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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摘要1:[第1024号]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裁判要旨】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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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05号]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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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蒋某某非法拘禁案——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

摘要1:[第1006号]罗灵伟、蒋鼎非法拘禁案——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
【裁判要旨】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从被告人的真实故意出发,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主观上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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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11号]熊某某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实施帮助行为并上门收购的,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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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1:[第1018号]刘某某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收受财物的使用情况的,不属于其对受贿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范围,由此又涉嫌其他犯罪或者揭发他人犯罪的,可能构成自首、立功。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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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20号]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公司人事系统数据进行更改,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放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人被告人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对于既未连接互联网又未内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条例》并未将其列为调整对象,且目前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于侵入连接互联网和内部网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认定“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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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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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摘要1:[第876号]周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声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属于善意取得,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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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

摘要1:[第885号]雷某某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裁判要旨1】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属于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2】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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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1:[第934号]康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1】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的,不能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2】案发前,行为人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之下,并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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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

摘要1:[第946号]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二审对此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已支付的赌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须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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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0号]伍某某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股票款项,使被告人获取了该股票款项,使受害人遭受该股票款项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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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某某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摘要1:[第965号]法某某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裁判要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外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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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等强奸案——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77号]卓某某等强奸案——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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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4号]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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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8号]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该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县、镇政府虽然有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该公路硬化工程,是具体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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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摘要2:【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围绕这一请求,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完结,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理。虽然天威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必然涉及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天威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由于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且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上涉及了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判决在认定京联发公司和天威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刘鸿彬关于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并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并不因此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亦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摘要1:【实务要点】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亦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第19号

摘要2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2.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侵犯专利权人有关专利权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仿冒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仿冒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2. 仿冒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其他企业名称和姓名,通过伪造和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张某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张某侵犯著作权案——网络聚合平台通过P2P技术传播影视作品型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认定
【裁判要点】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刑法司法解释视为“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直接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事实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侵权性存在明知的情况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2014年5月23日)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53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535号
【提示】乡政府擅自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持有采矿权审批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未经过依法批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以及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经营等均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摘要2:【典型意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解读1】乡政府作为出让主体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其作为出让主体所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
【解读2】福建高院认为:“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亦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与傅某某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导致本案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傅某某是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开发讼争矿山,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有理由使傅钦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合理信赖,其对导致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最终认定按乡政府8成、傅某某2成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833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833号
【提示】采矿权承包合同与采矿权转让合同区分:采矿权主体变更与否。
【典型意义】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实践中,应区分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和采矿权承包两种流转方式的不同。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开采权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他人,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摘要2:【裁判摘要】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从《协议书》的内容看,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李竞自行组织生产、营销的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李竞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些均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而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特点。采矿权转让是将采矿权所有的全部权益进行转让,并且要变更采矿权人的主体。而本案中《协议书》首先明确约定,宝兴大坪矿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证照,保证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情况下的一切合法采矿手续,由宝兴大坪矿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采矿权的主体不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外关系上均是以宝兴大坪矿的名义。虽然《协议书》约定李竞的经营期限为10年与宝兴大坪矿现有的采矿许可期限大约一致,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宝兴大坪矿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因此,《协议书》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原判认定为转让性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宝兴大坪矿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除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开采外,采矿权不得转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主张《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只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宝兴大坪矿主张《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原判认定《协议书》无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新设公司在接收财产而非净资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新设公司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而非净资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88号《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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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损坏未及时维修伤人,物业公司有责——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灌南县法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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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或构成容忍的表见代理——股权转让协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本人知道他人代替本人签字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同意

摘要1:【实务要点】股权转让协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本人知道他人代本人签字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确认其效力。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3447号《李仪诉李健梅、朱建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时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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