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受理与管辖;三、诉讼方式;四、虚假陈述的认定;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六、共同侵权责任;七、损失认定;八、附则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 日期: 08-18 11: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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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
- 日期: 09-07 02:5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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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摘要2:
- 日期: 10-31 20:5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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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故意伤害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2:
- 日期: 02-07 10: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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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典型案例
摘要1: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
【裁判主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案例】《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摘要2:
- 日期: 03-13 19: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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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37条。涉及了审理该类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内容。
摘要2: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登记注册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门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海府建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原审被告玉龙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的范围内,为玉龙社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海府建行的存款证明是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海府建行是要以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玉龙社的资金实力。虽然该存款证明没有直接在工商局使用,但事实上已经为玉龙社起到证实资金的作用。该证明上的数额被玉龙社擅自涂改成50万元,虽然玉龙社的这一造假行为不能由海府建行负责,但也不能掩盖海府建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违法性,海府建行还应在虚假资金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玉龙社1994年有了48万余元的净资产,并不说明该社从成立时起就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海府建行上诉称并非自己出具虚假证明书使玉龙社得以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连带为玉龙社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993年5月12日,原审被告会计所不经核实,就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根据给原审被告玉龙社出具验资证明,现已查明该验资证明上的数额是虚假的,会计所应当在虚假证明数额的范围内对玉龙社所欠被上诉人旅游公司的到期债务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会计所出具的50万元验资证明,其中10万元有上诉人海府建行的存款证明为依据,责任应当由海府建行承担,其余40万元验资不实的责任,由会计所承担。
- 日期: 09-20 21: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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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将有关款项缴付给公安机关其是否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6号)
摘要2: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处置留置财产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限),否则债权人处置留置财产将属违法,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摘要1:【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应对法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青海高院再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赔偿要件缺乏的责任认定——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的刑事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损害事实及损害数额的,受害人无权主张民事赔偿。
摘要2:
- 日期: 06-10 23: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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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李国光答记者问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1987年11月6日)
【摘要】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要旨】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摘要2:
- 日期: 10-15 12: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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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89年10月5日)
【摘要】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摘要2:
摘要1:[第26号]于某某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
摘要2:
摘要1:[第141号]陈某某、邵某某重婚案——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
【裁判要旨】被害人为调查两被告人犯罪事实而支付的律师费、业务费、翻译费、交通费、餐费以及为此减少的家庭收人与重婚行为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重婚行为并不必然使被害人遭受这些损失。被害人因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摘要2:
摘要1:[第1060号]周某某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获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对获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被害人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摘要1:【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2:
- 日期: 02-02 08: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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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
摘要1:【要旨】刑事被告人因证据存疑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的,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只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 日期: 02-05 16:5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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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再定位与冷思考:析互殴案件民事赔偿责任分配——以仅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为证的互殴案件为视角
摘要2:
摘要1: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参考案例:(2020)沪0112执3807号预处罚通知书
- 日期: 01-28 18:1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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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摘要2:
- 日期: 01-28 18: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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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23号)
摘要2:
- 日期: 02-18 11:2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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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十——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 日期: 02-18 11:3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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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9民终1号
【裁判摘要】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天宇公司在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的规定,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应当赔偿天宇公司停运损失。......天宇公司车辆系营运车辆,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未及时为天宇公司车辆定损及定损后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停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摘要2:【解读】七台河市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宇公司)用于运输的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简称大庆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天宇公司多次催促大庆平安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核定损失并支付维修款,但大庆平安保险公司拖延定损且逾期支付维修款,进而导致天宇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核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约束保险人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日期: 04-23 07:1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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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 法研[2014]30号)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摘要2:
- 日期: 07-16 06:1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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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9年7月9日,[2017]最高法行他100号)
【摘要】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摘要2:
摘要1:民事赔偿优先原则(2023年《公司法》第263条)
摘要2:
- 日期: 01-12 11: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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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源于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其支付对象是死亡者亲属,是地方性法规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给劳动关系另一方当事人设定的赔偿义务;(2)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源于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系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发祥公司是否应向黄某等十人一次性支付案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赖某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案涉事故已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赖某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上,有权依民事法律获得相关民事赔偿。《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源于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其支付对象是死亡者亲属,是地方性法规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给劳动关系另一方当事人设定的赔偿义务,该条款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在福建省的实施细化。赖某因案涉生产安全事故于2020年9月23日死亡,一审法院适用《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福建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00元为基数,判决发祥公司向黄某等十人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547200元(即:45600元×12),该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发祥公司关于其不承担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劳动关系中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工”因素系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一般均具有一定的过失,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不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工伤职工应就其自身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源于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系作为用人单位的发祥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故发祥公司主张赖某对案
摘要2:(续)涉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抵扣代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关于黄某等十人已获得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是否应从本案赔偿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的问题|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现行法律对于工伤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情况亦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发祥公司为赖某投保的是商业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保险受益人为劳动者,故不能因黄某等十人已获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而减轻发祥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系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外的费用,一审法院在判决发祥公司向黄某等十人支付案涉工伤待遇款的同时,将黄某等十人获得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与发祥公司应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作了抵扣,该处理结果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同时,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发祥公司上诉称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应抵扣赔偿款项总额,该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