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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公司能否起诉法定代表人?

解答:(1)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公司无法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应予驳回。

【笔记】执行法院可以依法传唤哪些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包括:(1)被执行人;(2)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笔记】违反报告财产令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笔记】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能否续封?

解读: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续封行为合法。(1)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2)法院对已查封财产采取的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的行为,故续封行为并不构成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笔记】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解读: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1)配偶、(2)父母、(3)子女、(4)兄弟姐妹、(5)祖父母、(6)外祖父母、(7)孙子女、(8)外孙子女以及(9)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笔记】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解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逾期利率标准;双方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笔记】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能否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解读:(1)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同明确、合理约定,且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2)合同未约定的,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笔记】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多长?

解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1)未月底付款期限的,付款期限为30日;(2)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的,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解析: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第9条之规定,付款期限起算:(1)无约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2)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3)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笔记】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1)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条件: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笔记】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期限多长?

解读:(1)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6种情形之第一种情形“拒不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没有期限限制;(2)其他之5种情形“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形为2年,其中“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期限为3-5年。

【笔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指什么?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一般债务利息: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的利息;(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笔记】主张权利文书由债务人同住亲属签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主张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2款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2)主张权利文书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债务人同住亲属签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笔记】申请执行是否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解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第5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但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原件。

【笔记】电力由哪个机构监管?

解读: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4条、第6条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及区域监管局和监管办公室。

【笔记】法院准许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申请鉴定,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解读:(1)法院准许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申请鉴定,不因此改变举证责任分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如并非“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使拒绝交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也并不因此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只需要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不要求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