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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摘要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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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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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摘要1:[第735号]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1】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计算,对于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策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以上述人员决意、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为准。
【裁判要旨2】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本人没有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裁判要旨3】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应以洗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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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曹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摘要1:[第329号]杨某某、曹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成自营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可以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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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摘要1:[第902号]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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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156号]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帮助实勒索行为的,应以绑架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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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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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裁判要旨】以恢复恋爱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3月1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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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将尸体抬入他人家中摆放非法侵入住宅案

摘要1:【要点提示】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裁判要旨】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侮辱罪,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郸刑初字第36号(2002年8月20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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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

摘要1:[第1007号]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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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摘要1: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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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吴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2005年12月1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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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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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1号]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伪造证件将他人财物用作质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将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质押,得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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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摘要1:[第649号]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裁判要旨】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的,应以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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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使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该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4)开刑初字第61号(2004年5月14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刑终字第56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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