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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判决任何行为与其无关?

解读: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因“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笔记】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是否有效?非货币出资超值部分是否属于出资人所有?

解读:(1)《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关于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合法有效;(2)非货币出资超值部分应视为出资人对公司的赠与,出资不得主张分割出资。

【笔记】住院合理天数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问题:住院天数不合理,赔偿义务人对住院合理天数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在医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的,赔偿义务人有权对受害人住院合理天数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受害人合理住院天数的鉴定意见计算相关损失。

【笔记】请求开具发票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解读:开具发票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开具发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1)双方有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开具发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在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有权随时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从付款方从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且收款方予以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具发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笔记】约定“可”向某法院起诉的,其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要旨】“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能否理解为也可以到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约定“可”向某法院起诉的,该约定属于协议管辖,应认为双方协议选择由某法院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管辖。

【笔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为被告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解答:(1)原告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原告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笔记】合同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应当如何适用?

解读:(1)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两个违约条款均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但违约金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之约束。

【笔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2)但如果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先行登记之名行扣押之实或者先行登记明显不当的,则具有可诉性。

【笔记】本案诉请与另案抗辩内容一致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1)本案诉请与另案抗辩内容一致,另案已经对该抗辩内容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的,本案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2)本案诉请虽与另案抗辩内容一致,但另案抗辩内容未经生效判决认定的,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简法】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否采取公告方式主张保证责任?

解读:(1)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如何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A.保证人下落不明;B.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C.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否则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笔记】投标人发生串标、围标的,招标人能否没收投标保证金?

解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第74条之规定,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仅限于两种情形:(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2)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中标人无故拒不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转为没收履约保证金)。因此,对于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投标人发生串标、围标的),需要招标文件有规定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缺乏依据。

惠尔普法|法院诉讼文书能否不经直接送达而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方式?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不经直接送达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院专递送达具有法院送达的效力。

【笔记】原告为明确立案标的额以及交纳诉讼费需要而作出相应陈述是否构成自认?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诉讼中的自认具有程序性,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2)原告为明确立案标的额以及交纳诉讼费的需要作出的相应陈述,并不构成相关标的价值的自认。

惠尔普法|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诉讼费、评估费和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解答:(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行使追偿权的法定范围均限定为“保证责任”范围;(2)只要诉讼费用、评估费和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均有权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依法追偿。

【笔记】为偿还信用证欠款而贷款能否认定为“以贷还贷”?

解读:为偿还信用证欠款而贷款能否认定为“以贷还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16号判例认为不适用“以贷还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36号判例认为适用“以贷还贷”规则。

【笔记】招标人终止招标,投标人能否诉请确认终止招标行为违法、继续履行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结果?

解读:(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招标资料费、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招标人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投标人诉请确认终止招标行为违法、继续履行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结果缺乏依据。

【笔记】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对外经营性合同、财产材料和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解读: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对外经营性合同、财产材料和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不属于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范围,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笔记】投诉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适用异议前置程序?

解读:(1)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非评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所能审查的范围,与评标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的投诉不属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不适用异议前置程序。

【笔记】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高管提供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解读:《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系对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高管提供借款并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