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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案件

摘要1: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届满法定期限,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实质是法律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推定事实的终结性确认,目的在于消灭失踪人的人格,使其退出所涉之全部法律关系)。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36条之规定: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摘要2:【解读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答: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解读2】公民被宣告死亡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答: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解读3】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活其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答:《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读4】死亡宣告被撤销有哪些法律效力?——答: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方面(《民法典》第53条规定);(2)婚姻关系方面(《民法典》第51条规定);(3)收养关系方面(《民法典》第52条规定)。

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

摘要1: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是否免除?遗产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的相反裁判观点,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0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9民终666号,认为如果保证人去世时债务还未到期,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而相应的保证义务也因其死亡而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为避免争议,可以将重要的保证人列为共同债务人。

摘要2:【注解1】(1)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其他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5915号;(2)保证人死亡后其生前约定的保证义务如何承担?|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95号
【注解2】保证人去世时债务还未到期,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而相应的保证义务也因其死亡而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9民终666号;其他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摘要】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要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序号:161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发文日期、文号:1989年4月12日〔1988〕民他字第52号 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用餐,如果不能认定中午餐时及用餐后便处于下班休息的状态,通常认为职工在单位食堂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单位食堂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中午去食堂就餐每个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提示】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①《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②《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该规定极其不合理,广受争议;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摘要2:【注解1】(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到宿舍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再1号;(2)职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注解2】如何确定视同工伤中”48小时“起算时间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病发时间、非入院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注解3】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摘要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摘要2:【备注1】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78502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785020元。
【备注2】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居民收入情况: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17_1826403.html)
【注解3】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
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243号]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裁判要旨】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明确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不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在量刑上应考虑积极抢救被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摘要2

穆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201号]穆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摘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撤诉违规超高,但对李某所接赵某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接头处裸露,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以实际已经预见为前提。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③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规则】私自违规改装车辆高度后,车辆接触他人所接不符合安全高度的电线裸露处而带电,致使乘客触电死亡的,因违规改装车辆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摘要2

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346号]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一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裁判摘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摘要2

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124号]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摘要】夜间误认为来人为非法侵入住宅者而以防卫的故意暴力致对方死亡的,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②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③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④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裁判规则】因假想防卫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确有过失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摘要2

张××申请宣告陈×死亡

摘要1:【裁判摘要】被申请人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被申请人之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

摘要2

可预期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1:【提示】本案的诉讼焦点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分展开研讨。
【裁判要旨】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因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质,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和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范围。而死亡赔偿金本质属性是法律假定的,死者正常余生期间可预期的收入,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执行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乙的亲属所得死亡赔偿金,是乙的亲属应得的精神抚慰金,而不属于乙的遗产。因此乙的亲属所获赔的35078.73元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摘要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诉讼中死亡案件如何审理

摘要1:【内容提要】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与外界发生联系,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因工伤认定与劳动部门、受伤职工发生行政争议,企业以其他组织身份作原告,诉讼的目的是否认工伤成立,不承担、减轻或迟延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死亡,企业行为能力丧失,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辞去代理,按司法解释规定只能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此程序如何操作无明确规定;因原告诉讼系不获利性质,投资人的近亲属有可能怠于参加诉讼、使本案工伤认定久拖不决,因此法院应主动查明投资人近亲属对于诉讼的态度,对程序操作进行设想,具有实用性、必要性

摘要2

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370号]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裁判规则】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意图索取财物,但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摘要2

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450号]蒋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摘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仍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遇到这类案件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裁判要旨】各行为人在同时侵害被害人时,缺乏共同犯意联络,虽然相信会避免结果发生,但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构成共同(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摘要2

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第440号]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摘要2

【笔记】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吸收犯,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摘要2

【笔记】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者因此离开后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1:【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2

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摘要1:【案号】一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麻刑初字第111号(2005年11月25日)(未上诉)
【提示】夫妻协商由一方将另一方用绳子从高楼吊下,由于绳子发生断裂导致一方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过错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酌定情节。

摘要2

刘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
【要点提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 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裁判要旨】不知他人患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推搡并脚踢他人非要害部位,致使他人心脏病发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宣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11月18日)(未上诉)

摘要2

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345号]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公路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追赶违章车辆,致使被追赶人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摘要2

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摘要1:[第635号]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裁判要旨】根据案件的起因、行为当时的条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考察,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依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摘要2

如何认定继承开始时间?如何认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

摘要1:【要旨】(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死亡先后顺序推定规则: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亡→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下落不明未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要求继承“遗产”不能得到支持,应当以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为由驳回起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1.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的“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注解2】(1)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2)除此之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以《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为依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2.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笔记】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宣告死亡

摘要1:解读: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未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顺序;(2)《纪要》第1条也不再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但对申请宣告死亡引入《民法典》第32条关于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作为限制。

【笔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

摘要1:解读:(1)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我国保险法一贯立场侧重维护被保险人利益)。(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认定死亡先后顺序。
【解析】(1)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摘要2:【注解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结果为导致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此时,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目的为确定保险金归属);(2)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后,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存在继承关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继承顺序按照《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而不能按照《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确定继承先后顺序。
【注解2】(1)《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归属(确定受益人是否丧失保险金请求权,在前);(2)《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继承顺序(确定相互继承人关系的继承人之间先后继承顺序,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