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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摘要】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解读】
①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风险责任就已经转由买受人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主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A.出卖方保留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实质是作为债的担保方式。
B.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买受人。
③正确理解: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第11期(总第574期)《人民司法·应用》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首先,货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不适用法释[2000]38号批复。因为法释[2000]38号批复仅指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残疾赔偿金

摘要1: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
【注解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7.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注解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注解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罪

摘要1:【序言】
据统计,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如此庞大数量的交通事故形势下,交通肇事罪成为主要过失犯罪和最常见、多发的案件。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陷入灾难之中,另一方面却是交通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忍受着追究刑事责任的痛苦,甚至丧失人生自由!
无罪辩护网秉承“阳光人生,从金牌辩护开始”,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犯罪》,为交通肇事当事人提供一流的刑事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办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
但愿我们永远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摘要2:【目录】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有什么特点?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5.行人、乘车人等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6.交通肇事仅造成轻伤以下(含轻微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7.交通肇事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结果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8.交通肇事造成3人以上的重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9.交通肇事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0.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11.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12.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1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罪?15.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16.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浅析

摘要1: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认定以及取证通常较为困难,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对交通肇事案件统一执法标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新的《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在本章中,我们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摘要2

钱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提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其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裁判摘要】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摘要2

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830号]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
①对故意杀人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与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的一般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认定:一是杀人手段;二是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三是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
②“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区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仅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情节特别恶劣”涵盖的范围更广。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替换为“情节特别恶劣”,无疑扩大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有违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初衷。

摘要2

金牌辩护:故意伤害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故意伤害罪?2.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结果,对行为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7.哪些轻伤害案件可以刑事和解?8.如何区别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9.共同故意伤害是谁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0.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并导致伤害结果,但是被帮助者不知情,应当如何认定?11.刑法中还有哪些犯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2.故意伤害罪应当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摘要2

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11号]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
①对于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将这一规定保留并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对前者作出了三处修改:一是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修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二是删去了“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规定;三是将“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或滥用这一规定的现象发生,因此对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限制和规定,即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关键在于何为“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一般应是指涉及政治、外交、统战、民族、宗教等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当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被告人又确实属于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聋哑犯、盲人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和防卫过当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②众被告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时作案人数多,殴打现场较为混乱,究竟被告人中谁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凶手已无法查清,故只能认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共同承担责任。

摘要2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6)湖浔民 (一)初字第1536号

摘要1:【案例索引】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6)湖浔民 (一)初字第1536号(2006年10月9日)
【提示】驾校的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校的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应由驾校和教练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终字第3052号

摘要1:【提示】未对出借车辆的新增违章记录进行管理的车主应否就交通事故担责?
【裁判规则】机动车所有权人在购买机动车后将之交由实际占有人占有使用,该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章记录,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及时向车辆实际占有人了解情况,亦未及时对该车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约束,以致车辆实际使用人在此后因酒驾致人死亡。据此,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机动车实际占有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

摘要2

(2010)渝高法民提字第182号

摘要1:【案件字号】(2010)渝高法民提字第182号
【提示】多个行为间接结合致人死亡,各行为人应按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摘要2

方某某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第98号]方金青惠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要旨】
①投毒致人死亡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对外国人,不能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2

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摘要2

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89号]洪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不知被害人患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病发身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摘要2

王某某犯抢劫案

摘要1:[第477号]王某某犯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裁判规则】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指控、自救能力丧失或明显减弱,因而陷入无法自救的危险之中,最终出现死亡等加重结果的,应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摘要2

曲某某等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问题提示】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过失犯罪在本质上是具有注意能力的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进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职业及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裁判要旨】过失犯罪应当根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和量刑幅度,具有业务能力负有相关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人,其注意义务要重于社会一般人。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2649号(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402号(2009年3月19日)

摘要2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

摘要1:【要点提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致重伤,被害人在医院治疗18天后死亡,首次鉴定为:死者损伤系重伤,死亡符合饿死。后又补充鉴定为: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颅内硬膜下血肿及脑出血几条致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住院,在治疗期间被害人家属未尽护理义务,被害人因饥饿而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2007年12月15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号(2008年5月5日)

摘要2

蔡某某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摘要1:[第410号]蔡某某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明知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其他虐待行为能够满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摘要2

金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要点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应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被告人金某某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陈某某为追捕金某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金某某的拒捕与陈某某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刑一终字第13号(2008年1月14日)

摘要2

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摘要1:[第36号]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灭口等目的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摘要2

李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摘要1:【要点提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在区分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而应结合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等主客观要件进行定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刑初字第31号(2006年2月24日)

摘要2

 共92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