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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当事人按照省政府批复文件授权规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认定为有效

摘要1:【要旨】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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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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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办理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摘要1:【要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抵押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贷款人通过相关刑事追偿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做相应扣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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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摘要1:【要旨】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号《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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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摘要1:【要旨】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确定优先债权的具体数额的追赃程序中,应敦促抵押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的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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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亦构成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阻却事由

摘要1:【要旨】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同样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案例】江苏南京中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徐××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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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套建筑及设备和改扩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效力——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标的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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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摘要1:【要旨】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
【案例】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47号《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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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所欠贷款应为共担——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债务,不应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

摘要1:【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亦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案例】《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贷款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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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据此否定嗣后以该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时权利外观无瑕疵事实

摘要1:【要旨】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嗣后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9号《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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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摘要1:【要旨】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陕西高院再审《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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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划拨土地抵押并登记但未审批的抵押权有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并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摘要1:【要旨】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案例索】河南平顶山中院再审《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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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经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抵押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借款担保时,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无需重复评估

摘要1:【要旨】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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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以名下房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有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无需法人另行授权,该抵押设定行为应为有效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法院应认定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8号《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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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安装的电梯应视为抵押房产从物一并用于清偿——抵押设定时,电梯虽未安装,但抵押人无证据证明该电梯所有权属于另一个主体,故电梯应视为抵押不动产从物

摘要1:【要旨】抵押设定时,电梯虽未安装,但抵押人无证据证明该电梯所有权属于另外一个主体,故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视为抵押物组成部分之一,即抵押不动产的从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3号《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当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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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价值与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经翻建的抵押物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能否对抗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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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可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摘要1:【要旨】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预售期房设定〈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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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建成后未办理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

摘要1:【要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2年10月26日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保证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不导致抵押无效——当事人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并不因先从后主无效

摘要1:【要旨】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56号

摘要2

公司借款不因其法人名称、性质及股东变更而免责——公司在股权全部转让后更名并办理抵押借款,嗣后不应因该公司股权转让及更名无效而否定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

摘要1:【要旨】公司在股权全部转让后办理更名并以更名后的公司名义及财产抵押借款,嗣后不因该公司股权转让及更名无效而否定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亦不得以借款人与更名后的公司主体名称、股东、企业性质不同而主张免责。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13号《抵押权人对有效抵押下的相关财产依法享有追及权》

摘要2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代为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在法律及当事人无禁止规定或约定情形下,应认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申办土地抵押登记

摘要1:【要旨】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2010年6月23日〔2010〕民二他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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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抵押担保书,可成立抵押合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关于第三人单方出具书面形式的担保可成立保证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抵押合同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虽系针对保证合同,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抵押合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

摘要2

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视为担保意思表示——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又以抵押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支持

摘要1:【要旨】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抵押人以抵押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青海××用品厂、西宁××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号

摘要1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号
【裁判要旨】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视为担保意思表示——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又以抵押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抵押人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明确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解读2】抵押人不能仅以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免责——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章盖章且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明确的,抵押人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法律文书生效,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法律文书关于抵押人与第三人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权属确认,不能对抗已依物权公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摘要1:【要旨1】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关于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权属的确认,不能对抗已依物权公示的权属状况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要旨2】房产权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已登记善意抵押权人——第三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不动产内部约定的产权归属,不能对抗已依据物权公示权属状况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要旨3】抵押房改扩建,债权人仍可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根据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之基本原理,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的分割、让与或者部分清偿,对抵押权的行使均不发生影响,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经翻建的抵押物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能否对抗经登记的抵押权》

摘要2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又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应视为主张了抵押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增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24号《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摘要2

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未办按揭车辆抵押登记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未办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保险人可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1:【要旨】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但作为被保险人和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使保险标的潜在危险程度增加,并造成贷款人不享有抵押权,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险人可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山西太原中院(2005)并民终字第892号

摘要2

农行西安市钟楼支行诉债务人陕西省医保公司偿还的借款虽既高于其抵押担保的数额又高于保证人陕西省外贸公司保证的数额仍应连带偿还尚欠借款案

摘要1:【裁判要旨】按份抵押和保证担保情形已清偿额应按比例减除——在按份共同担保性质下,债权人只能按份向相应的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已为清偿行为,但尚未全部清偿情形下,按份担保人的担保数额应按比例相应减除。

摘要2

××崇明县支行诉林×等购房借款抵押未取得房产证应由保证人承担清偿欠款连带责任案

摘要1:【裁判要旨】保证人应在抵押房屋不足清偿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抵押人虽未取得房产证并未依约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但在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原则,开发商仅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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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超市有限公司与长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问题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如确定无基础合同应不生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基础合同并不存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发生,则基于最高额抵押存在的从属性要求,仍认定最高额抵押不生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