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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39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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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摘要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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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

摘要1: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年满14周岁即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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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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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摘要1:[第91号]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被抢劫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仅可能影响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教唆他人侵入自己的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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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142号]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裁判摘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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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案(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监督程序)
【提示】一审自诉人以一审调解时本人不在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规定,因而,刑事上也就没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在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作出的特别授权并不当然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有特别授权,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他不能代替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一审调解时程序上确实违法,理应进行再审。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刑初字第35号(因即时履行而未制作文书)
  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刑再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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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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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摘要1:[第913号]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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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

摘要1:【要点提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致重伤,被害人在医院治疗18天后死亡,首次鉴定为:死者损伤系重伤,死亡符合饿死。后又补充鉴定为: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颅内硬膜下血肿及脑出血几条致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住院,在治疗期间被害人家属未尽护理义务,被害人因饥饿而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2007年12月15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号(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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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故意伤害

摘要1: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武某某故意伤害上诉案
【案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髙刑终字第64号
【裁判规则】因涉嫌贩卖毐品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DNA比对后,被确认为一起 故意伤害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换押途中,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因犯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虽如实供述罪行,但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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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

摘要1:【要点提示】在互相斗殴案件中,强势一方的侵害行为不构成弱势一方正当辩护的理由。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用器械伤害强制的一方,致对方受伤并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一初字第15号(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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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伤害致人死亡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案

摘要1:【要点提示】当案内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存在足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包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2007年12月13日)
  复核: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刑三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2008年3月13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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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应理解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仅有故意杀人行为,而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被告人,不应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以绑架罪判处死刑;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以绑架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绑架人未死亡,但遭受严重伤害的,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68号(2005年9月7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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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某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摘要1:【要点提示】采用抢婚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应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其结婚,暴力手段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非法拘禁妇女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以强奸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93号(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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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不构成盗窃罪。为排除妨碍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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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和意志因素,对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认定,不能简单以结果定罪。
【裁判要旨2】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的,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中,既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又没有明确犯意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可不适于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刑初字第8号(2005年4月7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164号(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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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58号]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是暴力取证的一种表现形式。暴力取证致人轻伤的,仍应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不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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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