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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1、张某某2、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摘要1:【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

摘要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摘要2:【摘要】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再审事由

摘要1: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根据(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客观性要求)。
【注解1】二审判决书未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文书制作重大错误但不属于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325号
【注解2】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并非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470号
【注解3】(1)是否违反级别管辖、是否超审限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2)超审限一般不构成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665号;(3)超审限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48号;(4)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2号
【注解4】(1)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前提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另一个是违反法律规定;(2)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原一审调解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再531号
【注解5】(1)未经质证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以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2)未经质证的证据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构成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04号
【注解6】免证事实无须质证,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73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申10014号
【注解7】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摘要2:【注解8】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2)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该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再审事由;B.上述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黔民申649号
【注解9】(1)案件生效判决与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145号
【注解10】(1)审判人员在审理某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只有该案件的当事人能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2)审判人员在某一案件中的枉法行为与其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该审判人员所承办的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480号
【注解11】再审申请书中对再审事由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也未就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故该再审事由不成立。——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47号

执行根据

摘要1: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
执行依据是指记载着执行内容、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与执行机构据以启动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链接确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桥梁)。
【注释1】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满足三个实质要件——(1)具有执行内容(给付内容);(2)执行内容具体而明确;(3)有执行力。
【注释2】执行依据范围——(1)《执行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3)《民法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请求的裁定);(4)《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摘要2:【注解1】执行依据是学理上的称谓,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提及此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提及执行依据)。
【注解2】“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3】(1)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认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无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2)当事人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金额后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2002年12月25日 [2002]执监字第262号)
【来源: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辑(总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确定当事人对有关执行管辖的约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适用法定管辖)
【摘要】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

摘要2:无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

摘要1:【目录】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保证责任步骤(该部分内容已经被民法典修改,以民法典规定为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其他方式: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7条);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一般保证期间影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1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2号
【提示】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程序和实体错误。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摘要2: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的情况探讨

摘要1:【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主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延续,是人民法院工作中重中之重,关键的关键。民事执行是执行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执行依据所确认的义务内容的一种公力救济活动。执行依据是民事执行活动的参照依据,包括执行依据所确认的义务人和义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为交付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5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第256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以上规定明确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种类、范围。但在执行实践中,往往有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借破产、改制、重组之机逃避债务。对于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原债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法院如何依法规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0九条对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的具体情况。现就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如下探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 [2000]执监字第126号)
【摘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1997年11月26日对本案的《抵押协议》作出(97)琼二证字第1527号并注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监字第1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监字第180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之五:魏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1、张某某2、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摘要1:【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

摘要2:无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鲁执复议字第47号
【提示】确认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

摘要2:无

(2011)执复字第2号

摘要1:——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的救济方式与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若被执行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除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不必对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案号】(2011)执复字第2号

摘要2

最高法院:级别管辖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标的二千万,一方当事人外地,一审能否高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商事级别管辖异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2.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3.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4.非财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仍可为级别管辖依据——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而非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所涉标的额仍可成为级别管辖依据。
5.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6.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越级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法院不受理越级申请再审。
7.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100号 2011年7月21日)
【摘要】本案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对本案不适用。你院应当根据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

摘要2:无

【笔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如何确定执行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1)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摘要2

【笔记】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情形有哪些?

摘要1:解读: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之一)包括——(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摘要2

【笔记】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1: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不得执行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公证债权文书——(1)债权人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受理;(2)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可以准许)。
解析2: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1)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摘要2

【笔记】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停止执行?

摘要1:解读:
(1)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被执行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2)利害关系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不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利害关系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债权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的,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立案/裁定终结执行,其他无争议部分可以继续执行。

摘要2

【笔记】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摘要1:解读:(1)执行依据是否赋强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含执行证书;(2)执行证书并非执行依据。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公证法》都只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而未涉及执行证书,将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缺乏程序保障;(2)执行证书作为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证据,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3)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提起诉讼。

【笔记】公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能否裁定驳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已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且公证债权文书也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2

【笔记】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实体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生效以后的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但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异议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注释】债务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我国并无债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摘要2:【注解】目前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适用仅限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实体异议。

【笔记】一般保证人能否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1: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一般保证人不能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先诉抗辩权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2

【笔记】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能否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债务人以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2:【注解】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监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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