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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摘要】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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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370号]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裁判规则】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意图索取财物,但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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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450号]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摘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仍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遇到这类案件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裁判要旨】各行为人在同时侵害被害人时,缺乏共同犯意联络,虽然相信会避免结果发生,但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构成共同(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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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许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5号]宋某某、许某某故意杀人案——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①主观故意不十分明确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案件,应根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主观恶性大小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虽然也属于严重的案件,但同那些因劫财、奸情等杀人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案件的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
③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裁判要旨1】在杀人案件中,犯罪意图不明确的, 不得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
【裁判要旨2】对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案件,量刑时应当考虑案件的起因、被害人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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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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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摘要1: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第42号】——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提示】
①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②杀人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属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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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刑复字第35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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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440号]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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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34号]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持刀追砍致使他人囚水逃避而溺水死亡的,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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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89号]洪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不知被害人患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病发身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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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高检刑函[1981]第137号)
【摘要】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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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

摘要1:【摘要】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之一,轮奸是否成立直接涉及被告人重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其中,关于“轮奸”加重情节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是否均要求达到既遂、轮奸是否以共同犯罪为前提、是否存在片面轮奸等三大问题。从客观主义、主观违法性、犯罪的本质以及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公共政策出发,初步回答了这三大问题,认为“轮奸”并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均要求均达到既遂、存在片面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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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施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摘要1:张某某、施某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强奸的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处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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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228号]曹某某强奸案——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摘要】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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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摘要1:【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溺水死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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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强奸案

摘要1:【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30号
【提示】因被害人坠楼身亡,其坠楼原因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是抗拒被强奸坠楼,也可能是被强奸后精神失常坠楼,还可能是醉酒后行为失控等其他因素坠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强奸行为与坠楼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强奸行为造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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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认定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受醉酒影响时,不仅要查实被害人是否醉酒,更要查实被害人同意性交时是否醉酒。只有在性交时被害人即醉酒的,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5月8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号(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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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强奸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妇女在约定的性交易前因约定的条件改变而表示不同意,但没有明显反抗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要点提示】
①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事前同意或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只要行为人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过错,不宜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10号(2007年2月13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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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陈××、刘××、张××非法拘禁案

摘要1:【提示】为了索取被害人曾口头承诺的补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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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邓某某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435号]胡某某、邓某某非法拘禁案——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行为构成何罪
【裁判要旨】应当严格限制对绑架罪客观行为的理解和认定,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界定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时,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
【裁判规则】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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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74号]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劫持并扣押他人后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达到超出赌债范围的钱物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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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夺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夺罪?2.什么是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4.行为人骑摩托车、开汽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5.抢夺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6.什么是抢夺罪既遂标准?7.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8.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9.什么是抢夺罪“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什么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摘要2:无

试论抢劫罪与抢夺罪中暴力的区分

摘要1:【摘要】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需要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夺罪中的对人身的暴力则是轻微的,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区分两者,还要考虑使用暴力的目的,这样才能更科学全面的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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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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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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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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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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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189号]郭某某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虽未实施持刀杀害行为,但因抢劫罪所侵犯的系双重客体,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致使的被害人死亡后果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故同样应承担致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认定】
①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
A.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到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B.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②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观上系一种认可的态度,也须承担责任。
③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过失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
【裁判要旨1】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的,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在此后审理中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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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491号]侯某某等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并应使用《刑法》第263条一般抢劫的规定量刑。
【裁判规则】事先虽无抢劫通谋,但明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在他人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暴力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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