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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摘要1: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解读】合同成立地点约定优先——(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2)《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能否依据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1)《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名称不明确,但如果能够依照其协议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则管辖协议有效。
【解读2】约定由“××市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所对应的法院是否确定:(1)如果案件标的额达到××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性)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因××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1】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应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1)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则由变化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6.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注解2】原被告通过第三人完成借贷的该第三人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由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
【注解3】票据贴现可以协议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合并审理

摘要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注释1】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1)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3)本诉和反诉。
【注释2】诉的客体合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由当事人同意决定。

摘要2:【注解】不同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同,原告一并主张多份合同累计款项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参考案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167号

明示协议管辖

摘要1: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注解】该复函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相冲突而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经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亦未排除之前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的,可以认定之前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继续有效。
【关键观点】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继续有效。
【裁判摘要】当事人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裁判规则】原始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上述债权经过多次转让,相关的债权转让合同均未约定新的管辖法院,应当依原借款合同约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各原始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工行宜阳县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所涉主债权经过两次转让,相关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均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有排除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可认定各原始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效。另外,审理昊华化工集团与中企国投之间因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相关的借款关系为基础,而原债权人工行宜阳县支行与主债务人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由河南省的有关法院审理本案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摘要2:【裁判要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后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当事人未重新约定或未排除约定管辖,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终字第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终字第8号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虽后又在其他地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对管辖条款进行修改,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仍具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定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裁判规则】涉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补充协议在另一地签订但没有约定管辖,案件只能由主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青云公司据以起诉的《“德国科隆中国商品批发商场D座”合作协议》第八条第4项约定:“如因本协议及本协议涉及项目产生纠纷,……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签订于山东省青岛市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约定,合作协议签订地法院即青岛市的人民法院对合作纠纷拥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选择了该协议的签订地法院作为合作纠纷的管辖法院,实际上,在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选择了青岛市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虽然以后当事人之间又在其他地点对合作协议进行了补充,但补充协议并没有就管辖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因此,合作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涉及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书》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摘要2:【裁判意见】
①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是民诉法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此种约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A.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B.当事人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C.此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D.要求选择的法院与案件纠纷有一定的联系。
②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合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文应当认定为一种倡导性的条文,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条文列明五个法院的范围内选择,也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此之外的法院进行选择。本案中当事人在作出管辖法院的选择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共同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选择的法院与本案的纠纷也是有一定联系的,依照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协议约定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13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13号
【提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前的签字行为有效。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裁判意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个人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亦无限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故作为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同时代表两个公司进行签证,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规则】
①债权人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担保人的控制权并不等于股东权,不属于《公司法》禁止的公司为股东担保禁止情形(香港伟成公司为香港新发公司的控股股东;香港新发公司为上海置业公司全资股东。上海置业公司为香港伟成公司出具担保不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②基于转让形成的欠款担保纠纷另行约定管辖有效——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担保纠纷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确认有效。
【再审裁判要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仍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保证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再审判决结果】一、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摘要2

抵押权人可依抵押合同,向抵押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摘要1:抵押权人可依抵押合同,向抵押人单独行使请求权——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从合同,但又相对独立,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单独行使权利,并不受借款合同管辖约定影响。
【要旨】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从合同,但又相对独立,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单独行使权利,并不受借款合同管辖约定影响——该案例中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分别单独发生,互相独立的,否则可以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确定管辖。
【案例】《如何处理从合同之诉的约定管辖问题——深圳市哈深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经初字第6-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一案》;《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与深圳市哈深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公司借款担保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2:备注:该案例中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分别单独发生,互相独立的,否则可以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确定管辖。
说明: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与深圳市哈深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公司借款担保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与抵押两个法律关系,法院对借款合同有管辖权,对抵押合同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一并受理,最高法院认为“将两诉合并审理不妥”,裁定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分别由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审理。

(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摘要1:——网站用户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消费性网站用户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往往剥夺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管辖利益,若一味以此确定管辖,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严重不公。法院应适用诉讼契约理论,对网站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审查,依职权或依消费者一方的申请移送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对于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的理解,双方各有不同,被告王旭春主张此条款中的可意为可以而非应当,该约定管辖并未排除法定管辖的适用,约定并不明确、惟一。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法院应采用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另外,该格式条款存在对消费者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对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特别是在京东公司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 [2001]民立他字第20号)
【摘要】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不是购销合同的相对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风险载移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意见不符合我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起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诉云南烟草储运公司、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内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要旨】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摘要2

最高院公报判例:与管辖权有关的21个重要裁判要旨汇总(10-21)

摘要1:10.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仍有效——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11.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2.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原协议管辖约定继续有效——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3.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4.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5.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16.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17.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
18.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9.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要旨】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的,应以约定签订地为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 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内容看,合同标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为签署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虽然拓展公司提出协议的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即便协议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也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签订地海南省海口市为本案合同签订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公司诉讼的管辖条款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该条从立法体例上看,位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第二节“地域管辖部分”。该节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形,但不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的情形。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诉讼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不是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则的依照该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审裁定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属于专属地域管辖条款并以此排除当事人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王某某、刘某的诉讼请求看,其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公司的诉讼,一审法院以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案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了发生纠纷应向甲方(刘某2)、乙方(刘某3)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有效。
【解读1】“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属特殊地域管辖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解读2】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公司法》第26条关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笔记】公司纠纷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公司纠纷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依法有效。公司纠纷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优先,没有协议管辖才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属特殊地域管辖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裁判要旨】管辖争议条款是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了备案合同和未经备案的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同时涉案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管辖与双方签署的备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亦不一致的,有关工程范围、价款、质量、管辖争议条款等均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规则】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以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为由,请求认定备案合同管辖条款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

摘要1:——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裁判要点】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号(2013年1月5日);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2013年4月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可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约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三种情形,并不包括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因此,抽逃出资实质系出资不到位,其构成违约行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约定条款有效。
【裁判摘要1】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问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本案的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当事人能否约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三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的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因此,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的30天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国民信托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条款有效。

摘要2:【裁判摘要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公司诉讼的规定。该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这样规定的理论依据是,在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当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并无特别之处,否则《民事诉讼法》也就没有专门规定第二十六条之必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规定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在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的情况下,如果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到公司住所地调阅有关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做了上述规定。从以上分析可知,适用前述两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在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况下,除非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否则不具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前提。本案中,新里程公司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而只是第三人,且本案又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两条规定中也没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通过关于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论述,认为本案的目标公司即本案的第三人新里程公司在西安,就认为本案应由其管辖的理由,系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只需考虑公司所在地这一唯一因素,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这显然曲解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一审法院的理由,实际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没有原则,只有例外,其论述自相矛盾。一审法院的说理中,“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是却没有明确列举是有关管辖的哪条或者是哪几条规定,也属于说理不充分。

惠尔普法|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是否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或者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不属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范围,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

摘要2:【注解】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54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增资协议书》和《备忘录》等系列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增资协议书》第17条第2点明确约定相关争议向甲方即振华集团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因振华集团住所地在上海市,华浮港务住所地在江苏省,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华浮港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解读】“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属特殊地域管辖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辖终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辖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权属变更登记地,并非探矿权所在地。
【裁判摘要】本案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因探矿权转让合同之特征性义务为出让方转让探矿权之行为,而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探矿权的转让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准予转让的,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探矿权的转让系以权属变更登记为履行标志,权属变更登记地应为此类合同履行地。因涉案探矿权之变更登记地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杭州市。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探矿权所涉矿区所在地不当,应予纠正。因涉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摘要2:【解读1】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法院。
【解读2】探矿权转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应以备案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8民辖终190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8民辖终190号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不能认为是物权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的依据不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将通过诉讼处理,诉讼地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管辖的约束,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33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存在两种以上解决方式,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的,视为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该争议解决条款未生效,当事人请求适用该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前即约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因此,需要当事人具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法院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转贴现合同》虽然有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但从该条款内容来看,约定的两种解决方式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即并未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条款没有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浙江稠州银行所称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后适用另一项约定的情形。浙江稠州银行以《转贴现合同》中已约定管辖为由要求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诉讼费相关问题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一)民事诉讼类(二)行政诉讼类(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四)其他程序类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一)民事案件审理类(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摘要2: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

保理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保理合同?2.什么是有追索权保理?3.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4.什么是多重保理?

摘要2:【注解】保理商向债权人、保证人主张收回保理款:(1)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与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约定为准;(2)多份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后形成版本为准;(3)无法通过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请求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参照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解读】(1)黄某与杨某某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某将其代持的公司中的15%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该协议并未约定管辖法院。(2)因杨某某未如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申银特钢公司以其为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由向其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9号
【裁判摘要】保理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云能保理作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提起诉讼,云能保理与上海华信签订的《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作为主合同,该合同第13.2条有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明确约定,即“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云能保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云能保理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上海市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大生称其与云能保理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深圳大生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保理合同中约定有效管辖条款,其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的,因保理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的有效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能以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为由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共75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