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诉成都市×××公园管理处因歹徒抢劫致财产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赔偿要件缺乏的责任认定——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的刑事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损害事实及损害数额的,受害人无权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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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赔偿要件缺乏的责任认定——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的刑事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损害事实及损害数额的,受害人无权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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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前后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两次诉讼中作出不同证明的证人,其作证行为与诉讼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对当事人因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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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a>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a>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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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分配住房而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后,单位负有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因租赁物瑕疵导致职工损失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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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携款提货的雇佣活动时发生重大过失致所携款丢失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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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毁坏他人所立墓碑的,应承担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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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已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约定不再另行索赔的,受害方无权再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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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应届毕业生返校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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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利用施工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利用建设施工方搭建的合规、合理的施工物(脚手架)潜入他人室内将他人杀害的,建设施工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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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陆兰诉庞博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应当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无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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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赵德煜诉田吾士、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校园伤害事故)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5)辽阳宏伟民一权初字第95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一权终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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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规则】医院错抱婴儿,致使当事人错误抚养了非亲生子并为此支出费用的,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该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但当事人无权要求医院协助其寻找亲生子(因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具有确定性,无法实际履行,该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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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赵××等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犯身份权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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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重点防火单位的职工违反规定携带易燃品并引发火灾的,该单位应对实施救火行为并因火灾受损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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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提示】无证行医导致患者病变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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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被老师谈话教育而离校出走的,学校不存在教育过错,但应在其疏于校门管理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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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规则】不可抗力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的,不存在过错的登山队领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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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规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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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⒈ 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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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在责任形态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一审:(2014)丽莲民初字第614号;二审(2014)浙丽民终字第328号;重审:(2015)丽莲民重字第1号
【案例】浙江丽水莲都区法院(2015)丽莲民重字第1号《葛××与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致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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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结论】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赔偿义务的范围,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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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号
【摘要】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1987年11月6日)
【摘要】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要旨】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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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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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观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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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
【裁判摘要】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房屋出租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出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导致火灾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因船舶碰撞引起海事赔偿请求的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海商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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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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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1.占有物损害赔偿,是指占有物受到侵占或妨害,有权或者赔偿的权利。2.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侵占或者妨害其对占有物的占有状态并造成损害的人给予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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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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