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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海事行政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海事行政案件”之规定,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摘要2:【解析】(1)海关行政案件不属于海事行政案件,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裁判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本案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安徽省发改委,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裁判摘要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对移送管辖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而本案尚未被受理,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并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请求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参照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解读】(1)黄某与杨某某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某将其代持的公司中的15%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该协议并未约定管辖法院。(2)因杨某某未如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申银特钢公司以其为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由向其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笔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摘要2:【注解1】财产租赁合同包括:111.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注解2】融资租赁合同包括: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笔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2

【笔记】约定应提交起诉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起诉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具有法律依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摘要2:【注解1】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
【注解2】《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以约定为管辖法院。
【注解3】“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和"向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区别?——(1)约定”向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是明确的,在起诉时管辖法院是确定的;(2)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当原告为自然人且存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时,可能同时存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告方所在地是指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不明确;当原告方是公司且存在公司主要经营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原告方所在地是指公司主要营业地的公司住所还是公司登记地、其他营业地不明确。从而导致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不明确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注解4】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转让时可以由债权受让人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34号《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广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1)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属管辖除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原协议管辖抗辩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对抗代位权诉讼,但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摘要2

【笔记】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0.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仓储、陆路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管辖

摘要2

最高法院司惩复:不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管辖权异议予以司法罚款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诉讼参与人等妨害民事诉讼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且该条规定系完全列举的封闭条款,无“兜底条款”的规定,这表明法律对可适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系采限制性规定,无法外自由裁量的余地。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公法制裁行为,需要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对林亚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径直依据诚实信用条款予以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案号】一审:(2019)赣民初54号之一;二审:(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1号
【裁判观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摘要】合同双方能否约定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合同双方不能约定排除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北京萨利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北京萨利公司明确以中达信龙公司、赵某某为被告起诉,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合同的甲方为北京萨利公司,乙方为中达信龙公司,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如下:“双方保证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友好协商形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中达信龙公司、赵某某上诉主张北京萨利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起诉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立案时未审查立案行为的合规性,为管辖权异议埋下问题隐患的问题。

【笔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

摘要1: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还是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包括协议管辖约定)?
解读:(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案件性质仍然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只是当事人选择违约方承担侵权债责任的方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而非单纯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2)如管辖协议并未排除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之适用,合同当事人即使选择侵权之诉仍应依据合同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

【笔记】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能否合并审理?

摘要1:解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不同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不同法院应当分别审理而不能合并审理。
【解析】当事人依双方合同约定的“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条款,基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相反诉讼请求,各自所在地法院已分别先后立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后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立案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后诉构成先诉案件的反诉:A.本诉和反诉两案依法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裁判;B.反诉应当移送至本诉管辖法院合并审理。——认为在后诉构成先诉案件的反诉的情况下,反诉应当移送至本诉管辖法院合并审理。
【注释1】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60号
【注释2】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向两地法院分别起诉,相关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45号

摘要2:【问题】当事人基于合同纠纷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合同给付之诉和合同撤销之诉,后立案法院能否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
【注解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与后立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不适用于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情形。(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适用于“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不适用于当事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起诉的情形。(3)因此,当事人基于合同纠纷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合同给付之诉和合同撤销之诉,两地法院应当分别审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后立案法院不能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
【注解2】(1)共同管辖之“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最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2)如果最先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则由最先立案的有管辖权法院管辖——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518号《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宏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不再适用,“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规定不再适用。

【笔记】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合并起诉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读: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在经过初步审查即可认定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情形下,不应依据该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的总额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分别计算诉讼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2

【笔记】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公司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分公司合同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协议管辖,应认为总公司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
【注释】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条规定“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摘要2:【注解】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约定分公司所在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地点的,因与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根据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可知,长城公司针对的是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便是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要合并审理本案,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故原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苏民辖终70号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长城公司将案涉十五份借款合同一并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的借款人虽均为翔盟公司,但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及其担保的借款数额不尽相同;故虽然案涉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但所诉十五份合同构成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应当分案起诉。即使作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翔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上诉理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将上述十五份合同并案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3民初535号
【摘要2】被告翔盟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翔盟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了十五份借款合同,各合同对应的担保人不是唯一、固定的,担保人也不尽相同,所以上述十五份借款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国资公司虽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但其也仅对其中三笔借款提供担保。另外,翔盟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也只是针对其中一笔借款。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形,如合并审理,应征得当事人同意。现翔盟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故应当分别立案,并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涉案十五份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不尽相同,但债权人及主债务人均为长城公司及翔盟公司,现长城公司将涉及上述合同的借款担保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本案长城公司起诉标的已超过1亿元,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该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翔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笔记】能否依据未成立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确定仲裁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之法律规定,合同未成立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确定管仲裁管辖

摘要2

【笔记】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侵权结果地公司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均具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1:——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裁判要旨】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不能否定法院对反垄断纠纷具有管辖权——对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和处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并未明确规定仲裁的方式。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说包含有不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因素,且一方当事人已经寻求司法解决其纠纷的,人民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汇力公司提起的是垄断民事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虽然壳牌公司和汇力公司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本案争议不再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垄断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垄断纠纷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笔记】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重审一审阶段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2:【注解】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笔记】反诉是否受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以及仲裁限制?

摘要1:问题1:反诉是否地域管辖限制?——(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2)除专属管辖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应当合并审理,不受地域管辖限制。
问题2:反诉是否受协议管辖限制?——根据协议管辖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否则裁定反诉不予受理。
问题3:反诉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2)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不得提起反诉,如果提起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问题4:反诉是否受级别管辖限制?——反诉不受级别管辖限制:(1)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反诉属于牵连管辖);(2)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各诉讼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
问题5:反诉是否受仲裁限制?——仲裁案件不得提起反诉,不能合并审理。

摘要2:【注解1】反诉的只受专属管辖的限制,没有级别管辖的限制。
【注解2】反诉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本诉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也不影响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82号《安徽圣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安徽新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关于宁德市基层法院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

摘要1:【摘要】
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为: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
二、福鼎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柘荣县;
三、集中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四、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原文。

摘要2

【笔记】保理纠纷涉及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多重法律关系能否按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保理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关系以及债权转为关系构成完整的保理融资交易业务,形成一种新型融资法律关系,应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

摘要2:【注解】凡是基础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的,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按照基础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保理商为收回保理融资款依据保理合同、基础浩特起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应当依据基础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