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抵押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1号

摘要1:——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存时的适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1号
【提示】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原则。
【裁判要旨】企业改制过程中,借款虽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期限内,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承担的借款。参与改制活动的保证人以债权人放弃物保、转移优质资产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5号

摘要1:案(抵押物未经登记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5号
【要旨】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保证人据此要求在抵押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判断思路】根据本案保证合同记载的保证事项,保证人提供保证均没有以抵押担保成立为前提。而抵押物的登记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抵押物没有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受损失的应当是权利人,是否设立抵押权这也是权利人选择的结果。这与保证人无关。《担保法》规定,只有抵押物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保证人才能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作扩大解释。因此,抵押权既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权利人放弃的事实……免除保证人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意见】国务院内部通知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内部批复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依该文件转让不良金融债权并不导致权利转让无效。

摘要2

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协议应为有效——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变更后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起算时间

摘要1:【要旨】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变更后的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以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摘要2

推荐|矿业权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矿业权?2.什么是矿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理念?3.什么是矿业权出让合同?4.什么是矿业权转让合同?5.什么是矿业权抵押合同?6.什么是越界勘探开采法律责任?7.什么是矿业公益诉讼?8.什么是矿业司法建议和移送处理?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以及征收对象的答复》
(1997年3月7日,(1996]行他字第 1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案件中如何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征收对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1.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应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以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原矿为计征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1号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价值大于贷款金额,但其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据此解除最高额抵押合同

摘要2

逾期利息被作为违约责任约定时,不属于法定孳息——当事人将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明确为主债权及利息,而将逾期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约定的,则逾期利息不属担保范围

摘要1:【要旨】逾期利息性质应依当事人约定情况而定。如当事人将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明确为主债权及利息,而将逾期利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进行约定,则不应将逾期利息纳入担保物权担保范围。
【案例】《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担保债权范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因物权法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发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参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理解当时法律及把握处理纠纷的标准,特别在如何判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化及确定化事由方面。
【裁判意见】《物权法》第206条第3款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规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视为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40号
【解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特定化后,最高额抵押权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达到约定的决算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主合同债权予以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其所担保的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债权的变化、消灭、转让而发生变化、消灭、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并非绝对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特定后方可虽同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法条链接】
1.《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3.《物权法》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提示】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1】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的,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解读2】为防止原抵押权人单独申请注销抵押权,债权受让人应当积极要求原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担保物权行为不能对抗合法的债权行为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三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已明知抵押物由他人使用的,因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而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展了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类型不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物权。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如果创设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或者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并不涉及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只有在抵押合同或者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才涉及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判断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摘要2

抵押权善意取得

摘要1:抵押权善意取得

摘要2:【注解1】目前通说认定善意取得是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注解2】担保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债权人没有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因抵押人、质押人没有处分权而无效——(1)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并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本身不需要担保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故担保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关于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房屋来抵顶借款的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

摘要1:【要旨】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用抵押贷款的房屋抵顶借款,贷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该约定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借款协议》的上述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的“流押条款”。首先,《借款协议》上述条款并非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所称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并不能直接按上述约定取得《借款协议》约定的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只能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履行《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就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的角度看,借款人更具主动性。借款人如果认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损害了其利益,其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借款协议》上述关于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房屋来抵顶借款的

摘要2

债权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

摘要1:【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债权人是否善意,也是公司担保主体责任认定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会担保决议》是否存在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无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伪。因此,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主观上构成善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摘要1:【要旨】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抵押担保权利在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的表述规则

摘要1:【要旨】抵押担保权利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方式:(债权人)对(编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该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抵押物未经登记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

摘要1:【要旨】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据此要求在抵押权人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抵押权不成立也就不存在债权人放弃抵押权问题——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据此要求在抵押权人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九江化工厂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摘要2

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当事人按照省政府批复文件授权规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认定为有效

摘要1:【要旨】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

摘要2

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摘要1:【要旨】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陕西高院再审《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要2

以国有划拨土地抵押并登记但未审批的抵押权有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并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摘要1:【要旨】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案例索】河南平顶山中院再审《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摘要2

抵押未经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抵押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借款担保时,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无需重复评估

摘要1:【要旨】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

摘要2

法人分支机构以名下房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有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无需法人另行授权,该抵押设定行为应为有效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法院应认定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8号《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

摘要2

事后安装的电梯应视为抵押房产从物一并用于清偿——抵押设定时,电梯虽未安装,但抵押人无证据证明该电梯所有权属于另一个主体,故电梯应视为抵押不动产从物

摘要1:【要旨】抵押设定时,电梯虽未安装,但抵押人无证据证明该电梯所有权属于另外一个主体,故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视为抵押物组成部分之一,即抵押不动产的从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3号《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当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

摘要2

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摘要1:【要旨】对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将若干案件合并审理的,原则上应经合并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合并审理。但鉴于上诉人并未主张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且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2号《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武汉黄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城支行、武汉黄鹤大洲商城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商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摘要2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2

保证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

摘要1:1.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承诺担保,属保险性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相关保证保险协议、合同中,保险人并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保险性质。
2.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应据实认定合同性质——《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3.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借款人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人提供担保行为——保证保险虽系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但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故实质上构成借款保证合同。
5.保证保险性质属财产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调整——虽然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但仍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6.银行职员挪用资金,属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责任范围——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在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
7.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未办按揭车辆抵押登记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未办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保险人可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
8.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处理——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9.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的赔偿义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1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作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后果承担——债权人明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接受其保证担保,由此造成保证无效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1.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迳向保险人索赔——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亦可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不得以先向债务人追偿为由拒赔。

摘要2

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约定承担的借款债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物保优先原则抗辩

摘要1:【要旨】企业改制过程中,借款虽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期限内,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有其特殊目的,其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承担的该借款。参与该改制活动的保证人以债权人放弃物保、转移优质资产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1号《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存时的适用》

摘要2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不成立恶意骗保

摘要1:【要旨】主债务人与担保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债务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3号《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当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厦门金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摘要1:(抵押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为股东提供的抵押担保书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抵押担保系公司的法人行为,即使无证据证明该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合同亦应认定有效。
【裁判规则】已办抵押登记房屋与占用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在设定抵押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认定享有抵押权。
【调解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提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提字第8号
【裁判要旨】开证协议适用法律变更对保证责任无实质影响不构成主合同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履行开证协议时在信用证上适用UCP500,担保人以债务人开证申请上选择适用的是UCP400,据此认为构成主合同变更,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抵押未登记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由担保双方共担——抵押合同成立后未办理登记,依当时规定导致抵押不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其法律后果应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摘要2

黑龙江龙联商贸中心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哈尔滨万通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摘要1:黑龙江龙联商贸中心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哈尔滨万通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以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裁判摘要】
一、担保人以其房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的抵押合同与债务人留存的合同副本内容一致,合同中确认的债权金额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中所记载权利价值一致,担保人要求对争议的差额部分抵押认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债权,担保人对此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但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已将该债权计入借款期限内最高额的贷款总额之中,且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一致同意将上述还款期限延至最高额抵押期限内,因此,该债权债务应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