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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摘要1:【案号】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⒈ 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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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1996年11月29日)
【目录】一、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问题;二、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三、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四、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五、关于证券回购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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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提示】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为适格原告)。

摘要2:【要旨】农民工组建工程队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挂靠经营,双方之间所订立的承包协议内容体现了平等互利、双务有偿等特点。若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关于锦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沈阳穗港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尽管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仍应认定沈阳穗港实业有限公司具备

摘要1:关于锦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沈阳穗港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尽管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仍应认定沈阳穗港实业有限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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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人应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原房屋所有人如实向买受人讲明房屋受损情况,致房屋的买卖和转让价格受到影响,原房屋所有人承受了房屋受损所带来的后果,且房屋损害的情形发生在原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期间,原房屋所有人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权人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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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9日 法(经)复[1985]50号)
【摘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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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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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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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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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均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院法释[1998]1号批复虽然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委员会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介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更非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清算委员会的起诉,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纠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因此,只要清算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摘要2:【要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者物品的诉讼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案的答复》(2003年5月8日,[2002]民监字第21号)
【摘要】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新海公司)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其具有诉讼权利。你院第一种意见之中,关于“驳回原新海公司的起诉”的主张不妥。终审判决后,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提供了原新海公司在终审判决前别公司撤销的证据,如该情况属实,原新海公司民事主体归于消灭。2001年9月5日,陈新、孙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与原新海公司名称相同,但却与原新海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再审中,应由原新海公司的股东参与本案诉讼。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1997年1月9日)
【目录】一、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问题;二、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三、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四、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五、关于证券回购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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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摘要1:【要旨】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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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2月23日)
【摘要】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在建材公司被撤销后,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擅自作了处理。对此,新密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现新密区人民政府和建材公司的开办单位区城建环保局均被撤销,其一切善后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因此,受诉法院可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由其在法院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要旨】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直接上级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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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1986]民他字第46号)
【摘要】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要旨】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安置补偿费可以视情况确定支付的相关对象。当事人对安置补偿费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个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属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张文秀等163人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因征地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张文秀等163人以其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摘要2:【解读】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4号
【裁判要旨】在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就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鉴于所谓新股东在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并不具备向桑正公司增资的主体资格,对于受让方多支付的转让款,出让方主张为增资款不能成立,出让方应当将受让方多支付的差额部分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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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是否有效

摘要1:【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的受让方签名人虽不具有该村民组村民资格,但其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夫妻居住生活,其妻具有该村民组村民资格。该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受让人是原告,实际共同受让人为原告和其妻,因而买卖关系的受让方具备农村房屋买卖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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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损失,关于损失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
【摘要】2008年4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由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2008年8月1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交付确认书,华尔达公司接受了房产并对外招商出租,2009年1月17日、2011年12月20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因租赁期间相关事宜分别签订补充租赁协议,期间华尔达公司对于联合村居委会的主体资格从未提出过异议。联合村居委会作为该租赁合同订立及履行的主体,具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联合村居委会可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返还房屋,华尔达公司主张联合村居委会没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就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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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46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468号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存在应符合三个标准:(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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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民二初字第611号

摘要1:【问题提示】会员以职工持股会为被告起诉的,职工持股会在诉讼中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要点提示】职工持股会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当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发生在职工持股会与其会员之间,若职工持股会拥有自己支配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中应认定职工持股会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民二初字第611号(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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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五终字第16号

摘要1:【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五终字第16号
【裁判要旨】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原告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东要求公司给付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本案上诉人云纺集团公司系1996年国企改制后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经昆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云纺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被上诉人系该持股会成员并持有加盖持股会钢印的持股证。云纺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经昆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但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虽然系依照批复成立、在工商登记中也登记为股东,但并不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故一审对于云纺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评判,并无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在原云纺改制过程中通过交纳股金及配股方式共计取得5472股及2007年云纺集团公司按照所持股份的12%分配股利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公司股东必须满足自身系合法民事主体、出资、登记于股东名册、持有出资证明、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等条件。而本案中云纺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虽然工商登记为股东,但持股会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持股会下属的职工虽然实际出资并持有相应份额股权,但并未登记成为公司的在册股东,二者的存在形式均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的是股东对于公司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其能够反映出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收益及责任承担均系建立在出资比例的基础之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系云纺职工,在当时国企改制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通过出资及配股的方式取得股份,云纺集团公司对此应当是清楚的,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通过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仅对2007年股利分配提出诉讼请求,虽然云纺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及其下属职工的持股情况依现行法律存在瑕疵,但考虑到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出资并取得了相应份额的股权,且公司已经对于分红情况作出了决议,云纺集团公司作为发放红利的义务承担方,在云纺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发放红利的责任,故对被上诉人主张由云纺集团公司支付2007年股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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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399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3998号
【裁判要旨】只有权利受损害的公司股东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股权已转入的股东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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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124、15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124、1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股东权益民事赔偿案件本质上属于损害股东利益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起诉前提条件】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证明投资损失的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多人。
【被告确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主要包括发起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包括:虚假陈述事实;投资人发生损害事实;虚假陈述与投资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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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摘要1: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关于隐瞒和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3、关于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利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以及原告的主体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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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摘要1: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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