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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亚民三初字第30号;(2015)琼民三终字第4号

摘要1:——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的股权变更可以适用事实股东权利说,即只要事实上行使着股东权利,即使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拥有股权,甚至可以请求公司为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案号】一审:(2014)三亚民三初字第30号;二审:(2015)琼民三终字第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4号
【提示】当事人使用双方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出地方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二审期间仍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等地,联合开发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时,出地方不享有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本案二审期间,出地方仍未与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联合开发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和分担损失。本案损失主要体现为投资款的利息,提供土地的一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对方全部投资款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损失的70%;对方未对合同认真审查,应自行承担所支出的交易管理费,并承担投资利息损失部分30%。

摘要2:【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8、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胡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384号]胡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实际并未参与经营,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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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

摘要1:【裁判要旨】信托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失效】第7条规定,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所签委托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摘要2

江阴龙灯化工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无锡支行担保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公司可为与其股东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单位债务担保——目前我国法律尚无规定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有一定投资公司的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锡民二初字第19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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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摘要1:(委托理财)
【裁判要旨】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应自担风险——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并授予他人股票买卖操作权的,因股票价格暴跌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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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1:——订立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转让方将一地数卖,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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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要1:【要旨】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还是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均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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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来源:《全面把握当事人商事安排的目的,准确界定质权未设立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韦大,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3)】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要旨】委托借款合同保证人抗辩其保证行为系当事人之间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有债权已确定通过商事安排实际履行得到满足前提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要旨】股票质押未办登记,导致质权未依法设立,质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合同有效,质押人仍应按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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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申请解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申请解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5日 法函[1995]90号)
【要旨】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0]民二他字第11号 2010年6月25日)
【摘要】
  我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
  根据《纪要》关于“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及精神,你院请示案件所涉不良债权受让人应先行向债务人提起债权债务追索之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债务人或担保人已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方可对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摘要2:【要旨】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能否以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不一致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摘要1:【要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注册资本无论是发行资本也好,实收资本也好,均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至于实际投资,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最终投入的资金总额。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往往并非认缴的资本这一块,可能还会多投。对于多投的部分,企业可以作为向股东的负债而存在,因此,企业实际投资总是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丁公司认为应以实际投资额为由计算注册资本,混淆了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区别,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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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法[1995]209号 1996年9月28日)
【摘要】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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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1日 法(经)函〔1991〕46号)
【摘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在未让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扣划其银行存款没有执行依据,应予纠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南京信托投资公司与江淮公司串通骗取亚泰公司的财物或明知江淮公司用以归还其贷款的117370美元系采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不宜追加该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江淮公司与亚泰公司之间的诉讼。
【要旨】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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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执行完毕的债权多次转让后如何执行——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评析

摘要1:部分执行完毕的债权多次转让后如何执行——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评析
【裁判要旨】不动产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时,不动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此后承受人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执行法院不应要求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予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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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号
【提示】拟以增资扩股方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拟以增资扩股方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确定投资投资数额及股权份额,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摘要2:【解读】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持股90%的大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并实际投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投资人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虽与控股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但是该协议未召开股东会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投资人并不能取得股东身份。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4号
【提示】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的出资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出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人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7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号

摘要1:——隐名投资人的股权确认
【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77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号
【裁判要旨】虽无书面约定,但根据全案证据可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的口头约定,并已实际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可以作出直接确认“隐名股东”权利。

摘要2:【问题提示】如何审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
【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的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可以作出判决直接确认隐名股东权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77号(2011年1月14日);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号(2011年12月19日)

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与××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摘要1: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摘要2

A公司与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49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投资的性质和目的有争议,且投资方要求返还投资款时,可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当出资对象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时,假设系争款项为出资款的情况下,因出资对象无独立法人资格,欲出资成为其股东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应予以返还;假设系争款项为投资款的情况下,投资方虽投资于该分支机构,但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投资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或享受投资人应有的权利,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

摘要2

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并不影响股权投资协议的效力——以资金注入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约定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承诺等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

摘要1:【要旨】以资金注入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约定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承诺等内容,系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的法律规制——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为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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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摘要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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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与投资行为应如何界定

摘要1:【要点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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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与恶意转移资产之辨析

摘要1:【摘要】《公司法》允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同时,基于公司法人财产责任原则,法律禁止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费债务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与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费债务具有本质区别,本文对此加以辨析,以便准确识别两种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