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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摘要1:【提示】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摘要】本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单位拒不给付被保险职工应享受的保险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摘要2:【基本案情】
(1)原告陆某某原是被告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干部。被告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陆某某是被保险人之一。人身意外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金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原告陆某某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为此休病假88天。在此期间,被告为陆某某发了工资、劳保待遇(未发奖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按协议付给被告保险赔偿金704元。被告未将此款转交陆某某。
(3)陆某某要求被告返还被侵吞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并按银行1年期存款的利率计算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返还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的保险赔偿金并支付利息。
【简法】单位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归职工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解读】
(1)该答复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者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
(2)该答复明确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者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也应当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3)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或者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4)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注解】职工外出学习、开会的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问题提示】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职工在工作中因自己的过失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要点提示】
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属于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职工个人主观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故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即使系个人过失所致,也应对其作工伤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2005年3月23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2005年7月11日)

摘要2:【裁判要旨】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摘要1:[第348号]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时,其监护人也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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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

摘要1:[第278号]宋某某、陈某某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559号
【提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以不同于指控的罪名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人的人承担。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断。
【裁判要旨2】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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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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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故意伤害

摘要1:[第434号]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持刀追砍致使他人囚水逃避而溺水死亡的,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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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行为定性

摘要1: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行为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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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第389号]洪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不知被害人患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病发身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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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74号]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劫持并扣押他人后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达到超出赌债范围的钱物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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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摘要1:[第86号]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摘要】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1】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
【裁判要旨2】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要旨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的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4】一人犯数罪,但只对其中一罪自首的,自首从轻的效力及于自首之罪。
【裁判要旨5】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而实施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对于过限行为,其他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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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故意伤害

摘要1:[第225号]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基于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伤害、杀人故意而参与殴打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存在以上共同故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3】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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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故意伤害

摘要1:[第507号]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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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摘要1:[第296号]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裁判要旨1】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帮助投保人实施自伤行为,致投保人重伤的,同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以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亦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的,对本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规则】经被害人同意,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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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摘要1:[第635号]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裁判要旨】根据案件的起因、行为当时的条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考察,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依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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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故意伤害致死被判缓刑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激愤杀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事先无预谋,在情绪激愤的状况下临时起意犯罪,事后不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838号(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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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毕某某故意伤害案(自首)
【要点提示】行为人犯罪后经他人规劝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720号(2003年1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114号(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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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要点提示】图谋报复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欲行伤害,致使被害人跳楼而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3号(2005年3月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终字第255号(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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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故意伤害

摘要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刑初字第17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68号
【裁判要旨】并非出于正当医疗目的,故意切除他人正常身体器官,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特征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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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摘要1:[第114号]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所审案件涉及政治、外交、统战、宗教等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被告人又确实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仍过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规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事后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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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摘要1:[第410号]蔡某某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明知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其他虐待行为能够满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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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摘要1:[第1081号]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摘要2

赖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

摘要1:[第298号]赖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摘要2

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0号]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摘要2

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摘要1:[第683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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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在区分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而应结合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等主客观要件进行定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刑初字第31号(2006年2月24日)

摘要2

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第371号]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替代民事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有过错的被告人进行追偿。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