

【笔记】被告在庭审结束后能否通过提交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1:解答:通常认为被告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庭审结束后通过提交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信。

摘要2:【解读1】如果当庭发表的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
【解读2】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一审期间”理解存在分歧,主流观点倾向于理解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审查;少数法院持相反意见。

典问|什么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1:解答:《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4)《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解析: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包括以下诉讼时效期间:(1)保险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人寿以外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2)仲裁时效 (《民法典》第198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4)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注释1】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间。
【注解2】《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10年期限属于请求权存续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注释3】《民法典》未再对《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规定——1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再适用。
【注解1】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法律另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2)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解2】(1)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管是否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也不管是否知道义务人),即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法院也不予保护;(2)如不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即使经过20年,也不存在最长诉讼时效问题。

摘要2:【注解3】(1)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承担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27号
【注解4】由于中断、中止事由存在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不断延长超过权利被损害之日20年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约束?——(1)只要20年期间经过,法院就认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2)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
【注解5】诉讼时效再生之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仍然应自原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2)诉讼时效重生后不受原债务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限制。——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4665号
【注解6】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未超过20年,诉讼过程中超过20年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倾向于应以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时作为判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如果以合议或者裁决时作为判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的时点,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可以延长。
【注解7】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法院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以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的规定。——参考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再50号;(2)最长诉讼时效适用前提为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参考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7民终62号

【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1:解读: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2:【解读1】(1)民事诉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笔记】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原告撤回起诉后以不允许重新起诉为原则,以允许重新起诉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1)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2)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摘要2:【解析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第2款之规定,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而非针对后诉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解析2】(1)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一般不得再起诉;(2)除外情形:有不同事实和理由。
【注解】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予立案。

【笔记】行政协议约定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行政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政协议不因此无效。

摘要2:【注释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386号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诉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因此无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2)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诉请并不导致当事人诉权丧失,并不因此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注解2】(1)虽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条款并不违法,但并不因此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法院应当是基于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的协议合法有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笔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摘要1:答:行政诉讼中,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则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很多,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受生效判决羁束。行政诉讼中不适用民事诉讼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摘要2:【解读】(1)行政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规则;(2)同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受生效判决羁束不予受理。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答:《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责成”行为属于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应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摘要2:【注解】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的“责成”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1)“责成”行为本身通常只具有内部性,是上级政府为推进行政强制执行而明确具体实施部门的内部核准指令活动,同时是一种过程性、阶段性的行政活动,其本身往往并不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难以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除非出现极个别情形下政府以自身名义直接对被执行人作出而非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产生外化效果之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19号

【笔记】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保留追究对方赔偿损失权利”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解读: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保留追究对方赔偿损失权利”,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摘要2:【注解】《解除合作协议通知函》中保留通过法律措施等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行为,属于主张权利、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3号
【注释】《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为降低风险,应当直接提出履行要求,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

【笔记】原告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是否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摘要1:问题:原告能否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相互矛盾诉讼请求?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并未对原告诉讼请求能否相互矛盾作出规定。因此,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摘要2:【注解】(1)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2)对于当事人两个诉,只要诉讼要素齐全,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笔记】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摘要1:问题1: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必须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在国家级在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条件,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2:问题2:2021年1月1日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解读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之规定不再适用;(2)自2021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才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注解】不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条件(无法证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直接通过登报催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因此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参考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2民终1212号

【笔记】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

摘要1:问题: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摘要2:【注解】第三人提供诉讼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但终审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十条。

【笔记】再审发回重审一审程序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摘要1:问题: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增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当事人能否变更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
解读:
(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准许;
(2)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注解2】再审发回重审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1)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2)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1)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审理;(2)再审发回重审后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规定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注解4】(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基本可参照普通一审程序审理;(2)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3种情形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准许。——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5.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范围

【笔记】逾期缴纳诉讼费用是否裁定撤诉?

摘要1:解读:(1)经法院通知后逾期拒不缴纳诉讼费用,裁定按撤诉处理或者撤回申请处理;(2)经法院通知限期缴纳后逾期缴纳诉讼费,按照撤诉处理(部分观点认为认为不存在拒不缴纳不以撤诉处理)。

摘要2:【解析1】(1)公告费属于诉讼费,逾期缴纳公告费可以裁定撤回申请。(2)另外观点认为: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不能径行适用民诉法解释213条的规定;但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的搁置是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解析2】(1)原告应当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起缴纳案件受理费;(2)原告在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缴纳,法院应当通知其缴纳;(3)原告逾期缴纳且经法院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法院才能裁定案撤诉处理。
【注解1】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
A.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B.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交纳期限: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注解2】逾期不交纳(包括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1)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2)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注解3】根据上述注解1、注解2规定之顺序:(1)由法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2)逾期未交纳,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3)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按撤诉处理。

【笔记】当事人诉讼请求未要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付清之日止,人民法院对之后利息、违约金是否支持?

摘要1: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对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13号;其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85号

【笔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延长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第195条规定,以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法律另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1)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解读2: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1)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2)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超过20年只能是否延长问题,而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
【注释】(1)《民通意见》(废止)第175条第1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规定;(2)《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延长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3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延长规定。——因此,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规定,只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才适用延长规定。

摘要2:【注解1】(1)《民法通则》第137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前面是句号;(2)《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中“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前是逗号,且规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3)《纪要》第5条第1款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解2】参考《民通意见》第169条之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注解3】(1)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管是否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也不管是否知道义务人),即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法院也不予保护;(2)如不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即使经过20年,也不存在最长诉讼时效问题。

【笔记】向债务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解读:(1)《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2)向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权利人向签订合同时债务人代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注解1】债权人能否因向签订合同的债务人授权代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因向签订合同时债务人授权代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注解2】债权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应视为向公司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权利人自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第17年后至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能否超过20年?

摘要1:解读:《民法典》实施后权利人自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第17年后至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超过20年:(1)应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20年内请求法院保护;(2)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摘要2:【注解】(1)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管是否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也不管是否知道义务人),即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法院也不予保护;(2)如不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即使经过20年,也不存在最长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