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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

摘要1: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问题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4: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摘要2:【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1)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再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死亡受害人近亲属

摘要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摘要2

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1: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②18-60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③60-75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④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注解】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内):(1)2020年修正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即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民法典》第1179条(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了参加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现在的被扶养人生活非已经被《民法典》第1179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被扶养人生活非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一部分),即《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参加赔偿金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x赔偿系数。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系数——参照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构成多处伤残的,参照本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计算。
主要证据——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分段计算,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不计算赔偿系数)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再结合赔偿系数计算。
3.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5.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6.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摘要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问题1: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问题2: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摘要2:【注解1】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4)
【注解2】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以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行政审判安康第37号)。——参考案例:(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摘要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摘要2:【备注1】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78502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785020元。
【备注2】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居民收入情况: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17_1826403.html)
【注解3】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
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摘要1: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摘要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摘要1: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能一次性领取;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摘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近亲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请示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17号,2014年12月26日)【摘要】对婚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婚姻登记、事后也不知晓婚姻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诉讼,起诉期限从近亲属知道婚姻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备注: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摘要2

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摘要1:[第598号]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实施犯罪后具备自首要件,但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摘要2

冯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第713号]冯某某等强奸案——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被告人亲属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得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的答复(2001年2月22日 [2000]执他字第26号)

摘要2

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340号]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
①经国家机关党委决定任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或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③利用职务便利索引低价房构成受贿的,支付少量购房款以掩盖受贿犯罪行为,受贿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摘要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诉讼中死亡案件如何审理

摘要1:【内容提要】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与外界发生联系,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因工伤认定与劳动部门、受伤职工发生行政争议,企业以其他组织身份作原告,诉讼的目的是否认工伤成立,不承担、减轻或迟延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死亡,企业行为能力丧失,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辞去代理,按司法解释规定只能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此程序如何操作无明确规定;因原告诉讼系不获利性质,投资人的近亲属有可能怠于参加诉讼、使本案工伤认定久拖不决,因此法院应主动查明投资人近亲属对于诉讼的态度,对程序操作进行设想,具有实用性、必要性

摘要2

人民法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备注:已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摘要2

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该条同时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无需以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为前提,而对受送达人亲属作的谈话笔录则属于记述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只要人民法院能查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便可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直接送达中有一种情况是向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果成年家属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以逃避诉讼。来信中提到了受送达人的父母,应注意查明受送达人是否与父母同住,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父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可,不存在必须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

摘要1:【摘要】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基本同意你们对“近亲属”和“自己家里”的理解以及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摘要2

【笔记】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的所有其他近亲属,侵权人有理由相信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继承人有权利代表死者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2)侵权人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部分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赔偿协议有效;如不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他近亲属不能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摘要2:【注解】由亲属代签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2566号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摘要1:(1)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1045条新增条文;(2)《民法典》第1045条首次明确“家庭成员”的概念和范围。

【笔记】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哪些人?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与当事人有以下关系的亲属——(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5)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
【注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宽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摘要2:【注解】可以被委托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婶、伯父/伯母、姑父/姑姑、舅舅/舅妈、姨妈/姨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表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侄子/女(及其配偶)、甥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妻弟/妹(俗称“小舅子/姨子”,及其配偶)、女婿(及其父母)、儿媳(及其父母)等等。

 共282条 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