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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解读】
(1)在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因缺乏“工作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是旅游活动,但是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的,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摘要2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摘要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问题1: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问题2: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摘要2:【注解1】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4)
【注解2】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以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行政审判安康第37号)。——参考案例:(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2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摘要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

摘要2

杨某故意伤害

摘要1:[第745号]杨某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裁判要旨】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加以确定。法定最高刑的确定不应计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考量,即不应根据实际可能判处的刑期确定法定最高刑。

摘要2

金牌辩护:故意伤害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故意伤害罪?2.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结果,对行为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7.哪些轻伤害案件可以刑事和解?8.如何区别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9.共同故意伤害是谁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0.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并导致伤害结果,但是被帮助者不知情,应当如何认定?11.刑法中还有哪些犯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2.故意伤害罪应当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摘要2

赵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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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摘要1:【裁判意旨】
①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其履行的职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受害人请求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伤害他人的雇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雇主单独承担。

摘要2

丁甲诉李××雇员受害赔偿案——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

摘要1:【裁判要旨】
①由于本次活动是雇主提议并组织且有招待合作单位业务人员性质,可视为与该单位发展有关,因此应认定为延续的单位工作安排而非一般的私下同事聚会。即使原告去购买烧烤没有得到雇主的明确指示,其购买活动依然与此次宵夜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有利于雇主,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雇佣活动范围。
②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纠纷的起因是电动车被意外触碰发动惊吓第三人,属于原告在购买烧烤即履行雇佣工作中未曾预料到且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随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的口角进而发生的厮打则属于可以避免的事件。原告在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升级时,从主观上已经违背或超出了雇主的指示(原告未提供自己极力避免冲突升级的证据),在客观行为人也不再有利于其受雇事务的完成,从主观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均已超出了雇佣事务的范围。故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并非因雇佣事务所致,雇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摘要2

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摘要1: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裁判意旨】原告明知自己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仍然为被告建房施工,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

福建省《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3月8日)

摘要2

杨××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摘要2:【案件焦点】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注解】从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12月28日 国法秘函[2004]373号)
【摘要】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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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摘要1:[第221号]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裁判摘要】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裁判要旨】
①事前并没有配备、配置枪支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②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③被告人对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次要事实先后作出不同供述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④在投案自首以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视为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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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摘要1:[第220号]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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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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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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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摘要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摘要2:无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刑复字第35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