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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票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3年6月9日 法函[2003]3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原因: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摘要】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摘要2:【注释】诉讼时效制度受到诚信原则限制——(1)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不违反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即可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2)如:权利人仅有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存根等证据,但没有义务人签收或者拒收等证明该催收文书到达义务人的证据,义务人对该催收行为进行否定——应当作宽松认定,认定权利人已出催收债权文书,在债务人无证据证明系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催收文书确未到达义务人的情形下,认定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
【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徐×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肢解分包

摘要1:【要旨】(1)肢解包是指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2)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解读】《民法典》第791条将《合同法》第272条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同意词)。

摘要2:【注解】(1)《建筑法》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对肢解包作了禁止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3)肢解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劳务分包

摘要1:劳务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劳务作业包人(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理解与适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解读】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摘要2:【注释】劳务分包——(1)最先出现在已废止的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2)已废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已失效的《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二、1、......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4)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包人责任

摘要1包人责任

摘要2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摘要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摘要2:【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

摘要1:民法典第800条、第801条、第802条分别规定了勘查和设计人的质量责任、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等。
【目录】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因包人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规定?
【注释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的《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途径。
【注释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作为确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继续施工,后续施工对前面的在建工程存在覆盖,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注解2】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包人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人|总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11号
【注解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判决包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931号
【注解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导致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注解5】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之后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80号
【注解6】已经结算的工程款具备支付条件,包方如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5民再307号
【注解7】(1)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当判令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2)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注解8】包方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合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9】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质量检测)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予以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

工期

摘要1:工期是指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即由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
【目录】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顺延工期;提示2: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分配;提示3:延期竣工诉讼时效计算;提示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工期索赔?提示5: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问1: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问2: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问3: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其他情形还有那些?

摘要2:【注解1】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经历的时间。
【注解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注解3】包人主张工期延误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只需包人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者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注解4】承包人抗辩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为——(1)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事由;(2)该事由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
【注解5】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影响——(1)工期顺延等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若合同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应遵照执行;(2)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当理解为有关工期延误的签证的程序性约定,并不代表承包人放弃实体性权利。
【注解6】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工程款利息

摘要1:【目录】工程款利息性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提示1: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提示2:欠付工程款违约金与利息关系;提示3:合同无效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解答: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摘要2:【注解1】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造成的,包人不构成违约,但包人应从应付款期限届满日起向承包人裁定相应的利息损失。
【注解2】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违约金和利息存在竞合时应择一适用,但违约金和利息均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包方?提示8: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解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解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解3】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4】(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理解与适用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摘要2:(续)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包人责任范围。”——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理解与适用2】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3】“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6】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7】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8】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索赔

摘要1:(1)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包人要求确认事实、追加价款、顺延工期、确认结算的请求。
(2)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的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摘要2:【注解1】停窝工损失中的待工工资不应该将建设工程施工利润计算在内。
【注解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停工、我国损失不予支持|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已经我院批准,你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受理与管辖;三、诉讼方式;四、虚假陈述的认定;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六、共同侵权责任;七、损失认定;八、附则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 法(研)[1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摘要2:【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理由: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

二审裁判

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回原审法院重审;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回重审
【注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2:【注解1】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参考案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6民终1485号
【注解2】(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注解3】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

摘要2:【目录】一、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科学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二)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三)正确认识民商事审判规律,牢固树立民商事裁判意识(四)加强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确保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五)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审理涉及合同法案件的问题(二)关于审理涉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案件的问题(三)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问题(四)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有关问题(五)关于审理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问题(六)关于审理涉及证券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问题

上海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引纠纷案件的研讨意见

摘要1:上海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引纠纷案件的研讨意见(2004年9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沪高法民二[2004]13号)

摘要2:【摘要】为正确审理因股东请求对公司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引的纠纷案件,统一审判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市法院民二(商)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如下意见。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

财政部关于印《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关于印《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布 根据2002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耕地项目,开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生的交通事故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摘要2:【注解】未投标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1)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2)其余的诉讼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1.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废止】

摘要2:【废止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摘要1: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日 价费字[1992]249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摘要1: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8日 民事〔1997〕14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1987年1月14日〔1986〕民他字第3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相冲突)

合作开房地产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合作开房地产合同?1.1什么是合作开房地产合同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1.2什么是合作开房地产条件?1.3什么是合作开房地产投资方式?1.4合作开房地产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5什么是房屋联建合同?2.如何处理合作开房地产实际投资数额超过约定情形?3.如何处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约定的情形?4.违章建筑能否分配利益?5.如何处理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情形?6.违章建筑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如何规定?7.合作建房利润分配如何规定?8.什么是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转让、房屋买卖、借款、租赁合同?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