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摘要2

存单质押权人未向存单开具行进行核押,并无过错——法律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摘要1:【要旨】核押的意义在于使存单的真实性得到存单开具机构的再确认,从而使存单成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但法律尚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银行蠡县工行与石家庄市××银行维明街支行、石家庄市××实业开发公司质押存单贷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

存单标明“不得质押”,仍接受的,不享有质押权——存单及定期存款证实书注明不得抵押或质押内容的,接受该委托贷款存单的贷款人因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质押权

摘要1:【要旨】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及定期存款证实书明确注明不得抵押或质押内容的,接受该委托贷款存单的贷款人因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质押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3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运输总公司、北京××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再字第10号

摘要1:【要点提示】驾驶员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找经营汽车维修部的一方维修,维修方依据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独立完成并交付成果,由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双方系承揽关系。在此过程中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双方过失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裁判意见】因本案申请再审人未审查车辆维修点的维修资质,且维修前超载驾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原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9月28日)
  一审再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2007年12月6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1:【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省检测中心站作出的质检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经审查,因检验方法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122号 2012年9月4日)
【摘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对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故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摘要2:【要旨】抗诉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摘要1:【摘要】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虽然早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即已确立,但当下仍有不少人将其误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确认、形成或给付之诉。鉴于此,有必要追溯其设置目的与功能定位,重申其审理范围与判决要旨,厘清其与一般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区别。

摘要2

案外人××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就深圳××行与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仅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没有将某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只是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该财产从中受偿。不能因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了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认定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从而根据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摘要2

四川(西藏)××××医院、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显失公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调解书只有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时,才可以再审。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的理由。
【要旨】不能用公平原则衡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平原则不是用来衡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撤销的原则。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该条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不服民事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作出是否再审裁定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于再审中判断是否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依据。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28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1:【提示】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摘要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指的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以上6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传票以通知当事人出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公告送达了传票,就意味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查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查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9年10月19日 [2009]民他字第5号)
【摘要】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原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驳回申请再审裁定提起抗诉”的认识正确。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既不是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查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无论是否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同的事由又提出抗诉的,只要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原审诉讼请求之内。黄桃华在再审中提出返还股权的请求与其在原审中确认的要求李绍彬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符;李绍彬在再审中提出黄桃华应返还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主张已经超出了原审反诉诉讼请求,且其未申请再审,对黄桃华和李绍彬超出本案再审审理范围的请求不予审理,当事人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

摘要2

人民法院经再审驳回对一审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已经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显然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该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你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不是以该解释第24条为依据,应以该解释第40条为依据。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8号
【裁判要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审查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在相关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擅自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致使案外人的股权利益受损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进行赔偿。

摘要2

韩××诉陕西省××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3月14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5月26日)
  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申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11月5日)
  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11月17日)

摘要2

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摘要1:【要旨】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甚至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合同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时,如何适用减损规则——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摘要2

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案(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监督程序)
【提示】一审自诉人以一审调解时本人不在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规定,因而,刑事上也就没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在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作出的特别授权并不当然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有特别授权,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他不能代替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一审调解时程序上确实违法,理应进行再审。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刑初字第35号(因即时履行而未制作文书)
  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刑再初字第1号

摘要2

分公司使用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的责任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72号
【裁判要旨】
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当事人因借贷纠纷被诉至原审法院,原审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虽然当事人向再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终结之前形成,且与原审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但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具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力,且部分证据已被原审法院审查认定过,均不属于新的证据。故再审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摘要2:【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围绕这一请求,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完结,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理。虽然天威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必然涉及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天威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由于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且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上涉及了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判决在认定京联发公司和天威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刘鸿彬关于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年4月23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年7月22日);申请再审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2014年12月22日)

摘要2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系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费用负担请求的,法院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及如何变更。
【案例索引】《对于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请求如何处理》
【解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文书裁判主文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有异议,是否可以上诉,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亦基本不存在争议。

摘要2

约定“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应视为排他性管辖——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一方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无合同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对方“可”向某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可推断双方当事人具有选择该国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和特定意图,且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还可向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没有合同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71号《徐××与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5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仅为对该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摘要2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版)

摘要1:【目录】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0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1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1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1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16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18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19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20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1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