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贪污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摘要1: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排除贪污罪犯罪主体)。

摘要2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保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骗保行为定贪污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骗保行为定职务侵占罪。

摘要2

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摘要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摘要2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根据行为人侵占的是受委托单位的财物还是委托单位(国有单位)的财物,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行为人侵占受委托单位的财物的(受委托单位人员侵占受委托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侵占委托单位的财物的(直接委托),构成贪污罪

摘要2

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虚假报销行为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虚假报销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费用(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构成犯罪。

摘要2

田某某诈骗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出纳员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等手段,吸纳亲朋好友的现金近百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摘要】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实施,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111号(2003年11月17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摘要1:【裁判摘要】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罚款,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摘要2

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摘要1:[第422号]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然实际享有控制公款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裁判规则】已办理退休手续,仍然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以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为中心

摘要1:【摘要】刑法分则有六个条文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三个条文规定有“利用职务便利”;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对于受贿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贪污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

摘要2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摘要1:[第274号]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国有单位基于劳务合同所聘用人员,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的委托,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裁判规则】虽无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权限,但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摘要2

任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要点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2008年12月15日)

摘要2

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摘要1:[第79号]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已被所在单位发觉,在有关组织对其盘问、教育后,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1】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2】因贪污、挪用公款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摘要2

杨某某贪污案

摘要1:【要点提示】贪污犯罪分子将贪污所得财物以高于原有价格销售的,贪污数额应以销赃数额计算。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2005年东刑初字第00271号(2005年12月19日)

摘要2

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1:[第594号]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2

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携带公款外出并使用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要点提示】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7)诏刑初字第188号(2008年1月8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张某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摘要1:【问题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要点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原位”。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刑初字第706号(2007年6月2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314号(2007年11月15日)

摘要2

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30号]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虽然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摘要2

姚某某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805号]姚某某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2

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第1088号]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摘要2

陈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摘要1:[第1071号]陈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裁判要旨】被告人成立第三方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按照预期计划支付该项费用,被告人对该笔钱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故应将该笔钱款从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摘要】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9号
【裁判摘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备注:已废止】第六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这里的”先行予以偿还”是指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的民事债务优先于刑事责任而非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另案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黄某的犯罪所得发还第三研究所”,并非刑罚上的财产刑。这里的犯罪所得是指黄某犯贪污罪所侵害的第三研究所的财产权益,第三研究所由此对黄某享有金钱债权。最后,农行西城支行对黄某享有的是依据借款合同而产生的金钱债权,并不因该借款被用于购买房产而具有优先性。

摘要2:无

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538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问题。开庭审理时第三人的位置是空缺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犯偷税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监事会副主任也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解除他们的职务。开庭审理前,本院已给第三人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他们的职务,按《公司法》的规定另行推选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依照该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及记载未作更改。按照公司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在前述一系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和公司自治原则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更换。虽然开庭前28名股东签名决定解除他们在公司所任职务,另行推选了二名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该推举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程序上还尚显欠缺。而另外一方面,股东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归于公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接收利益,是利益获得者,其在诉讼中的陈述并不重要,因此争究谁能代表公司出庭其实意义并不太大。列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当中对当事人名称表述的完整性。因此在判决书中当事人名称部分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目前为止只能列金荣中,待公司另行推选出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变更登记后再予更换。

摘要2:【裁判摘要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即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84215.56元(包括行政机关已处罚款624095.70元),在诉讼中法院又执行该公司罚金722800元,公司已有了实际损害的结果,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484215.56元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赔偿责任应由某某中个人承担。

 共91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