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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05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抽逃出资,在私法责任上,抽逃出资股东要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挪用公司资金是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违反,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④股东抽逃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在出资抽逃期间不能享有其抽逃出资部分的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裁判摘要】监事会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前规定,在公司股东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为了规范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规定前述股东必须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应先行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在可为峰抽逃出资,涉嫌损害玉百大权益,公司股东请求玉百大监事会行使诉讼权利的,玉百大监事会即有权起诉请求可为峰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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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可为锋公司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

摘要1:【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抽逃出资,在私法责任上,抽逃出资股东要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挪用公司资金是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违反,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④股东抽逃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在出资抽逃期间不能享有其抽逃出资部分的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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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1:【内容提要】 我国法院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面临诸多司法难题。在处理实体性争议时,法院应当准确把握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注意理清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事实情况。在处理程序性争议时,法院应当逐步统一对公司诉讼代表人选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刑事案件交叉等问题的理解。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当认识到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在实践中的局限性,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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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文显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皖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如果该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对公司也有利,没有损坏过失利益的,该关联交易不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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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02民终1240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02民终1240号
【裁判摘要】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不适用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故判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一般侵权理论予以分析:一、违法行为,即线路架设过程中国网吉林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如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线路架设是否合法、合规等;二、妨碍或损害事实,即线路是否危及周围相邻住户的安全或对相邻房屋造成了损害;三、妨碍或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线路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国网吉林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架设涉案线路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方淑琴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事实及侵害事实与涉案线路的架设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国网吉林公司作为架设和管理涉案线路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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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摘要1: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 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批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目录】请问《规定》的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是什么?我国企业破产法出现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概念,请您谈谈这两个方面和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有何关联和作用。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请问《规定》对此是如何考虑的?我国合同法和破产法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请问这两个撤销权在债务人破产后是如何衔接适用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制度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对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考虑是什么?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请您谈谈取回权的行使问题。请问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请问《规定》对代偿性取回权是如何考虑的?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对于这类合同的处理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处理是否不同?与破产法是如何衔接的?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请您谈谈该项权利应当如何行使?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抵销权,但又与民法抵销权有所不同,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辖上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有什么关系?具体到个案中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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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摘要1:[第407号]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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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摘要1:【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东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2.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该类纠纷包括了与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

摘要2:无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摘要1:【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2.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摘要1:【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1.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摘要1:【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1.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2.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摘要1:【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1.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摘要1:【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1.追收抽逃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抽逃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摘要1:【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1.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摘要1:【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申报债权人进行认定的程序。2.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到期或者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摘要2:无

取回权纠纷

摘要1:【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1.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权利。2.取回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该财产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此财产予以取回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破产抵销权纠纷

摘要1:【281、破产抵销权纠纷】1.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届至清偿期,均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2.破产抵消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别除权纠纷

摘要1:【282、别除权纠纷】1.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2.别除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别除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破产撤销权纠纷

摘要1:【283、破产撤销权纠纷】1.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的权利。2.破产撤销权纠纷,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段时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摘要1:【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地铁公司未尽合理安排和管理免票乘客安全通过闸机的,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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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强诉王玉银、白牧等健康权纠纷案——饲养动物惊吓间接致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1:【裁判要点】
  1.饲养动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第三人因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因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尽管饲养动物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距离饲养动物的惊吓较为遥远,但因为符合社会常理而具有相当性,应当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受到饲养动物惊吓后避让而致人损害的间接侵权中,除了饲养动物的惊吓,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50号(2013年12月5日)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04号(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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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判决股东个人债务转移公司承担无效

摘要1:——宁德中院判决股东个人债务转移公司承担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将股东个人债务转移给公司承担,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获得经营利益,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将使公司资产大为减损,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债权人明知债务转移行为不合理,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不属于《合同法》第50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应认定债务转移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该越权代表行为依法有效;如果相对人非善意的,该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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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摘要1:【裁判摘要】
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摘要2:【解读】食宿在单位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因个人恩怨,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被杀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单位浴室被杀害并非用人单位所能预见,或者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可避免,因此,若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则无端提高了用人单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据此,陈某某在浴室洗澡被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规定的情形。
【注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确定的,重点考察工作原因。

越权处分公司重大资产的关联交易,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及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签约,越权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给关联公司的行为应无效

摘要1:【实务要点】行为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及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给关联公司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上诉人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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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越权处置公司资产,关联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应返还股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一切重大事宜,本案纠纷涉及转让价值3865万元的公司股权,当事人以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及公司总经理职务身份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给其关联公司,当事人行为属于越权处置公司资产,关联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有义务向公司返还股权。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66号
【解读】当事人以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及公司总经理职务身份,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越权处置公司资产。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1-235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3号

摘要1:——破产诉讼中税收债权司法确权的程序选择
【裁判要点】纳税主体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尚欠税款,但未出具征收决定书,直接依照相关规定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管理人不予确认。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税收债权。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3号(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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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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