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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认定——方某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资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1:【要旨】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昌台公司与方辉等三人签订《转让合同》时,虽然正值案涉土地使用权处于被法院查封期间,但是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不能转让,只是合同标的物因受到限制而依法不能在查封期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裁判意见】 《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期间标的物禁止转让的规定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查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只是因合同标的物受到限制而依法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对于转让协议效力本身不构成影响。
【案例】方辉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资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解读】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法院查封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不能转让,只是合同标的物受限制不能在查封期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而,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 法函〔1995〕33号)

摘要2

劳动合同效力

摘要1:劳动合同效力

摘要2:【注解】对于劳动者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现行《劳动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没有规定权利行使期限,不能准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1.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摘要1:【裁判要旨】法院就保证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无新的法律事实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再就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95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8号

摘要1:——主合同效力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由于龙岭公司知晓供销公司将供销大厦地下一层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经二路支行的事实,所以收购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的合同。担保合同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依照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明知房地产存在抵押仍受让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明知标的物存在抵押事实而受让,转让合同不存在欺诈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合同。在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担保人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摘要2

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义务人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负债务偿还责任,有悖诚信,法院不应支持

摘要1:【要旨】义务人不能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司法裁判在面对合同效力认定与禁止反言及诚信原则相悖时,应合理处置合同效力,以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禁止反言暨诚信原则与合同效力处置之考量》
【解读】合同虽违法,但并无证据显示侵害第三方利益情况下,民法之诚信原则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禁反言规则,将成为认定合同有效的最大理由。

摘要2

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21-27)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摘要1:21、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
22、无权代理与自己代理的认定
23、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效力
24、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规则
25、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26、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
27、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摘要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摘要2】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富昌实业公司在涉案承包土地上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其返还承包金与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

村集体擅自将荒山发包给村外人的,合同效力待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法定程序的,合同应认定有效

摘要1:【要旨1】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2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

摘要1:【要旨】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展开评判。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前述法律中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其合同行为在接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当受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应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非以《担保法》法定形式设定担保责任,约定有效——以《担保法》规定方式之外的形式设定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可认定合同效力并按其约定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摘要1:【要旨】以《担保法》规定方式之外的形式设定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可认定当事人所签合同效力并按其约定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情况下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人抗辩权、追偿权的规则。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9号《以担保法规定方式之外的形式设定的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昆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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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据此否定嗣后以该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时权利外观无瑕疵事实

摘要1:【要旨】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嗣后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9号《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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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可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摘要1:【要旨】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预售期房设定〈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38号

摘要1:——预售期房设定《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应为合法有效——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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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重大瑕疵仍担保的,不能免责——担保人未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在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摘要1:【要旨】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案例】《汕头日报社与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汕头日报新闻器材总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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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意见】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的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银行内部规定均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摘要2

违反向关系人贷款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系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均系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9号《海南××银行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

摘要1:【裁判要旨】期房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预售合同终止受影响——债务人以预售房地产抵押并办理登记,预售人向债权人出具产权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嗣后债务人与预售人私下终止房屋预售合同而受影响。
【调解书、判决书字号】一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一审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2号

摘要1:——贷款人是否对担保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2号
【裁判要旨】银行对放贷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否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放贷情形及贷后是否尽职等问题,对于贷款人而言,性质上属内部风险控制,即使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其后果应为银行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担保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号

摘要1:——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银行违反风险控制条款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银行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风险控制条款,对借款保证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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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锦城支行诉咸普公司返还借款及十二桥营业部出具监管书后出质物流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摘要1:【裁判要旨】证券公司未履行证券监管义务应负补充赔偿责任——交易所记账式国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承诺监督义务的证券公司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出质物流失,应对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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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3号

摘要1:——地方性法规不应作为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3号
【裁判要旨】《担保法》前以在建工程抵押未办登记仍有效——《担保法》施行前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协议,当事人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公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

担保法实施前以在建工程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仍有效

摘要1:【要旨】《担保法》施行前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协议,当事人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公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3号《地方性法规不应作为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依据——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开封××商场、开封××采购供应站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