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1|《无线电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还是军事法规吗?
解答:(1)《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2)《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均属法规。
解答:(1)《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2)《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均属法规。
问题1:什么是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吗? 解答:(1)无线电频谱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2)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52条、《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条)。 问题2: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否不利于新技术开发? 解答:《无线电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会不利于新技术的开发,反而更有利于充分、合理、有效德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解答:《无线电管理条例》适用地域范围为境内;适用事项为:(1)使用无线电频率;(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3)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4)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解答:(1)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2)维护空中电波秩序;(3)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4)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解读:(1)《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民法典》第393条第3项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2)抵押合同约定主合同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其他无效因素的情形,应为有效。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9.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缔约一方借用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对借名双方产生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方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答:(1)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未经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不能基于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归买受人所有的公证书取得房屋产权。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依据被执行人据以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实体事由发生时间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还是之后:(1)实体事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实体事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解读: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解读: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解读: (1)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被执行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2)利害关系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不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利害关系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债权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的,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立案/裁定终结执行,其他无争议部分可以继续执行。
解读:(1)公证债权文书程序性错误由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公证债权文书实体性错误由被执行人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1款人民法院“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之规定,对第三人债权保全期限不得超过3年。
解读:(1)预查封期限为2年;(2)续封期限为1年(1次);(3)再续封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高院批准)。
解答:(1)承诺以销售款首先偿还债权人到期债权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2)承诺人应以销售款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解读:轮候查封的标的价值不进入查封标的计算超标查封。
解答:(1)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公司无法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应予驳回。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包括:(1)被执行人;(2)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解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解读: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续封行为合法。(1)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2)法院对已查封财产采取的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的行为,故续封行为并不构成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解读: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1)配偶、(2)父母、(3)子女、(4)兄弟姐妹、(5)祖父母、(6)外祖父母、(7)孙子女、(8)外孙子女以及(9)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解读: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1)中小企业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各行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2)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解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逾期利率标准;双方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解读:(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2)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解读:(1)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同明确、合理约定,且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2)合同未约定的,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解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之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解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1)未月底付款期限的,付款期限为30日;(2)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的,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解析: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第9条之规定,付款期限起算:(1)无约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2)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3)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1)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条件: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解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能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