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2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
①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向转让方提交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材料,不能以转让方拖延办理股权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②公司约定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在办理过户前,公司登记股东发生变化,因该变化对受让人实现合同目的并无实质影响,受让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③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受让方应知受让资产状况;在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符合办理股权过户条件时,受让方以转让资产所涉一小部分房产证未在转让方名下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大部分得到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受让方在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主张解除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拖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未办理至公司名下。因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对该资产的状况是明知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仅是转让企业资产涉及的一小部分,且受让方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转让价款,接收了《采矿证》,符合《合同书》约定的办理股权过户的条件,转让方和公司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59号

摘要1:——股权转让协议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迟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摘要2:【来源:《股权转让协议一方经催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3).公司卷》20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目录】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的解释(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息计算(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二、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疑难问题(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三)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但仅就其中一项办理了登记,抵押效力范围应如何确定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前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理(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九)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十)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分配利润(十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摘要2:【目录(续)】(十二)多数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法院能否判决不准解散公司,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评估后,由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进行收购(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股东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如何处理(十四)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企业改制为私有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后,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十五)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的,能否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退伙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能否对退伙后的债务免责(十六)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业主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如何确定企业债务承担
四、破产审判疑难问题(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三)旧存破产案件尚未开展的破产债权审查、对外债权追收的异议程序,能否由原合议庭继续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一裁终审(四)破产案件本身的管辖、受理、审理以及由破产案件引发的一审案件,能否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五)对于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六)破产案件中的职工住房公益金分配顺序如何确定(七)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愿意主持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八)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九)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上诉时,因周期延长,导致清算费用加大,不能按原确定的方案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十)清算组能否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将少量财产或鲜活产品需变现,债权人能否决定自行选择或委托中介机构变现资产(十一)管理人履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材料的审查(十三)管理人能否预收报酬问题(十四)重整计划计划延期的正当理由如何把握
五、适用保险法疑难问题(一)名义车主投保的效力认定(二)定值保险中如何认定二手车辆的实际价值(三)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五)新增财产未约定的,能否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六)物价局或者相关的价格认定部门作出的评估可否作为保险事故中的损失认定的依据(七)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的公估意见如何采信
六、诉讼程序疑难问题(一)抗辩权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二)释明权的行使(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诉讼代理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张××诉××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建明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因此,被上诉人京隆公司因张建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建明支付赔偿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兼并工作实质性完成后,可经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兼并协议生效并部分实施后被依法解除的,兼并期间债务应依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免除兼并方的偿还或担保责任。

摘要2:【解读1】企业兼并协议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并且履行了相应评估和批准手续的,应认定有效。
【摘要】上述事实表明,华中公司与人造革厂在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变更了原来约定的兼并关系,由一方兼并另一方变更为对新建立醋业公司的共同投资关系。鉴于华中公司与人造革厂对约定的法律关系在履行过程中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现华中公司起诉请求解除三方协议,而人造革厂对此无异议,本院决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方协议。
【解读2】兼并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在履行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兼并协议。
【解读3】企业兼并协议解除后,不当然对其他法律关系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抗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在行政文件指导下签订并经行政机关审批的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抗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①在行政文件指导下签订并经行政机关审批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②人民银行依法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不排斥金融机构为处理其债权债务而与其他平等主体设立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也不因人民银行的督促而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故当事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范畴,不能因在行政文件指导下签订并须履行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而认定该协议具有行政性质。

摘要2:【解读1】行政合同应具有行政性,即行政虎头崖的主体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行政主体自身经济利益;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合同解除权)。
【解读2】本案中桂林人行和兴安县人行撤销建行溶江分理处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但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民事主体的金融机构,兴安县人行只是合同的监督见证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兴安县人行的批准行为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能改变债权转让协议的民事属性。

本诉撤销后法院继续审理反诉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1:本诉撤销后法院继续审理反诉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可一并受理并在本诉撤销后反诉继续审理。
【要旨】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合同解除,另一方反诉主张继续履行,法院一并受理并在本诉撤销后反诉继续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燕子堂、康正君、艾绍宏、严玉春、薛金军与陈秀光、韩建厚、林秉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当事人以起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的,亦应认为系否认解除通知及效力的救济方式。
【裁判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并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其继续履行的主张本身已经包含了否定对方解除通知的意思,因此,没有必要再向法院另行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
【裁判意见】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对化工企业旧生产设备及其地上建筑物处置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规定特殊的主体资格条件,一方以其不具备残留危化处置资质主张前述处置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可以”,即赋予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方式来救济,而未采用“必须”即并未限定此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对方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该条规定。故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经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2】关于《处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再生公司主张,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而再生公司无上述资质,故其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但本案中,《处置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不是危化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而是给付竞买价款和旧生产设备、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义务。相对于该项义务而言,处置危化物的义务是上述合同义务履行中的具体行为,并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在《竞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人资质中,仅要求竞买人应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并有从事过化工生产企业拆迁经历,而非危化物的处置和经营资质。对处置残留危化物的义务的履行,现行法律既未规定必须由原生产企业执行,也未限定再生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具备该项资质的企业处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亦表明,可以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处置活动,故再生公司以其不具备危化物的处置资质为由,主张《处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3】无锡焦化公司请求判令再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725.2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拉闸停水、停电行为是其在解除通知合法送达承租人之后的行为,是出租人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利,故承租人诉请宏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宏升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承租人对合同解除事宜提出异议,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出租人宏升公司擅自停水、停电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理由,已经超出其合理的自力救济范畴,性质恶劣,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

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

摘要1: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旨】认定合同性质,应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的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解读】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或内容不符的,应按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或类型,无法归入有名合同类型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案例】天津高院再审《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在履行过程中均有重大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应共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摘要1:——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要旨】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依照行政命令,对与第三人的合作进行调整导致合同终止,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而非体彩中心的违约行为。
【裁判意见】合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合同履行期间主体发生变更,由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取代国家机关成为合同履行主体并续签合同,此时应由该事业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规则】实际履行的会议纪要视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方上级政府部门主持召开并形成的会议纪要虽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原合同约定,但合同一方并未提出异议,合同另一方虽未参与但认可纪要的效力,双方亦实际依此纪要的内容履行,只是对纪要的部分内容如何理解发生争议,应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摘要2:【解读】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彩票发行合作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彩票发行监管机关,对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是其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作出的《关于加强电脑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体彩中心必须立即纠正与休曼公司之间的违规合作方式。该通知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视作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有义务遵照执行,其在省体委的主持下作出的解除与休曼公司合作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无须向休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注解】情势变更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没有其他违约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解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郑××与青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如何理解第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违约方在承担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制定惩罚性赔偿的背景及目的,该条规定的“损失”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
【法理提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制定背景及目的,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一房数卖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损失”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
【摘要】考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的制定背景及目的,该条规定的“损失”并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对于在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一房数卖的行为,仅支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受损失将会导致出卖人违约成本过低、从而在客观上鼓励违约行为的后果,故该条进一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对万通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以认定。对于郑某某主张的已付房款一倍即5035400元赔偿,虽然万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郑某某已经占有案涉商铺6年多并用于出租,万通公司向新华百货公司过户商铺产权时,就案涉商铺的回购问题与郑某某进行过洽谈,并且万通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回购了其他商铺,因此,万通公司的行为有别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对郑某某请求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50354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1】根据指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时的合同法理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系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系出卖人因其恶意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两种责任并行不悖,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同时承担上述两种责任。
【解读2】根据现有的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亦适用于合同解除的情形,而非以合同继续履行为前提。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1-253页】

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承包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发包人即使享有承包合同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吗,发包人未给承包人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强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在承包人不在场情况下进行拆迁,距离客观真实最为接近,亦是积极行为一方,如损失数额无法查清,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摘要2

(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

摘要1:——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费的确定
【案号】(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
【裁判要旨】委托方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法院可以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参照该案的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律所应得的报酬。

摘要2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与保险合同的撤销

摘要1:【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前三款之规定,即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人即不得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有的保险人主张,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消灭,但是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就此问题,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大相径庭。

摘要2

借款交付前保证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1:【要旨】借款10万元虽未实际交付,但徐某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其仍应对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在借款10万元实际交付前撤回保证承诺,但并未征得赖某的同意,担保合同虽未生效,但并非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当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合同即生效。在赖某按照约定于5月8日向温某出借款项后,对应的担保合同开始生效,徐某不能免除对借款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57号

摘要1:——担保人对外作出的担保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57号
【裁判要旨】担保关系不因担保双方股权投资关系解除而解除——担保合同签订时,即使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亦不因嗣后股权投资关系解除而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选》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刑事诈骗,民事上应认定为欺诈,合同应属可撤销——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2.先诉请赔偿损失,再主张继续履行,构成重复诉讼——就同一合同,一方起诉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获生效判决后,再行诉请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构成重复诉讼。
3.联建房一房二卖,均未登记的,应依占有确定归属——联建房屋一房二卖,在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下,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应为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4.公房拆迁,继承人对承租权转化利益仍享有继承权——公房承租权因具独立财产性质,即便经拆迁和产权调换,继承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利益的继承权。
5.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应承担全部责任——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可被列为被告;开发商单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6.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不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构成违约——开发商未依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购房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7.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分析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承租人同时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等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摘要2

(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11128号;(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208号

摘要1:——无固定期限和附条件劳动合同的法理解释
【裁判要旨】【要点提示】对于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且在该期限届至之前如无特定意思表示即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为指针,通过合同解释的各种假设,获得体现当事人意思与法律价值判断、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相统一的解释结论。
【裁判意见】对于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且在该期限届至之前如无特定意思表示即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相统一的解释方法,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体现出终止时间不明确的特点,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否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裁判摘要】由于双方在该合同上未明确终止期限,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普林远东厂无证据证明顾长均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无证据证明顾民均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普林远东厂解除与顾民均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顾民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号】(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11128号;二审:(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208号

摘要2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而,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2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23号
【裁判要旨】意欲解除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另一方当事人,如其不能证明已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要解除合同的通知,就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4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42号
【裁判要旨】因施工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施工人退出施工现场,而施工人通常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退场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的,应判决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成立,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已经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故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要求施工人退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同时判决施工人撤出施工现场。施工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由而拒绝退场的,因为承包人违约在先,不构成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1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19号
【裁判要旨】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亦是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才成立,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损失金额应在此时予以固定,故应以当事人提出解除请求的时间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

摘要2

房两租中履行承租人确定及后果处理——陈某某诉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本案系因一房二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房二租中,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实际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的确定取决于占有房屋、备案登记以及成立时间等因素。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与合同解除违约金属不同的违约责任,前者以合同存续、可能交房为前提,针对未交房造成的损失,后者则弥补合同终止后的损失。

摘要2

××××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
【裁判要点】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对自身事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未对收回钥匙、水卡、电卡等事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要求原出租人承担占用房屋的使用费。
【裁判摘要】双方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于2013年10月26日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关系,出租人亦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故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身事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积极主动收回房屋以及房屋的钥匙、水电卡等,以避免损失的产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合同解除后仍占有房屋的使用费截止时间如何认定?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8号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虽对承租人没有按时迁出的房屋内的设备、物品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仅限于对设备、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没有按时迁出即视为房屋交付的结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